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4-12-31 18:16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內科發〔2024〕89號
自治區有關部門,各盟市科技局,各相關單位:
為深化科技體制改革,改進科技計劃管理,提升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實施質效,現將新修訂的《內蒙古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2024年12月31日?????
內蒙古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深化科技體制改革,改進科技計劃管理,提升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實施質效,實現科學、規范管理,根據國家和自治區規劃、政策、制度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科技廳)聚焦自治區黨委科技委員會中心工作,組織實施自治區科技計劃,以科技計劃項目形式開展有組織科研,保障戰略規劃、政策措施、科技力量、資源平臺、區域創新等重大任務落地,牽頭組織基礎研究、關鍵共性技術研究和成果轉化應用示范。
第三條 自治區科技計劃體系主要包括科技重大專項計劃、重點研發與成果轉化計劃、創新平臺建設計劃、創新能力提升計劃、基礎研究計劃等5類,按照分類分層管理,下設專項、項目,項目可根據需要下設一定數量課題。
第四條?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可根據實際需要,制定具體的相關管理制度、細則等,無相應規定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項目管理主體包括項目主管部門、項目管理專業機構、項目歸口管理部門等。項目實施主體包括項目牽頭單位、參與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等。咨詢專家接受項目管理主體委托,參與項目評審、論證、咨詢等活動。
第六條?項目主管部門是科技廳,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相關管理制度;
(二)負責科技計劃總體布局、科技需求凝練,提出年度科技計劃及經費預算安排建議;
(三)編制和發布項目申報指南,確定年度支持重點領域和研究方向;
(四)組織項目立項、實施、綜合績效評價等管理,對項目組織實施全過程監督,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
(五)指導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建設;
(六)建設和管理自治區科技專家庫、自治區科技計劃管理信息系統;
(七)按照相關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項目管理專業機構是科技廳所屬相關事業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接受科技廳指導、委托,協助開展項目管理相關工作;
(二)客觀反映項目管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相關建議;?
(三)嚴格遵守項目管理工作紀律,保守項目技術秘密。
第八條?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包括盟市科技管理部門、自治區有關部門、自治區直屬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中央駐自治區企事業單位、經科技廳核準的其他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地區、本部門科技計劃項目組織申報、審核推薦、監督管理工作;
(二)審核項目單位、項目人員、項目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規性;
(三)監督項目的實施和經費使用,督促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按期實施和完成項目;
(四)協調項目的實施推進,及時向項目主管部門報告項目實施中難以協調和解決的問題,提出工作建議;
(五)協助或接受科技廳委托開展項目檢查、綜合績效評價工作,協調推動項目成果的轉移轉化與應用示范;
(六)按照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項目承擔單位包括項目牽頭單位和項目參與單位,負責具體項目組織實施,主要職責是:
(一)嚴格執行科技計劃各項管理規定,落實項目實施配套資金和其他保障條件;
(二)項目牽頭單位是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應建立健全科研、財務、誠信等內部管理制度,及時將科研經費撥付到各參與單位,對項目參與單位、項目負責人和項目參與人員進行管理;
(三)項目參與單位應接受項目牽頭單位的指導、協調和監督,項目管理主體一般不直接對項目參與單位進行管理;
(四)落實任務書各項條款,完成主要目標和任務;
(五)按要求及時報告項目進展情況、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按程序要求報批項目需要調整的事項;
(六)接受指導、檢查,配合做好項目監督、綜合績效評價等工作,建立完整項目檔案;
(七)按照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項目負責人主要職責及基本要求是:
(一)項目負責人是項目實施的直接責任人,須嚴格執行科技計劃各項管理規定;
(二)負責項目組織和協調,嚴格執行任務書要求,按規定規范使用項目經費;
