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企業科技特派員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2-11-14 16:29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營造良好的企業創新環境,提高為企業服務的能力和水平,推動企業創新能力提升,自治區決定實施企業科技特派員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企業科技特派員是為自治區科技型企業提供創新服務的科技人員。企業科技特派員來自區內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科技、工信等行業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和科技類社會組織,依托企業科技特派員工作站,為企業提供創新服務。
第三條?企業科技特派員工作站是企業科技特派員的依托機構。能夠為企業提供服務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型服務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及科技類社會組織等各類獨立法人機構均可申請設立企業科技特派員工作站。企業科技特派員工作站實行備案制管理,盟市科技主管部門負責企業科技特派員工作站的備案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職能
第四條?企業科技特派員工作實行自治區、盟市協調聯動工作機制。自治區科學技術廳負責企業科技特派員的政策制定、統籌協調、宏觀指導等工作。
盟市科技主管部門負責企業科技特派員工作站備案建立、日常管理、績效考核等工作。
第五條?備案后的企業科技特派員工作站,負責企業科技特派員選聘、培訓、與企業進行工作對接、對企業科技特派員進行考核管理等工作,協調企業科技特派員與申請服務企業間相關事宜。
第三章 ??選拔條件
第六條?企業科技特派員工作站備案基本條件及程序:
(一)基本條件:
1.在自治區境內注冊,能夠提供科研開發、科技服務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型服務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及科技類社會組織等各類獨立法人機構;
2.具有穩定的技術人員隊伍、較強的技術服務能力和整合資源能力;
3.有為企業服務的經驗,從事相關服務不少于2年。
(二)備案程序:
1.符合基本條件的獨立法人機構單位向盟市科技主管部門提出建立企業科技特派員工作站申請。
2.盟市科技主管部門通過組織專家評審、現場考察等方式,擇優予以備案。
第七條?企業科技特派員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質,遵守科研誠信有關要求;
(二)具有全日制大專以上學歷或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具有相應的工作經歷;
(三)了解掌握各類相關政策,具有扎實的相關產業領域專業知識,具有較強的研發創新和成果應用推廣、組織協調能力及工作責任心;
(四)熟悉企業科研情況,有志于從事產學研結合工作,對服務企業創新有濃厚興趣,能夠幫助科技型企業解決發展中的難題。
(五)依托企業科技特派員工作站開展工作,每年在派駐企業工作時間累計不少于30天。
(六)非企業科技特派員工作站備案單位的,應與本人所在單位和備案企業科技特派員工作站單位協商明確生活補貼、工作方式、工作時間等事項。
第八條?申請服務企業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自治區境內注冊、從事研發和生產的科技型企業;
(二)經營正常,管理規范,無不良信用記錄;
(三)具備基本科研條件和必要的科研經費,有較強的創新意識。
第四章 ??職責任務
第九條?企業科技特派員依托企業科技特派員工作站開展服務企業工作,主要職責任務是:
(一)開展科技創新政策的宣傳和解讀,幫助企業精準對接扶持政策、充分享受政策紅利, 引導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提升企業技術創新能力。
(二)參與企業研發,協助解決企業生產和新產品開發中的技術問題,提升產品競爭力。
(三)聚集國內外優勢科技創新資源,與企業共建產學研協同創新平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四)推動企業完善以知識產權為核心的知識、技術管理制度。
(五)協助企業申報各級各類創新平臺和科技計劃項目,推動企業開展科技創新活動。
第五章 ?選派程序
第十條?企業科技特派員選派工作由盟市科技主管部門統籌負責,采取“雙向選擇”的方式進行,具體程序如下:
(一)征集需求。盟市科技局向科技型企業征集科技創新服務需求;向備案建立企業科技特派員工作站的單位征集服務人員信息。
(二)確定名單。盟市科技主管部門根據技術需求和派駐意向,組織對接洽談,確定合作意向和合作內容,簽訂意向協議書,研究確定企業科技特派員和企業名單,并在官網上公示。
(三)報送備案。經公示無異議,盟市科技主管部門向自治區科技廳推薦備案。
(四)簽訂協議。盟市科技主管部門正式發文公布名單,企業科技特派員、企業科技特派員工作站及企業正式簽訂派駐協議,明確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可根據需要簽訂知識產權、利益歸屬等協議作為補充文件。
第六章 ?考核評估
第十一條?企業科技特派員服務期間,實行企業科技特派員工作站和申請服務企業聯合管理、各負其責的管理機制。服務時間一般為一年,到期后可根據實際需要續聘。
第十二條?企業科技特派員派出期間,在原單位待遇不變。企業科技特派員服務企業期間,應按要求遵守企業相關管理、保密制度。
第十三條?企業科技特派員每半年應向申請服務企業和企業科技特派員工作站提交工作小結。
第十四條?盟市科技主管部門對企業科技特派員工作站進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的重點為工作實績和服務滿意度等,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對考核不合格的企業科技特派員工作站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效果明顯的,可繼續保留工作站備案資格。
第十五條?企業科技特派員與申請服務企業如有提供虛假信息、違法違規等行為,將取消企業科技特派員資格,三年內不再受理企業科技特派員、企業申請,并將聯合相關部門追回后補助支持資金,視情節輕重記入誠信檔案,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條?自治區、盟市、企業共同保證企業科技特派員活動正常開展。
第十七條 自治區科技廳根據考核評估結果,擇優對企業科技特派員工作站給予后補助支持。
第十八條?將自治區企業科技特派員工作優先納入創新券補貼范圍,按照企業科技特派員服務企業實際補貼企業,作為企業支付企業科技特派員補助部分的重要補貼來源。
第十九條?盟市要制定相應支持政策,支持企業科技特派員和企業科技特派員工作站服務企業活動正常開展。
第二十條?申請服務企業要認真履行協議規定,按時支付企業科技特派員補助。應積極創造企業科技特派員必需的生活和工作條件,認真履行協議承諾,將企業科技特派員作為重要創新資源,充分利用其提供的科技服務,加快提升企業創新能力和競爭力。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自治區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