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試行)》政策解讀
發布時間:2022-04-30 10:00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基礎研究處
為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自治區重點實驗室管理,有效發揮重點實驗室引領創新發展的作用,為自治區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自治區科技廳印發了《內蒙古自治區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為幫助大家詳細了解新政策,特邀請自治區科技廳基礎研究處負責人就相關問題進行解答。
????問:《管理辦法》修訂的背景是什么?有什么重要意義?
????答:自治區重點實驗室是自治區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任務是堅持“四個面向”,解決學科發展前沿及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科學問題,組織開展高水平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研究,關鍵核心技術攻關,聚集和培養優秀科技人才,開展高水平學術交流,促進科技資源開放共享,全面提升自治區自主創新能力。
????目前,我區重點實驗室有155家,相對于實驗室承擔的使命來看,我區實驗室建設存在建設標準低、團隊規模小、科研能力低、重大成果少、管理運行機制僵化和重復建設等問題,無法滿足自治區高質量發展的需要,不能有效發揮實驗室引領創新發展的作用。迫切需要修訂《管理辦法》,提高建設標準,對重點實驗室建設進行頂層設計,并在此基礎上,通過充實、調整、整合、撤銷等方式開展實驗室優化重組,重塑自治區重點實驗室體系,為自治區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為深入落實《內蒙古自治區黨委 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快推進“科技興蒙”行動支持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內黨發〔2020〕17號)精神,規范和加強內蒙古自治區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提升科技自立自強的支撐能力,依據國家對實驗室建設的有關要求,結合我區實際,修改了《管理辦法》。
????問:《管理辦法》基本框架與起草過程?
????答:《管理辦法》是重點參照《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基本框架,結合我區實際進行修改,修訂前《管理辦法》共6章42條,修訂后為6章38條, 包括總則、職責、運行、動態管理、附則。
《管理辦法》修訂過程中,學習借鑒了國家和兄弟省市做法,面向社會公眾、相關廳局、盟市科技局、廳內處室征求意見和建議25條,采納17條,部分采納2條。
????問:《管理辦法》重點修訂了哪些內容?
????答:《管理辦法》重點修訂內容包括:
????1.不再區分學科類和企業類。落實國家重點實驗室重組文件要求,對自治區重點實驗室不再區分學科類和企業類實驗室,更加強調高校、科研院所、企業聯合共建重點實驗室,推動產學研用聯合攻關和協同創新。
????2.提出開展實驗室優化重組。結合自主評估、年度考核、定期評估的情況,根據通過充實、調整、整合、撤銷、新建等方式對重點實驗室進行優化重組,不斷優化實驗室體系。
????3.改進管理方式。將實驗室申報方式由原來的“集中申報,集中評審”改為“常年申報、定期篩選”和重大緊急需求的情況下采用“成熟一個,啟動一個”的申報方式。加大實驗室運行監督力度,對于評估、整改不通過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實驗室撤銷重點實驗室資格。
????4.加強實體化建設。鼓勵實驗室實體化建設、運行、管理,在團隊建設、財務制度、科研組織等方面享有更大自主權。順應重點實驗室的發展趨勢,對自治區重點實驗室管理運行機制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
????5.提高團隊建設標準。參照多個省市的做法,從項目承擔、人員數量結構、高級職稱比例等方面提高申報實驗室要求。例如,要求實驗室近三年累計承擔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數量達到3項,將固定人員由10人提高到20人以上,對高級職稱或博士學位人員占總人數比例提出要求,這些內容保證了實驗室的適當建設規模和建設質量。
????6.加大依托單位的經費投入。要求依托單位對實驗室加大投入,建設前3年累計投入建設、運行經費不低于500萬元。要求依托單位加強對實驗室自主評估;將依托單位給予實驗室的運行經費從30萬元提高到50萬元。進一步強化依托單位的主體責任。
????問:《管理辦法》依托單位主要職責有哪些?
答:依托單位是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的實施主體和責任單位,其主要職責包括:
????1.為重點實驗室建設提供充分的條件保障,優先支持重點實驗室建設,每年給予重點實驗室不低于50萬元的運行經費。
????2.聘任重點實驗室主任和學術委員會主任及成員。
????3.組織重點實驗室申報、考核,審核材料真實性和完整性,并做好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4.支持重點實驗室開展廣泛的交流合作,推動重點實驗室資源開放共享。
????問:《管理辦法》規定申報重點實驗室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答:申報自治區重點實驗室應具備基本條件有:
????1.研究方向符合國家和自治區學科、產業發展要求,開展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掌握核心技術并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在國內、區內本領域處于領先地位或具有明顯的地區特色,具備承擔國家和自治區級重大科研任務的能力,近三年承擔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不少于3項。
????2.具有高水平的學科或行業帶頭人,以及結構合理、學風嚴謹、學術誠信、相對穩定的科研團隊,實驗室應與固定人員簽訂協議,固定人員在25人以上,其中牽頭申報單位人員占比60%以上,高校、科研院所牽頭建設的實驗室高級職稱或博士學位人員之和占比50%以上,企業或其他創新機構牽頭建設的,該比例為30%以上。實驗室固定人員不得與其他自治區重點實驗室重復。
????3.有相對集中的實驗用房,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具備良好的科研設施和儀器設備等實驗條件,科研儀器總值在1000萬元以上。數理和信息等基礎學科領域申報的實驗室可適當放寬條件。
????4.具備完善的組織管理體系和健全的管理運行制度,創新文化氛圍良好。
????5.依托單位前三年原則上累計為實驗室提供的建設、運行經費不低于500萬元。依托單位為醫院的,需為三級甲等;依托單位為企業的,需為高新技術企業或建有專門研發機構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其近三年年均銷售收入大于2億元,研發投入占年銷售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3%。
????6.實驗室在本部門已運行并對外開放2年以上。
????問:《管理辦法》中管理方式有哪些變化?
????答:此次修訂的《管理辦法》對重點實驗室采取動態管理方式,其內容包括:
????1.自治區科技廳根據創新發展需要,通過充實、調整、整合、撤銷和新建等方式對實驗室進行優化重組,不斷完善實驗室體系。
????2.重點實驗室每年2月底前填寫上年度報告,由依托單位進行自評,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將報告和結果報自治區科技廳。
????3.自治區科技廳對重點實驗室進行定期評估,批復滿2年的重點實驗室須參加評估。重點考察實驗室的研發條件與能力、科研水平與貢獻、團隊建設與人才培養、開放交流與運行管理等方面。
????4.結合考評情況,確定“優秀”、“合格”、“整改”和“不合格”4個評估結果。評估結果為“優秀”的,一次性給予后補助經費支持,擇優推薦申報全國重點實驗室和國家實驗室等國家級科技創新平臺;評估結果為“整改”的,給予1年整改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