(三)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對填寫、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直接負責;
(四)履行項目合作協議、保密、知識產權保護等責任和義務;
(五)按照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咨詢專家接受項目管理主體聘請,參與項目評審、論證、咨詢等活動,主要職責及基本要求是:
(一)遵守公平、公正、保密和回避原則,獨立、客觀提出評審、論證、咨詢等意見;
(二)具備所受委托咨詢論證事項的業務能力和水平,對所提出的意見建議真實性、可靠性負責;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獲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有“請托”行為;
(四)嚴守論證咨詢對象技術和商業秘密,不得對外透露、泄露評審論證結果;
(五)按照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項目申報和立項
第十二條?指南發布。科技廳在廣泛征集需求,凝練研究方向的基礎上,分類編制年度項目申報指南,明確重點支持領域、發布范圍、項目遴選和組織實施方式、申報時限等。項目申報實行全流程網上申報受理,涉密項目或另有要求的按相關規定執行。對突發、緊急的科技需求,可采取一事一議、特事特辦方式,啟動項目。
第十三條 項目組織方式。根據不同任務類型可采取下列項目遴選機制和組織實施方式。
競爭擇優。在全區范圍內公開競爭,擇優確定項目承擔單位及團隊。
定向委托。對戰略目標明確、技術路線清晰、組織程度較高、典型應用示范區域特征明顯的科技任務,可采用定向委托方式。
揭榜掛帥。由技術需求方提出技術研發需求和成果轉化需求,通過公開發榜等形式,組織社會力量揭榜攻關。
賽馬制。針對戰略意義重大、風險較高的攻關任務,可面向不同技術路線同時組織多支研發團隊平行攻關。
長周期項目。通過滾動支持方式,對自治區科技創新具有重要帶動作用的高層次創新人才及團隊、重大創新平臺等,擇優給予長期穩定支持。
非共識項目。對以重大原始創新和顛覆性創新為核心的科技任務,經領域內高水平專家實名推薦,通過建立項目評審綠色通道予以立項。
第十四條?組織申報。符合條件的單位根據項目指南要求,主動申請,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對項目申報單位和項目負責人資質、項目申報書等材料進行初審,審核通過后推薦至科技廳。
項目牽頭單位原則上應為自治區內注冊滿1年的獨立法人單位;多個單位聯合申報項目的,須簽訂項目聯合申報協議,并明確項目牽頭單位;區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可作為合作單位參與項目申報。
項目負責人原則上不超過60周歲,涉及揭榜掛帥、賽馬制、長周期和非共識項目及申報指南另有要求的除外;項目負責人應具備相關研究領域的學術背景或技術優勢,具有完成項目所需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項目負責人牽頭承擔的自治區科技計劃在研項目一般不超過2項,自然科學基金項目不在限項范圍內,申報指南另有要求的除外;在定向委托、揭榜掛帥、非共識項目中須明確首席專家,首席專家作為項目負責人,對項目實施全面負責。
項目申報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無在懲戒執行期內的科研失信行為記錄和相關社會領域信用“黑名單”記錄。
第十五條?項目受理。科技廳依據項目歸口管理部門推薦文件和推薦項目清單,受理申報項目。
第十六條?形式審查??萍紡d對所受理項目進行形式審查,通過的進入評審論證環節。
第十七條?評審論證。采取通訊評審、會議評審等方式開展,同一指南中同一研究方向項目,應實行同一種評審方法,擇優確定項目承擔單位。咨詢專家選聘按照《內蒙古自治區科技專家庫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立項公示。根據項目申報指南要求和評審結果,科技廳按照擇優支持原則提出擬立項項目及資金分配建議;在符合保密規定的前提下,科技廳通過官方網站等渠道對擬立項項目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核實不成立的予以立項。
第十九條?任務書簽訂??萍紡d與項目歸口管理部門、項目牽頭單位共同簽訂任務書;任務書內容須與項目申報書相一致,不得變更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不得降低考核指標。財政廳會同科技廳下達資金,除揭榜掛帥、定向委托、賽馬制、非共識項目外,原則上區外參與單位經費分配額度不得過半。
第二十條?撤銷立項。存在以下情形的,應予撤銷立項:
(一)在項目申報階段偽造或編造申報材料,騙取立項資格的;
(二)未按相關要求提交并簽訂任務書及相關材料的;
(三)在簽訂任務書階段,項目承擔單位書面申請撤銷立項或發現其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
(四)已完成項目評審論證,在簽訂任務書階段變更項目牽頭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的;
(五)存在操縱專家、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等行為的;
(六)存在撤銷立項的其他情況。
被撤銷項目已下達支持資金的,財政資金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實施管理
