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管理并舉 受益共享兼顧——《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數據管理辦法》解讀
發布時間:2018-12-05 00:00 來源:基礎研究處 科技宣傳中心
今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科學數據管理辦法》,按照自治區政府辦公廳意見,自治區科技廳牽頭落實。在征詢了科技部的意見并了解了部分省市關于該文件的起草情況后,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科學數據管理辦法》和《內蒙古自治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和征求的廣泛意見,《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數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印發,內容共分為六章32條,于2018年11月20日施行。
《辦法》是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舉措,是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科學數據管理辦法》的重要文件。也是首個自治區層面出臺的科學數據管理的辦法。《辦法》為自治區科學數據的工作明確了行動方向,也對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自治區科學數據管理,保障科學數據安全,?提高開放共享水平,?更好地發揮科學數據的戰略資源作用,支撐自治區科技創新和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新的《辦法》中,有那些亮點和重點?
提出“誰擁有誰負責、誰開放誰受益”原則
科學數據是信息時代傳播速度最快、影響面最寬、開發利用潛力最大的戰略性、基礎性科技資源。對科學數據的綜合分析,本身就是科技創新的一種方式。劃定適用范圍,明確好相關部門的職責,確立科技數據管理遵循的原則,有利于推進科學數據的分析和創新。
《辦法》明確的適用范圍為自治區各級政府財政預算資金支持開展的科學數據采集生產、加工整理、開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動。
《辦法》所稱的科學數據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科學等領域,通過基礎研究、應用研究、試驗開發等產生的數據,以及通過觀測監測、考察調查、檢驗檢測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學研究活動的原始數據及其衍生數據。
《辦法》還明確了科技管理部門、科學數據主管部門、法人單位、科學數據中心等的職責。同時指出,科學數據管理遵循誰擁有誰負責、誰開放誰受益和分級分類管理、安全可控、充分利用的原則,明確責任主體,加強能力建設,促進開放共享。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科學數據采集生產、使用、管理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不得利用科學數據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科學數據使用管理要以安全可控為前提,把確保數據安全放在首要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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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加強科技項目實施全過程的科學數據管理
法人單位開展科學數據采集生產和加工整理時,按照相關標準規范,組織形成便于使用的數據庫或數據集,對建立科學數據質量控制體系,保證數據的準確性、規范性和可用性具有重要意義。
在明確科學數據采集、匯交與保存中,《辦法》重點提到了政府財政資金支持的科技計劃項目形成的科學數據的管理。
《辦法》指出自治區各級政府財政預算資金資助的各級科技計劃項目所形成的科學數據,應由項目牽頭單位匯交到二級科學數據中心,再由二級科學數據中心匯交到自治區科學數據中心。接收數據的科學數據中心應出具匯交憑證。各級科技計劃管理部門應加強項目實施全過程科學數據管理。在項目征集及立項中應組織項目申報和承擔單位簽訂科學數據匯交和管理承諾書,預編科學數據目錄,并建立先匯交科學數據、再驗收科技計劃項目的機制;項目驗收后產生的科學數據也應進行匯交。利用政府預算資金資助完成論文并在國外學術期刊發表時需對外提交相應科學數據的,論文作者應在論文發表前將科學數據上交至所在單位統一管理。
《辦法》還提出鼓勵社會資金資助形成的科學數據向相關科學數據中心匯交。社會資金資助形成的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科學數據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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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倡科學數據“開放為常態、不開放為例外”
作為科研活動的基礎性戰略資源,科學數據開放共享意義重大。科學數據“多跑路”,科研人員就能“少跑腿”,提升科技創新效率和水平。
《辦法》明確了科學數據按開放共享類型分為無條件開放共享、有條件開放共享、不予開放共享等三種類型。自治區各級政府財政預算資金資助的各級科技計劃項目所形成的,可提供給所有單位和個人共享使用的科學數據屬于無條件開放共享類。可提供給相關單位和個人共享使用或僅能夠部分提供給所有單位和個人共享使用的科學數據屬于有條件開放共享類。由于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原因,不宜提供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共享使用的科學數據屬于不予開放共享類。凡列入不予開放共享類的科學數據,必須有法律、行政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相關政策依據。
《辦法》還提到,全區各級政府財政預算資金資助形成的科學數據應當按照開放為常態、不開放為例外的原則,由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科學數據資源目錄。有關目錄和數據應及時接入自治區科學數據中心,面向社會和相關部門開放共享。暢通科學數據軍民共享渠道。國家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的除外。法人單位要對科學數據進行分級分類,明確科學數據的密級和保密期限、共享開放條件、共享開放對象和審核程序等,按要求公布科學數據開放目錄,面向社會開放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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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對有價值的科學數據產品??開展增值服務
提倡科學數據開放共享之外,突出科技數據的安全保護和增值服務也是一大亮點。
《辦法》指出主管部門和法人單位應完善科學數據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和機制。應積極推動科學數據出版和傳播工作,支持科研人員整理發表產權清晰、準確完整、共享價值高的科學數據。科學數據使用者應遵守知識產權相關規定,在論文發表、專利申請、專著出版等工作中注明所使用和參考引用的科學數據。
同時,《辦法》還提出應按照“開放受益”的原則,鼓勵開展科學數據增值和有償服務。對于政府決策、公共安全、國防建設、環境保護、防災減災、公益性科學研究等需要使用科學數據的,法人單位應當無償提供;確需收費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和非營利原則制定合理的收費標準,向社會公布并接受監督。鼓勵法人單位根據需求,對科學數據進行分析挖掘,形成有價值的科學數據產品,開展增值服務。鼓勵社會組織和企業開展科學數據市場化增值服務。對于因經營性活動需要使用有條件開放共享類科學數據的,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有償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的,遵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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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共享要先行試點后?再逐步推廣
《辦法》對科學數據開放共享的步驟、科學數據管理的考核及對違反規定法律的行為進行查處也做了明確規定。
《辦法》提出科學數據開放共享應先行試點后,再逐步推廣。主管部門和法人單位應建立健全科學數據管理和開放共享工作評價考核制度。對于不按規定匯交、保存、管理科學數據的相關單位,由主管部門責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計入誠信檔案。對偽造數據、侵犯知識產權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辦法中相關名詞解釋:
1.科學數據中心:是科學數據資源的長期保存與服務中心,是科學數據庫建設、管理、共享與應用的綜合服務中心。
2.科學數據資源目錄:指對科學數據資源分類后,按照一定的次序編排而成的科學數據資源列表,便于數據資源共享開發的檢索、定位與發現。
3.科學數據全生命周期:指科學數據的生成、傳輸、存儲、分析、利用、銷毀等全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