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發布時間:2020-05-18 00:00 來源:內蒙古科技廳戰略規劃處
近日,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出臺了《內蒙古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為更加準確地了解《管理辦法》的內涵和要義,自治區科技廳戰略規劃處與創新內蒙古攜手為您奉上政策解讀。
問:此次出臺的《管理辦法》修訂依據是什么?有什么重要意義?
答:本次出臺的《管理辦法》是根據《國務院關于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25號)、《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廳字〔2018〕23號)《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的實施方案》(內黨辦發〔2019〕1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出臺。
本次修訂重點突出落實近年來國家和自治區相關管理改革要求,進一步規范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程序,深化科技領域“放管服”改革,充分調動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問:《管理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一是優化項目形成機制。充分尊重科研活動規律,積極拓展項目來源,建立科技需求庫及項目儲備庫,項目實行“長年征集、定期篩選”,根據申報指南科研人員和相關單位可隨時申報,科技廳定期組織評審,并納入項目儲備庫管理。自治區重大科技工作部署、科技重大專項、突發和應急科技需求等將采取專項征集、定向征集或“一事一議”的方式及時組織實施。
二是完善項目組織形式。落實《關于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的實施方案》,科技計劃項目實行差異化組織實施方式,拓展了過去比較單一的“競爭立項”的項目形成機制,提出公開擇優、定向擇優或定向委托相結合的項目形式機制,并明確了具體適用范圍,項目的取向更加聚焦。
三是實行項目限項管理。落實《關于進一步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強作風和學風建設的意見》,對項目負責人同期主持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數量做出了明確限定。
四是完善項目實施管理。建立項目動態調整和終止機制,對于可能影響項目實施的重大情形,辦法中明確了調整與終止的管理要求及程序,并增設“執行期結束后6個月未申請驗收”的條件,為主動處置“僵尸”項目提供必要依據。
五是改進項目驗收程序。增加了暫緩驗收環節,在嚴格項目驗收管理的基礎上,如因提供文件資料不詳、難以判斷等導致驗收意見爭議較大,或研究過程及結果等存在糾紛尚未解決的項目,可予暫緩通過驗收,項目驗收管理工作更加符合實際。
問:《管理辦法》對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的優化措施有哪些?
答:此次修訂進一步下放了項目管理權限,通過簡化管理程序,強化科研誠信和監督管理,充分調動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一是賦予項目承擔單位和負責人更大的技術路線決策權和調整權。項目實施中發生技術路線、合作單位、參與人員變化的,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相關事項由項目主持單位自主調整后備案即可,不再要求報批。
二是減少檢查頻次。除重大專項和執行周期三年以上的項目外,其余項目原則上執行期內只監督檢查一次,切實為科研人員減負松綁。
三是建立項目容錯機制。遵循科研規律,合理區分因技術路線選擇失誤、技術市場政策環境變化、科研不確定性等非主觀原因造成的項目失敗和科研態度不端行為導致的項目失敗,對于因不可抗拒因素不能完成項目任務書規定任務的,相關單位和人員確已履職盡責,可不納入科研信用記錄,積極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良好創新生態。
四是加強公開公示。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征集、立項、驗收、監督評估等信息主動在管理信息系統向社會公開或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五強化監督檢查。在簡化項目過程管理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項目單位法人責任,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原則,實行項目抽查檢查,檢查結果納入科研誠信管理,并面向社會公開。
六是強化誠信建設。全面推行科研誠信管理,建立健全以信任為前提的科研管理機制,實行科研誠信承諾制度,在下放管理權限的同時,重點強化關鍵環節管控,強化科研誠信記錄和責任追究,將嚴重不良信用記錄者記入“黑名單”,階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請財政資助項目或參與項目評審、項目管理的資格,并實施聯合懲戒。
七是精簡申報程序,推行無紙化申報。完善科技計劃管理信息系統,項目實行網上申報、受理和線上審核,相關簽章掃描上傳即可,不必報送紙質材料,同時管理系統整合了科技管理的項目申報、任務書簽訂和驗收等材料報送環節,相關表格和信息自動推送下一環節,實現一表多用,讓數據多跑路,讓科研人員少跑腿,切實為科研人員減負。
問:項目申報需要符合什么條件?
答:《管理辦法》對項目申報單位及申報人的基本條件進行規定,但需要注意的是,項目申報指南會對申報單位和申報人有進一步的約定,如要求由企業牽頭申報或產學研聯合申報等,具體還請科研人員根據指南征集要求來進行申報。
項目申報實行限項管理,項目負責人(項目第一承擔者)同期主持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不得超過2項,如作為項目負責人已承擔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2項及以上且均未驗收的,那就不能再申請新項目,只有在研項目驗收通過后才可申請。特別強調的是,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負責人作為項目負責人同期主持的項目不得超過1項。
問:什么情況可以申請項目調整或終止?
答:項目執行期間發生意外,需要調整項目負責人、項目執行期或變更研究方向、考核指標等可能影響項目實施的重大事項,需要報請批復執行,項目承擔單位通過信息系統及時逐級申請調整,調整程序的完備是項目驗收的必要條件。
項目執行過程期間發生意外,導致項目無法實施的,項目承擔單位要及時申請終止項目,如確因客觀原因造成的項目失敗可不納入科研信用記錄。終止程序由項目承擔單位通過信息系統及時逐級申請,如承擔單位不能主動申請的,由歸口管理部門提出處理建議報自治區科技廳批復后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