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1500000115122718/2021-6586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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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號 | 內科發政字〔2021〕3號 | ||
發布機構 | 自治區科技廳 | ||
主題分類 | 科技 | ||
成文日期 | 2021-02-24 | ||
公文時效 |
《科技評審工作中請托行為處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2-24 10:35 來源:自治區科技廳
關于印發《科技評審工作中請托行為
處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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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科技局,各高校、科研院所,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自治區科學技術活動評審工作,杜絕“打招呼”“走關系”等請托行為,維護公平公正的評審環境和風清氣正的創新生態,自治區科技廳制定了《科技評審工作中請托行為處理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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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2021年2月24日
科技評審工作中請托行為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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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自治區科學技術活動評審工作,杜絕“打招呼”“走關系”等請托行為,維護公平公正的評審環境,營造風清氣正的科技創新政治生態,根據《關于進一步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強作風和學風建設的意見》(中辦發〔2019〕35號)和《科學技術活動評審工作中請托行為處理規定(試行)》(國科發監〔2020〕360號)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指的科技評審工作,包括在自治區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創新平臺載體、科技人才、服務機構、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獎勵等工作中,涉及的評審、認定、評估、評價、論證、驗收、監督檢查等行為。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請托行為,包括:
1.探聽、泄露尚未公布的專家信息、評審過程、評審結果等和未經公開的評審信息;
2.為獲得有利的評審結果進行游說、說情等;
3.投感情票、單位票、利益票等,搞“人情評審”;
4.為他人的請托行為提供幫助、協助或其他便利;
5.以“打招呼”“走關系”或其他方式干擾評審工作、影響評審結果、破壞評審程序;
6.影響項目監督檢查和實地考察的其他請托行為。
第三條 科技評審工作要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參與評審工作的單位和個人要嚴格遵守評審行為準則和工作紀律,主動接受有關方面的監督。
第四條 科技活動申請者(單位或個人)提交材料時,應明確承諾不實施任何請托行為。評審專家和評審工作人員應簽署承諾書,明確承諾不接受任何請托,收到請托的,應主動向評審組織部門或自治區科技廳政策法規與監督處報告,并提供相關線索、證據,未及時主動報告的,一經發現,按接受相關請托進行處理。
第五條 對實施請托行為的申報單位或個人,初次實施請托行為的,3年(含3年)內禁止承擔或參與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兩次以上實施請托行為的,或造成嚴重后果的,或影響惡劣的,或干擾、妨礙調查的,或有組織的實施請托行為的,從重處理,直至永久禁止承擔或參與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
第六條 對接受請托行為的評審專家,3年內(含3年)禁止承擔或參與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造成評審無法進行或取消評審的,從重處理,直至永久禁止承擔或參與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
第七條 對參與請托行為的科技評審工作組織管理人員,調離評審管理工作崗位,并按有關規定追責問責。對干擾、妨礙調查的,從重處理。
第八條 對通過請托行為獲得的國家、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經費、榮譽、資格等,一經查實,予以撤銷,并追回資金、證書、獎金等。
第九條 對請托行為相關責任主體的處理結果記入科研誠信失信行為數據庫。對依照本辦法給予處理的評審專家,要及時從專家庫中除名。對請托行為的調查處理情況,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科技廳負責解釋,自治區科技廳政策法規與監督處負責對相關行為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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