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重點!解讀內蒙古科技評審工作中請托行為處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1-02-25 14:00 來源:自治區科技廳政策法規與監督處
??? 為規范自治區科學技術活動評審工作,杜絕“打招呼”“走關系”等請托行為,維護公平公正的評審環境,營造風清氣正的科技創新政治生態。自治區科技廳制定《科技評審工作中請托行為處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處理規定》),
??? 《處理規定》是規范科學技術活動評審工作中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行為,在起草過程中,自治區科技廳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強作風和學風建設的意見》(中辦發〔2019〕35號)及科技部、中央宣傳部、中國科協印發了《貫徹實施<關于進一步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強作風和學風建設的意見>任務分工方案》(國科發監〔2020〕61號)的文件精神為指引,以科技部印發了《科學技術活動評審工作中請托行為處理規定(試行)》等文件為基礎,明確了在評審過程中請托行為的具體內容和處理措施。《處理規定》總共十三條措施。從四個方面劃重點解讀《處理規定》,可謂干貨滿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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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重點一:
科技評審工作請托行為包括哪些?
科技評審工作是指在自治區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創新平臺載體、科技人才、服務機構、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獎勵等工作中涉及的評審、認定、評估、評價、論證、驗收、監督檢查等行為。
評審過程中請托行為包括:
·探聽尚未公布的專家信息、評審過程、評審結果等和未經公開的評審信息。
·為獲得有利的評審結果進行游說、說情等。
·搞“人情評審”,投感情票、單位票、利益票等。
·為他人的請托行為提供幫助、協助或其他便利。
·以“打招呼”“走關系”或其他方式干擾評審工作、影響評審結果、破壞評審程序。
·影響項目監督檢查和實地考察的其他請托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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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重點二:
實施請托行為的個人或單位如何處理? ????
·初次實施請托行為的, 3年(含3年)內禁止承擔或參與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
·兩次以上實施請托行為的,3-5年(含5年)內禁止承擔或參與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
?造成嚴重后果或影響惡劣的,5年以上直至永久禁止承擔或參與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
·有組織的實施請托行為,從重處理。
劃重點三:
接受請托的評審專家和工作人員以及因請托行為獲得的項目、成果如何處理?
·對涉及請托行為的評審專家, 3年內(含3年)禁止承擔或參與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造成評審無法進行或取消評審的,5年以上直至永久禁止承擔或參與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
·對參與請托行為的工作人員,調離評審管理工作崗位,并按有關規定追責問責。對干擾、妨礙調查的,從重處理。
·對因請托行為獲得的國家、自治區科技項目、經費、榮譽、資格等,一經查實,予以撤銷,并追回資金、證書和獎金等。
劃重點四:
請托行為相關責任主體的責任和處理結果管理
·對干擾、妨礙調查的實施請托行為的人員、單位,從重處理。
·對請托行為相關責任主體的處理結果記入科研誠信失信行為數據庫。對存在請托行為的評審專家,要及時從專家庫中除名。對請托行為的調查處理情況,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評審組織單位、申報單位發生請托行為的,追究單位及主要負責人的責任;造成嚴重后果或影響惡劣的,取消評審或承擔科技活動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