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4-12-31 18:01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強化自治區重大科研基礎設施與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促進資源優化配置和統籌管理,我們對原《內蒙古自治區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試行)》(內科發〔2022〕17號)進行了修訂。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4年12月30日
內蒙古自治區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國發〔2014〕70號)精神,推動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充分釋放潛能,提高使用效率,根據《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國科發基〔2017〕289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大型科研儀器及科研基礎設施開放共享的若干意見》(內政發〔2015〕133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政府引導、優化配置、強化共享、獎懲結合的原則,推動自治區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以下簡稱“科研設施與儀器”)主要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自治區政府預算資金和國有資本投入建設、購置的用于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的各類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單臺套價值在30萬元及以上的科學儀器設備。
對于享受科教用品和科技開發用品進口免稅政策的科研設施與儀器,在符合監管條件的前提下,納入內蒙古自治區科研基礎設施與儀器共享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統一管理并對外開放共享。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管理單位是指對科研設施與儀器擁有所有權的法人機構,包括自治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新型研發機構等單位,鼓勵中央駐區研究開發機構、企業參與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
內蒙古實驗室、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臨床醫學研究中心、中試平臺等國家、自治區級科技創新平臺所屬的,符合上述條件的科研設施與儀器,除涉密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納入服務平臺并對外開放共享。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開放共享是指管理單位將科研設施與儀器通過納入服務平臺,統一向社會開放共享,其他單位、創新創業團隊、個人等(以下統稱“用戶”)用于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的行為,不包括國家或地方強制性檢測、計量、檢定、認證以及圍繞科學研究開展的監測等。
鼓勵單臺套價值在30萬元以下的和非政府預算資金投入建設、購置的科研設施與儀器,由管理單位自愿申報,符合條件的納入服務平臺管理。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服務平臺是指推動自治區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的工作支撐平臺和統一服務門戶。通過集成自治區科研設施與儀器資源,凝聚高水平服務團隊,為管理單位與用戶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提供資源共享和技術服務。
第七條? 鼓勵科研設施與儀器的所有權、經營權分離,對于政府預算資金和國有資本投入建設、購置的科研設施與儀器,探索引入專業服務機構進行社會化服務。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八條? 建立自治區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協調機制。由自治區科技廳牽頭,協調財政廳,教育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統籌規劃自治區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工作,協調解決開放共享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九條? 自治區科技廳牽頭負責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的統籌管理、綜合協調,主要職責:
(一)研究制定自治區科研設施與儀器向社會開放共享的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和標準規范;
(二)組織建設自治區科研設施與儀器共享服務平臺;通過服務平臺引導并促進用戶在科學研究、技術和產品開發、質量控制、標準制定、人才培養等科技活動中使用共享科研設施與儀器。
(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評價考核和新購置大型科研設施與儀器查重評議工作。
第十條? 自治區財政廳協同推進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工作,主要職責:
(一)統籌安排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工作經費;
(二)配合開展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評價考核工作,根據評價考核結果,配合給予后補助支持;
(三)會同開展新購置科研設施與儀器查重評議工作,推動科研設施與儀器優化配置。
第十一條? 自治區教育廳負責推動高等院校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工作,主要職責:
(一)指導高等院校建立健全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相關制度,督促高校將科研設施與儀器統一納入服務平臺,向社會開放共享;
(二)配合開展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評價考核工作。
第十二條?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指導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的事業單位收入分配和人才激勵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 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配合開展重大科研基礎設施開放共享工作。
