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管理 辦法(修訂)》解讀
發布時間:2022-01-17 10:58 來源:自治區科技廳社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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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訂《內蒙古自治區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管理辦法》的背景
為促進自治區醫學科技創新體系建設,規范內蒙古自治區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對接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的區域布局,解決自治區臨床醫學研究創新不足、水平不高,整體發展滯后問題,我廳對2017年制定的《內蒙古自治區臨床醫學研究中心辦法》(試行)進行修訂。同時,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臨床醫學研究中心運行績效評估方案(試行)》(附件4)。
二、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的定位
臨床醫學研究中心是面向我國疾病防治需求,以臨床應用為導向,以醫療機構為主體,以協同網絡為支撐,開展臨床研究、協同創新、學術交流、人才培養、成果轉化、推廣應用的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類科技創新基地。
三、《內蒙古自治區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管理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
《內蒙古自治區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管理辦法(修訂)》由六個部分35條組成。包括總則、組織管理、申報和評審、建設運行管理、績效評估、附則。
第一章總則部分。明確了自治區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的建設目標和主要任務,對中心分級分類管理、多渠道支持、定期評估動態調整。
第二章組織管理部分。明確了中心的管理部門及主要職責、中心的職責和任務、中心建設依托單位的主要職責、中心的組織推薦部門及主要職責等。
第三章申報和評審部分。管理部門圍繞國家中心布局規劃,立足我區優勢醫療資源,根據實際需求,公開發布開展中心建設的通知。明確了申報中心建設的單位應滿足《辦法》的基本條件、申報、受理的途徑及組織評審的程序。
管理部門根據能力評估和綜合評審結果,綜合考慮臨床研究發展需求、醫學科技發展整體布局以及地域分布等因素,擇優確定中心建設的依托單位,向社會公示后發文確認。
第四章建設運行管理部分。批準建設后,中心依托單位須向管理部門提交《建設方案》,待管理部門審定后,依托單位按照審定后的《建設方案》開展中心建設工作,完成研究目標和重點任務。
中心建設運行管理實行依托單位委托主任負責制,設立學術委員會中心建設,中心實行年度報告制度。
第五章績效評估部分。管理部門對中心實施績效管理,原則上每3年開展一次績效評估。評估內容重點包括中心的建設水平、科研產出、公共服務等方面。評估方式包括材料評估、現場考核和綜合評價等。
管理部門對中心績效評估后給予相應的獎懲:對評估結果合格的中心予以支持,對評估結果不合格的中心,予以通報并責令限期整改,對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中心予以撤銷。
第六章附則部分。自治區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統一命名為“內蒙古自治區(XXXX)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并按照統一格式制牌。其中,“XXXX”應根據疾病領域或臨床專科疾病確定,制牌格式由科技廳統一規定。成員單位可掛“內蒙古自治區(XXXX疾病領域或臨床專科)臨床醫學研究中心成員單位”銘牌。
《內蒙古自治區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管理辦法(修訂)》于2021年12月31日發布,2022年1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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