第二十一條?重大事項報告。項目承擔單位須履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主要包括項目調整、項目終止等;項目承擔單位不能履行此職責的,由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向科技廳報送有關情況,并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二條 牽頭單位履責。項目牽頭單位應根據任務書確定的目標任務和分工,履行項目組織實施主體責任和義務,按進度完成任務目標。
第二十三條?項目年度報告。對自治區本級財政科技專項資金300萬元(含)以上的科研項目,實施項目年度報告和中期檢查制度,項目牽頭單位應于每年11月底前將項目年度實施報告報送科技廳;項目實施時間不足3個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報。
對自治區本級財政科技專項資金300萬元以下的科研項目,由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實施項目年度報告和中期檢查制度,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科技廳提交年度項目總體實施情況報告,基礎研究計劃等項目除外。
第二十四條?項目調整。項目實施過程中須對以下重大事項作出必要調整的,應按程序報批或報備。確有必要的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一)涉及項目實施周期及項目研究目標和考核指標等重大調整事項的,項目牽頭單位及時提出申請,經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初審后,報科技廳審核批復。
(二)項目牽頭單位、項目負責人原則上不允許變更。因機構改革、撤并等特殊情況確須調整的,項目牽頭單位應及時提交情況說明并提供保證完成科研任務的承諾,經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初審后,報科技廳審核批復。
(三)項目實施過程中研究方案、技術路線變更的,由項目牽頭單位組織專家進行論證;涉及參與單位、參與人員變更的,項目人員和項目單位協商一致可自主變更,變更事項在確保不降低考核指標的前提下,由項目牽頭單位逐級向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和科技廳備案。
(四)項目因客觀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須申請延期的,由項目承擔單位提請,經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初審后,報科技廳作出批復意見,項目延期只能申請1次,一般不超過1年。
(五)涉及經費預算調整的,按照自治區財政科技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項目終止。項目實施過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項目牽頭單位應及時提出終止項目,不能主動申請的由項目歸口管理部門提出項目終止建議,報科技廳審核批復??萍紡d根據實際情況可直接作出終止項目的決定。
(一)經實踐證明,項目無法實現任務書約定的任務且無改進辦法的;
(二)完成項目任務所需的資金、原材料、人員、支撐條件等未落實或發生改變導致項目無法正常進行的;
(三)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嚴重問題,不按規定進行整改或拒絕整改的;
(四)因國家或自治區的產業政策、科技政策、市場等發生重大變化,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的;
(五)通過偽造或者編造申請材料,騙取立項的;
(六)項目承擔單位因破產等原因導致項目無法實施的;
(七)項目執行中出現嚴重糾紛或嚴重科研失信行為的;
(八)不配合項目管理和監督檢查的;
(九)項目財政經費使用不符合要求,存在截留、挪用、擠占等行為的;
(十)項目組織管理不力導致項目無法進行的;
(十一)存在其他嚴重行為導致項目無法進行的。
第二十六條 項目終止處理。項目牽頭單位應對已開展的工作、經費使用、階段性成果等情況作出書面報告,并作出經費決算或審計報告,編制資產清單,經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初審后,報科技廳核查,財政資金按相關辦法執行。
第五章 綜合績效評價
第二十七條?綜合績效評價內容。對任務書約定需要綜合績效評價的項目,實施一次性綜合績效評價。綜合績效評價重點包括項目任務完成情況和經費管理使用情況等。
第二十八條?綜合績效評價時限。項目牽頭單位應在項目實施期滿3個月內提出結項申請,項目下設課題的須由項目牽頭單位完成全部課題驗收后方可提出項目結題申請;項目未下設課題的,直接開展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在項目實施期已全面完成任務書規定各項指標的,可申請提前結項。綜合績效評價一般應在項目執行期結束后6個月內完成。
第二十九條 綜合績效評價組織??萍紡d負責、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協助組織開展綜合績效評價,綜合績效評價組織單位(以下簡稱“組織單位”)主要包括項目管理專業機構、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具體分工如下:
(一)專項經費100萬元以上的項目,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對項目牽頭單位的相關材料進行初審后,由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組織開展綜合績效評價;
(二)項目歸口管理部門為自治區委辦廳局的項目,由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組織開展綜合績效評價;
