《內蒙古自治區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項目鑒定辦法》政策解讀:深化“放管服”改革 進一步激發企業科技創新活力
發布時間:2020-09-14 09:00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政策法規處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所得稅優惠政策是調動企業增加研發投入的一項普惠性政策,是激發企業科技創新活力的重要政策工具。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以下簡稱《通知》),解決稅務部門難以確定企業申報項目是否是研發項目的問題,2017年6月,自治區科技廳、自治區財政廳、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聯合印發了《內蒙古自治區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項目鑒定辦法(試行)》(內科發〔2017〕24號)。鑒定辦法實施以來,自治區科技廳共收到企業申請鑒定項目184項,稅務部門轉請鑒定項目32項,較好地完成了鑒定工作,各盟市科技管理部門也依據鑒定辦法開展了項目鑒定工作,為政策的落實發揮了積極作用。根據稅務部門的統計數據,從2017年到2019年,享受政策的企業數從331戶增長到864戶,加計扣除額從17.46億元增長到51.69億元。
在項目鑒定工作過程中,有關部門逐漸發現了原鑒定辦法的一些不足,如稅務部門轉請鑒定過于隨意,增加了科技部門的負擔,鑒定材料涉及大量財務數據,科技部門難以核實真實性等等。為進一步優化項目鑒定工作,自治區科技廳借鑒了部分省區市的經驗做法,結合我區近幾年鑒定實際情況,對《鑒定辦法》進行了修訂。2020年4月完成了初稿,征求廳內各處室意見后,進一步征求了自治區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稅務局、各盟市科技管理部門的意見,并在科技廳官方網站公開征求意見,點擊閱讀量達到了10343次。《鑒定辦法》共收到反饋意見28條,采納了6條,部分采納4條,經過多次修改完善,最終形成了《內蒙古自治區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項目鑒定辦法》(以下簡稱《鑒定辦法》),并聯合自治區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稅務局于 2020年9月10日正式印發并實施。
新修訂的《鑒定辦法》不僅對依據和適用對象和鑒定工作范圍進行了闡述,明確了鑒定工作的組織、鑒定內容和程序,建立了鑒定復核機制,還充分推進了“放管服”改革。那么,新修訂的《鑒定辦法》重點在哪些方面做了修改和完善呢?
提升項目鑒定工作精準性? 鑒定范圍變了
????鑒定范圍從企業自愿申請鑒定的項目和稅務部門事前轉請鑒定的項目修改為主管稅務部門在對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開展事后核查時有異議的項目,體現了“放管服”的原則,提升項目鑒定工作精準性。
《鑒定辦法》規定,主管稅務部門在對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開展事后核查時,對企業研發項目有異議,按照本辦法進行鑒定。主管稅務部門轉請鑒定的項目應是對財稅〔2015〕119號文件規定的企業研發活動難以辨析、確實需要通過專家鑒定的異議項目,對企業申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材料不全或者費用歸集有異議的,不屬于鑒定范圍。
另外,煙草制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充分發揮盟市科技部門作用
????新修訂的《鑒定辦法》充分發揮了盟市科技部門的作用,規定對盟市級科研項目,由盟市科技部門出具確認函即可。《鑒定辦法》規定對企業承擔的省部級(含)以上科研項目,以及以前年度已鑒定的跨年度研發項目,不再需要鑒定。對于企業承擔的盟市級科研項目,可以不再進行鑒定,但需要盟市級科技管理部門出具認定意見。
此外,將鑒定工作由科技廳和盟市科技局按照項目金額分類實施修改為全部由盟市科技局實施,科技廳主要開展鑒定意見異議的復核工作。
《鑒定辦法》規定主管稅務部門對盟市科技管理部門鑒定意見存在異議的,應在收到《鑒定意見書》或鑒定結果后的7個工作日內填寫《提請自治區科學技術廳鑒定申請表》,由盟市稅務部門歸集并呈報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再由自治區稅務局轉請自治區科學技術廳復核。
鑒定內容更為明確具體
????新修訂的《鑒定辦法》刪除了研發費用歸集相關內容,科技部門只對項目是否為研發活動進行鑒定。
鑒定內容包括項目是否屬于《通知》規定的研究開發活動。即項目的開展應是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項目是否為以下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活動,即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企業在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等。
鑒定工作流程得到了細化和優化
新修訂的《鑒定辦法》對鑒定的工作流程進行了細化和優化,增加了旗縣區科技部門的職責。《鑒定辦法》規定,主管稅務部門對企業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項目有異議的,通知企業在10個工作日內按要求提交材料,對材料進行初審后,及時出具《轉請鑒定函》,同企業提交材料和轉請鑒定清單一并轉交旗縣(區)級科技管理部門,旗縣(區)級科技管理部門審核后報屬地盟市科技管理部門;無科技管理部門的開發區等,由主管稅務部門出具《轉請鑒定函》,經盟市級稅務部門審核后,同企業提交材料和轉請鑒定清單一并報屬地盟市科技管理部門。
《鑒定辦法》還規定,企業應當填寫《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項目鑒定材料清單》并提交規定的有關材料后,由盟市科技管理部門接受并對鑒定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并依據實際情況,可選擇定期集中受理、逐件受理等方式受理。科技管理部門牽頭組織有關方面專家、有關部門進行鑒定。專家組出具專家鑒定意見,負責鑒定的科技管理部門審核專家意見,出具《XX盟(市)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項目鑒定意見書》并蓋章。鑒定意見書除由科技管理部門留存外,一份由企業留存,一份與企業的鑒定資料封裝后,通過原渠道反饋給主管稅務部門。鑒定會議后7個工作日內出具鑒定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