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1500000115122718/2022-0207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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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號 | 內科政字〔2022〕21號 | ||
發布機構 | 自治區科技廳 | ||
主題分類 | 科技 | ||
成文日期 | 2022-04-20 | ||
公文時效 |
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享受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科研院所、轉制科研院所和社會研發機構名單核定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2-04-25 16:32 來源:自治區科技廳
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
中華人民共和國呼和浩特海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滿洲里海關
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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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享受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科研院所、轉制科研院所和社會研發機構名單核定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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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科政字〔2022〕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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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科技局、財政局、民政局,呼和浩特海關各隸屬海關,滿洲里海關各隸屬海,、國家稅務總局各盟市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23號)《財政部等十一部門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21〕24號)和《科研院所等科研機構免稅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管理細則》(國科發政〔2021〕270號)有關要求,進一步做好自治區“十四五”期間享受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科研機構名單核定工作,結合實際,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呼和浩特海關、滿洲里海關和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聯合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享受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科研院所、轉制科研院所、社會研發機構名單核定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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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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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呼和浩特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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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洲里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
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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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享受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科研院所、轉制科研院所和社會研發機名單核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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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治區級、盟市級科研院所。是指由自治區、盟市政府(行署)或部門、直屬機構舉辦,由自治區、盟市機構編制部門批復成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事業單位(包括科研院所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圖書館、研究生院)。
符合條件的自治區級科研院所應向舉辦部門(單位)提出免稅資格申請,舉辦部門(單位)初步審核后,以部門(單位)發函將審核后的名單提交自治區科技廳。
符合條件的盟市級科研院所應向舉辦部門(單位)提出免稅資格申請,舉辦部門(單位)初步審核后,以部門(單位)發函將審核后的名單提交盟市科技局,盟市科技局審核匯總后將名單提交自治區科技廳。
自治區科技廳會同財政廳、科研院所所在地直屬海關和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核定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科研院所名單。
自治區級、盟市級科研院所提交免稅資格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治區、盟市機構編制部門批準成立的文件(復印件);
???????(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三)單位章程(復印件);
(四)科研院所單位免稅資格核定信息表(附件1);
(五)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證明材料(近兩年實施科研、技術服務等項目的清單和合同任務書復印件、技術合同登記證書復印件、收入來源、國民經濟統計所屬行業等)。
(六)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自治區級轉制科研院所。是指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于深化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8號)《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總體框架及科研結構調整的實施方案》(內黨發〔1999〕17號)《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全區科研結構調整及人員分流的若干政策規定》(內黨發〔1999〕18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深化區直技術開發類轉制科研機構產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內政字〔2003〕396號),已轉制為企業或進入企業,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
符合條件的自治區級轉制科研院所提出免稅資格申請時,將以下材料同時提交自治區科技廳。
(一)企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
(二)自治區級轉制科研院所免稅資格核定信息表(附件2);
(三)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自治區科技廳會同財政廳、科研院所所在地直屬海關和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核定轉制院所名單。
三、自治區級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社會研發機構。是指在自治區級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主要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以及研發服務等工作的機構。
享受政策的自治區級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社會研發機構應符合《財政部等十一部門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21〕24號)所要求的社會研發機構(新型研發機構)條件,即:
(一)符合科技部《關于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科發政〔2021〕313號)規定的社會研發機構(新型研發機構)基本條件(附件5);
(二)依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的要求,在自治區級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三)資產總額不低于300萬元;
(四)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指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專業技術人員)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職人員的比例不低于60%。
符合上述條件的自治區級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的社會研發機構向業務主管單位提出免稅資格申請,主管部門審核后,提交自治區科技廳。
自治區科技廳會同財政廳、民政廳、社會研發機構所在地直屬海關和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核定符合條件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研發機構名單。????
自治區級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的社會研發機構提交免稅資格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副本)原件或復印件;
(二)單位章程;
(三)社會研發機構進口科技創新用品免稅資格核定表(附件3);
(四)經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資產審計報告(或單位在民政部門登記或年檢時的審計報告);
(五)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以及研發服務等工作的證明材料(近兩年實施科學研究、技術服務等項目清單和合同任務書復印件、技術合同登記證書復印件、收入來源、國民經濟統計所屬行業等);
(六)人員名單表(附件4),需提供社保繳納情況或勞動合同、學歷或技術職稱等材料;
(七)單位年度報告(包括單位資產、收入、人員、科技活動基礎條件、知識產權、業務活動開展等情況);
(八)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自治區級、盟市級事業單位性質社會研發機構。是指由自治區、盟市政府(行署)或部門、直屬機構舉辦,由自治區、盟市機構編制部門批復成立,主要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以及研發服務等工作的新型研發機構。
享受政策的事業單位性質社會研發機構應符合《財政部等十一部門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21〕24號)所要求的社會研發機構(新型研發機構)條件,即符合科技部《關于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科發政〔2021〕313號)規定的社會研發機構(新型研發機構)基本條件(附件5)。
符合條件的自治區級事業單位性質的社會研發機構應向舉辦部門(單位)提出免稅資格申請,舉辦部門(單位)初步審核后,以部門(單位)發函將審核后的名單提交自治區科技廳。
符合條件的盟市級事業單位性質的社會研發機構應向盟市科技局提交免稅資格申請,盟市科技局審核匯總后提交自治區科技廳。
自治區科技廳會同財政廳、社會研發機構所在地直屬海關和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核定名單。
自治區級、盟市級事業單位性質的社會研發機構提交免稅資格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治區、盟市機構編制部門批準成立的文件(復印件);
(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三)單位章程;
(四)社會研發機構進口科技創新用品免稅資格申請表(附件3);
(五)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以及研發服務等工作的證明材料(近兩年實施科學研究、技術服務等項目清單和合同任務書復印件、技術合同登記證書復印件、收入來源、國民經濟統計所屬行業等);
(六)人員名單表(附件4),需提供社保繳納情況或勞動合同、學歷或技術職稱等材料;
(七)單位年度報告(包括單位資產、收入、人員、科技活動基礎條件、知識產權、業務活動開展等情況);
(八)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核定程序。自治區科技廳會同財政廳、民政廳、呼和浩特海關、滿洲里海關和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采取集中核定等方式分類進行核定。核定名單后,由自治區科技廳將名單函告呼和浩特海關、滿洲里海關,注明批次等,并抄送自治區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
本辦法上述函告文件中,凡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機構,應一并函告其依托單位;單位、機構具有有效期限的,應一并函告其有效期限。
六、符合免稅資格的單位發生名稱、經營范圍變更等情形的,應在本辦法有效期內及時將有關變更情況說明報送自治區科技廳。自治區科技廳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會同有關部門核定變更后的單位自變更登記之日起能否繼續享受政策,注明變更登記日期。核定結果函告呼和浩特海關和滿洲里海關,同時抄送自治區財政廳、民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并報送科技部。
七、符合免稅資格的單位如存在以虛報情況獲得免稅資格,由自治區科技廳查實后函告呼和浩特海關、滿洲里海關,自函告之日起,該單位在本辦法剩余有效期限內停止享受政策。
八、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存在違反執行免稅政策規定的行為,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本辦法有效期為2021年1月1 日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
5.享受“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社會研發機構基本條件.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