(三)專項經費100萬元及以下的項目,由項目歸口管理部門組織開展綜合績效評價。
基礎研究計劃等項目按照相關規定執行,科技廳對綜合績效評價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對已完成綜合績效評價的項目及評價結果開展隨機抽查。
第三十條 科技報告制度。申請綜合績效評價的項目,除涉及保密的,按照任務書要求提交科技報告,并作為開展綜合績效評價的前置條件,通過科技報告審核的項目方可提交綜合績效評價材料;項目管理專業機構須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提交的科技報告審核工作。
第三十一條 綜合績效評價評前審查。項目管理專業機構收到綜合績效評價申請后,對項目承擔單位提交的相關資料完整性、合規性開展評前審查,并出具評前審查意見。評前審查合格的項目,方可由組織單位開展綜合績效評價。
第三十二條?綜合績效評價方式。根據不同項目類型,可采取同行評議、第三方評估和測試、用戶評價、現場核查等方式組織開展項目綜合績效評價。
第三十三條?綜合績效評價結論。包括通過、不通過、結題3類。
(一)按期完成任務書規定的主要目標任務且經費使用符合規定的,綜合績效評價結論為“通過”,等級分為優秀、良好、合格。
(二)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綜合績效評價結論為“不通過”。
1.任務書約定的主要目標和任務未完成的;
2.提供的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存在弄虛作假的;
3.未按任務書約定提交科技報告,不配合監督檢查,未按相關要求報批重大事項的;
4.財政專項經費使用存在嚴重問題,拒不配合綜合績效評價的;
5.不符合通過綜合績效評價的其他情況。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任務書確定的主要目標和任務的,綜合績效評價結論為“結題”,不納入科研信用評價記錄。
項目綜合績效評價結論為“通過”的,其結余資金按規定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統籌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結論為“結題”“不通過”的,財政資金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暫緩和整改。對提供資料不詳、難以判斷等導致綜合績效評價結論爭議較大或研究過程及結果等存在糾紛尚未解決的項目,可暫緩形成綜合績效評價結論。項目牽頭單位須在暫緩之日起6個月內補充資料或整改后,重新申請綜合績效評價,暫緩最多1次,再次評價仍存在結論爭議較大的,結論為“不通過”。
第三十五條 結論反饋。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工作結束3個月內,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將項目綜合績效評價結果報科技廳同意后,下達綜合績效評價結論。
第三十六條?科技成果登記。項目績效評價結論為通過的,應在1個月內辦理科技成果登記。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歸屬、轉化和使用,按照事先簽署協議執行,無相關協議的,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執行。
第六章 監督與誠信管理
第三十七條?建立全過程嵌入式的監督檢查模式??蒲姓\信管理覆蓋項目申報、評審、立項、專家選用、項目實施、綜合績效評價全過程,相關責任主體要信守承諾、履行義務、遵守科學技術活動規范等。
第三十八條?因主觀因素造成項目終止的、綜合績效評價結論為“不通過”的,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九條?監督檢查工作以自治區科技計劃相關制度、項目申報指南、任務書、合作協議和科研誠信承諾書等作為依據,加強監督檢查工作協同和關鍵環節管理,避免重復和多頭檢查。在項目實施期內,除特殊情況外,現場監督檢查不超過1次。
第四十條?項目牽頭單位、項目負責人、咨詢專家、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工作人員等須簽署科研誠信承諾書,明確承諾事項和違背承諾責任。對項目申報單位及其法人、項目負責人開展立項前信用審核;專家實行利益回避制度,從嚴管理和使用評審專家。
第四十一條?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氛圍,涉及容錯免責事項的,按照《內蒙古自治區科技創新工作容錯免責清單(試行)》執行。樹立以信任為前提的科研管理理念,落實《關于進一步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強作風和學風建設的實施方案》要求。針對具體監督檢查、科研誠信管理事項,嚴格按照《內蒙古自治區科研誠信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執行。本辦法提到涉及財政資金事項按相關規定處理的,嚴格按照《內蒙古自治區本級科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涉及保密的,按照國家相關保密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內蒙古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內科發〔2022〕4號)同時廢止,尚在組織實施期內的項目管理,如與本辦法要求不一致,以本辦法的規定為準。自治區其他科研項目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由科技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