第十四條? 自治區本級有關部門,盟市科技局、財政局、教育局、人社局等主管部門負責推動落實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政策和規章制度,監督指導所屬管理單位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工作。
第十五條? 內蒙古自治區科技創新發展中心(以下簡稱“科技創新發展中心”)受自治區科技廳委托,依托服務平臺協助推進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工作,主要職責:
(一)組織服務平臺的建設運維、升級改造、宣傳推廣,
構建服務體系,推進自治區科研設施與儀器信息發布、數據匯交、統計監測、在線管理與服務;
(二)負責服務平臺與國家網絡管理平臺對接,指導管理單位服務平臺建設,承擔數據核查、查重評議、開放共享情況統計分析和評價考核工作;
(三)激發市場潛能,開展學術交流、技術咨詢,鼓勵用戶利用科研設施與儀器開展創新活動。
(四)做好自治區有關部門交辦的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其他工作。
第十六條? 管理單位作為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
(一)落實國家、自治區有關政策要求,制定本單位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制度,加強儀器設備集約化管理,積極配合評價考核工作;
(二)建立健全激勵和約束機制,建立和穩定高水平、專業化的實驗技術隊伍,在崗位設置、業務培訓、薪酬待遇、職稱晉升和評價考核等方面提供有效保障;
(三)提供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服務,對本單位科研設施與儀器的信息變更維護、運行和開放記錄等情況進行及時更新,并確保信息完整性、真實性和時效性,不得漏報、虛報;
(四)按要求向自治區服務平臺報送開放共享數據信息,將符合條件的科研設施與儀器納入服務平臺;尚未建立網絡服務平臺的管理單位,應使用自治區服務平臺提供服務。
第三章 開放共享
第十七條? 管理單位需將本單位符合開放條件的科研設施與儀器納入服務平臺實施集約管理,并在服務平臺上公布科研設施與儀器目錄、開放共享管理制度、服務方式、服務內容、服務流程、收費標準等信息。
第十八條? 管理單位對于新購置符合開放條件的科研設施與儀器,應當自其完成建設或安裝使用驗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其納入服務平臺管理。按季度向服務平臺報送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情況,及時進行數據維護更新。
科研設施與儀器不納入自治區服務平臺管理,符合開放條件已納入服務平臺但不能實現在線預約服務的,應說明理由,由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自治區科技廳備案。
第十九條? 管理單位提供開放共享服務,應當與用戶訂立合同,約定服務內容、知識產權歸屬、保密要求、損害賠償、違約責任、爭議處理等事項。
第二十條? 管理單位對外提供科技資源開放共享服務,應當建立共享服務成本核算和收費標準,開放服務收費標準應采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營利原則收取材料消耗費、水、電等運行費、人力成本服務費等,服務收入納入單位預算管理,統籌用于科研設施與儀器等科技資源的更新維護、運行補助、人員培訓和績效獎勵等。
科研院所提供開放共享獲取的服務收入可作為實施績效工資的經費來源。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可根據服務收入和服務質量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調整,績效工資內部分配應向從事資源服務的人員傾斜。
第二十一條? 管理單位應當建立知識產權管理工作機制,保護科研設施與儀器用戶身份信息及在使用過程中形成 的知識產權和科學數據。
用戶獨立開展科學實驗形成的知識產權由用戶自主擁有;用戶與管理單位聯合開展科學實驗形成的知識產權,雙方應事先約定知識產權歸屬或比例。
用戶使用科研設施與儀器形成的著作、論文等發表時,應明確標注利用科研設施與儀器情況。
第二十二條? 管理單位利用政府預算資金和國有資本投入建設、購置科研設施與儀器后,應履行但不履行開放共享義務的,由主管部門依法督促整改落實。
第四章 查重與評議
第二十三條? 自治區科技廳會同財政廳對擬以自治區本級政府預算資金投入建設、購置的單臺套價格在50萬元及以上科研設施與儀器進行查重評議。
第二十四條? 為應對應急突發事件需購置的科研設施與儀器和涉及國防領域科研設施與儀器購置,不進行查重評議。自治區本級財政資金用于配套國家項目的,如擬購置的科研設施與儀器已通過國家有關部門評議的,無需再行評議。
第二十五條? 查重評議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需求導向的原則,依托服務平臺開展。
第五章 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六條? 自治區科技廳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評價考核實施細則,組織實施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評價考核工作。
第二十七條? 評價范圍和對象
自治區有關高校、科研院所、國有企業、創新平臺、新型研發機構等單位,政府預算資金建設、購置的,單臺套價值在30萬元及以上的科研儀器開放共享情況。
第二十八條? 評價周期和內容
評價考核工作每年開展一次,根據管理單位性質進行分類評價。評價考核內容包括組織管理、信息公開、服務成效三個部分。
第二十九條? 評價結果和應用
(一)評價結果。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檔次,向社會公示,并抄送管理單位及有關主管部門。
(二)評價結果作為科研設施與儀器建設和配置的重要依據。
1.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對評價考核結果為優秀、良好的管理單位給予不超過50萬元的后補助支持。
2.開放共享服務后補助資金,管理單位可用于開展科研設施與儀器的應用技術、升級改造、檢測方法等方面的開發研究與應用創新研究、維修維護、人員績效、培訓交流和服務平臺建設與維護等開放共享工作相關的費用支出。
(三)評價結果將作為國家和自治區級科技創新平臺申報與考核的重要指標。
第三十條? 管理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度評價考核,提交的考核材料有弄虛作假行為,評價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自治區科技廳會同主管部門責令整改。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內蒙古自治區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試行)》(內科發〔2022〕1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