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試行)》你想知道的都在這里啦!
發布時間:2021-02-01 16:00 來源:內蒙古科技廳基礎研究處
問:《管理辦法(試行)》新修訂的背景是什么?有什么重要意義?
答:近年來,國家高度重視重點實驗室建設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多次提出“建設國家實驗室,重組國家重點實驗室”的要求。科技部印發《科技部財政部關于加強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科發基〔2018〕64號),對國家重點實驗室的發展做出規劃布局,2021年全國科技工作會議上又被列入今年科技工作的重點內容,并提出制定基礎研究十年行動方案。自治區出臺《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加強基礎科學研究的實施意見》(內政發〔2018〕39號),對自治區重點實驗室建設發展做出具體部署。
《管理辦法》于2014年修訂并實施,已經難以適應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有關文件精神的需要,也難以滿足自治區重點實驗室的建設發展需求。為此,科技廳組織啟動了《管理辦法》的修訂工作。
問:《管理辦法(試行)》基本框架與起草過程?
答:《管理辦法(試行)》是重點參照《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基本框架,結合我區實際進行修改,修訂前《管理辦法》共6章32條,修訂后為6章42條,共修改48處。
《管理辦法(試行)》的修訂過程,是在學習借鑒國家和兄弟省市做法的基礎上,形成了《管理辦法(草稿)》,在征求廳內各處室意見的同時面向社會公開征求了意見,之后進一步征求了有關高校、科研院所等單位的意見,共收到意見和建議25條,采納了10條,未采納15條。
問:管理辦法(試行)》涉及重點實驗室內容增加了哪些?
答:《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我區實際情況,重新給重點實驗室做了定位。
一是重點實驗室是自治區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組織高水平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聚集和培養優秀科技人才、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共享先進創新資源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務是針對學科發展前沿和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科技領域和方向,開展創新性研究,增強我區自主創新能力。
二是重點實驗室是依托自治區高校、科研院所、企業和其他科技創新機構建設的科研實體,實行人財物相對獨立的管理機制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制。重點實驗室實行分類管理,實行定期評估和動態調整,堅持穩定支持和擇優支持。
問:《管理辦法(試行)》拓展“職責”范圍有哪些?
答:作為重點實驗室的牽頭管理部門,自治區科技廳是全區重點實驗室總體規劃、發展計劃和相關政策的制定者;也是批準重點實驗室的建立、調整和撤銷,指導重點實驗室的建設與運行的管理者;更是重點實驗室考核評估,培育、遴選、推薦國家重點實驗室的組織者。
自治區有關部門、盟市科技局是重點實驗室的行政主管部門,強調了主管部門職責方向,取消實驗室主任的調整權限、檢查職責,擴大放管服效能。強化了重點實驗室的法人責任,更加明確依托單位職責,優先支持實驗室建設,規定了每年給予重點實驗室不低于20萬元的運行經費,為重點實驗室的建設與運行提供充分的條件保障。
問:《管理辦法(試行)》規范細化“建設”的內容有哪些?
答:一是重點實驗室在建設布局中要加強頂層設計,從自治區的優勢學科與特色產業出發,選擇與經濟社會發展緊密結合的關鍵性研究領域。
二是重點實驗室主要分為學科類、市(盟)廳共建類和企業類。在申報時,研究方向要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科技發展規劃,開展基礎研究或應用基礎研究,掌握核心技術并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在國內、區內本領域處于領先地位或具有明顯的地區特色。還要具備承擔國家和自治區級重大科研任務的能力。
三是重點實驗室的科研團隊需具有高水平的學科或行業帶頭人,團隊固定人員應在10人以上,同一人只能是一家重點實驗室的固定人員。在硬件條件上,要求要有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相對集中的實驗用房,并具備良好的科研設施和儀器設備等實驗條件。數理和信息等學科、領域申報的實驗室的條件可適當放寬。
四是重點實驗室在申報方式上,取消了之前的自由申報,改為根據我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和重點實驗室建設的布局要求,依據申報通知申報。依托單位組織有條件的實驗室根據申報通知要求,填寫申報材料,審核后,通過主管部門推薦報送自治區科技廳。自治區科技廳組織專家評審,根據評審意見做出決策。
五是對批準立項建設的重點實驗室,依托單位聘任重點實驗室主任,組織編寫建設計劃任務書,審核后報送自治區科技廳。
六是鼓勵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等聯合共建重點實驗室,優勢互補,推進產學研用深度融合及成果轉化。申請聯合共建的重點實驗室,必須確定一個主建法人單位,并附有共建協議書,明確各方權責。
問:《管理辦法(試行)》的“運行與管理”有哪些變化?
答:一是重點實驗室實行依托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對人財物實施統一管理。同時規定了重點實驗室主任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主任每年在重點實驗室工作時間一般不少于八個月,取消了主任職稱及學位限制,年齡也放寬到60周歲。
二是學術委員會作為重點實驗室的學術指導機構,職責是審議重點實驗室的發展目標、研究方向、重大學術活動、年度工作等。其中規定了學術委員會人數范圍為“7-13人單數”,取消了“一位專家不得同時擔任三個以上實驗室的學術委員會委員”的要求。
三是重點實驗室同樣要重視科學普及,每年向社會公眾特別是學生群體開放不少于5天的時間。同時還要加大對科研儀器及科學數據開放共享力度及擴大共享范圍。
四是重點實驗室更要加強與本領域、本行業的協同創新,推進科技成果轉化。
問:《管理辦法(試行)》中的考核與評估要注意哪些?
答:一是針對重點實驗室管理實行年度考核和定期評估相結合的方式,每年上報年度報告,依托單位組織對重點實驗室進行年度考核,及時發現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加以解決,擴大了依托單位的職權。批復滿三年的重點實驗室要參加自治區科技廳評估,每三年一個評估周期。
二是評估流程分為會議評審、現場考察和綜合評議三個階段,主要是針對重點實驗室的研發條件與能力、科研水平與貢獻、團隊建設與人才培養、開放交流與運行管理等方面。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整改”和“未通過”五類。
三是對于評估結果為“優秀”和“良好”的重點實驗室,一次性分別給予后補助經費支持;評估結果為“整改”的實驗室,整改期為一年,期滿后,科技廳將組織專家現場檢查整改結果;評估結果為“未通過”的以及不參加評估或中途退出評估的實驗室,不再列入自治區重點實驗室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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