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1500000115122718/2021-644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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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號 | 內科發規字〔2021〕6號 | ||
發布機構 | 自治區科技廳 | ||
主題分類 | 科技 | ||
成文日期 | 2021-06-08 | ||
公文時效 |
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科技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1-06-15 09:05 來源:自治區科技廳
各盟市科技局、自治區有關部門,各相關高校、科研院所:
根據自治區《關于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的實施方案》,為深化科技計劃管理改革,持續優化科技專家庫建設,自治區科學技術廳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科技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內蒙古自治區科技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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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科技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自治區《關于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的實施方案》,為深化科技計劃管理改革,持續優化科技專家庫建設,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專家庫是做好科技創新工作的重要支撐,服務于自治區科技創新發展,為自治區科技戰略咨詢、項目評審、平臺載體認定管理、科技人才評價、科技評獎、績效評估等活動提供智力保障。
第三條 為引導區內外專家參與自治區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充分利用各領域專家資源,集聚科技、產業、經濟等高層次人才,專家庫建設遵循集中統一、廣泛征集、科學分類、動態管理、規范使用的原則。
第四條 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科技廳”)負責專家庫信息系統建設、升級改造,專家征集、出入庫、專家抽(選)取、交換共享等工作。科技廳可委托專業機構負責專家庫的日常運行維護工作。
第五條 科技廳所開展咨詢論證業務所需專家,應按照本辦法要求從專家庫中選取使用;其他工作所需專家,具體使用方式根據實際需求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專家庫建設
第六條 入庫專家需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政治立場堅定,客觀公正,辦事公道,為人正派,具有良好的科學和職業道德,無學術不端、違紀和其他不良行為記錄。
2.愿意承擔且能夠勝任專家工作,并遵循業務委托要求的管理規定。
3.從事相關領域工作5年以上,具有較高的理論和專業技術水平,熟悉科技創新和經濟發展等情況,了解相關政策。
4.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完成評審、評估、咨詢等工作;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戰略咨詢專家可適當放寬。
第七條 專家分類
1.科技研究類專家。從事科技創新政策研究、科技研發,具有較高專業水平、豐富科技行政管理經驗的專家。原則上應具有副高級及以上職稱,或作為負責人承擔過國家科技計劃項目(課題)、自治區重點科技計劃項目(課題),或是國家和自治區科技獎勵獲得者。研究成果突出的優秀青年學者等可適當放寬條件。
2.產業管理類專家。主要是國家和自治區行業主管部門各類產業園區、基地、高新技術企業、行業標桿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及技術骨干等。具有豐富企業管理或創新創業實踐經驗,或對成果轉化、產業發展有突出貢獻的人員,條件可適當放寬。
3.財務審計類專家。主要是熟悉科研經費管理制度的注冊會計師、高級會計師、高級審計師,或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行政及企事業單位等具有財經類副高級及以上職稱的相關人員。
4.其他專家。天使投資、創業投資機構、銀行信貸及保險等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正高級職稱的法學專家或國家一級律師以上資格的人員等。
第八條 專家分庫管理
根據科技管理工作需要,專家庫劃分為戰略咨詢專家庫、項目管理專家庫和評估評價專家庫。科技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專家分庫成員。
1.戰略咨詢專家庫
圍繞科技創新要素和創新資源布局、為科技創新發展戰略、規劃、政策等方面提供咨詢論證服務。對自治區科技創新發展面臨的戰略問題、難點問題和偏差問題,提出前瞻性、精準性、可操作性的咨詢意見建議。
2.項目評審專家庫
聚集創新發展工作實際需要,為科技計劃實施、平臺載體建設、科技人才評價、科技獎勵評獎、創新型企業認定等提供咨詢論證服務。
3.評估評價專家庫
圍繞創新評估評價目標指標要求,為績效管理工作謀劃、績效指標制定、績效目標編制及審核、績效目標跟蹤監控、績效評價等提供業務咨詢論證及相關服務。承擔其它相關評估評價咨詢論證服務。
第九條 專家入庫分為公開征集、定向邀請和交換共享三種方式:
(一)公開征集。科技廳面向社會公開征集,凡符合入庫條件的個人可隨時提出申請,并通過內蒙古自治區科技專家庫信息系統提交信息。由推薦部門在專家庫信息系統初審后提交至科技廳。
(二)定向邀請。根據評審、咨詢活動對專家的實際需求,可邀請相關領域專家直接入庫。由使用單位提出并辦理入庫手續。
(三)交換共享。與區外科技專家資源對接共享,吸納區外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等高層次及特定技術領域專家入庫。
第十條 擬入庫專家名單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內,任何單位對擬入庫專家有異議的應加蓋公章,個人提出異議的應實名向科技廳提出;科技廳在異議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異議處理決定。
第三章 專家庫管理
第十一條 入庫專家通過專家庫信息系統可隨時在線申請確認或更新本人信息,經科技廳確認后予以更新。
第十二條 專家庫實行動態調整。原則上每兩年更新一次,專家連續兩年未對本人信息進行確認或更新的,專家資格將被凍結,相關情況將及時通知專家本人。專家重新登錄專家庫信息系統確認或更新信息后,可解除凍結狀態。
第十三條 盟市、自治區有關部門及其他單位等需要使用專家庫的,按本辦法規定和專家自愿參與的原則使用。與區外交換共享專家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專家庫使用單位須確保專家庫信息系統及專家個人信息的保密和安全。專家庫采用分類管理,根據使用單位工作需要,設置使用權限。使用人員須妥善保管帳號和密碼,不得借用和轉讓;獲得專家庫信息系統相關權限的工作人員,不得泄露專家信息,不得影響評審、咨詢評估的客觀、公平、公正。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家應予以出庫:
(一)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取專家資格;有意隱瞞個人情況,違反回避制度要求。
(二)接受“打招呼”“走關系”等請托;索取、收受利益相關方財物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三)出具明顯不當的結論意見;引導、游說其他專家或工作人員,干擾公平公正結果。
(四)違反國家和自治區科學技術活動保密相關規定;泄漏需要保密信息。
(五)抄襲、剽竊咨詢評審對象的科學技術成果。
(六)存在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相關違規行為。
第四章 專家選取
第十六條 從專家庫中選取專家,一般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同行評議原則。充分考慮專家履歷、專業水平、知識結構、特長等,并主要選取活躍在科研和生產一線、同行業同學科的專家參與評審。
(二)隨機原則。根據科技評審、咨詢業務需求特點,合理確定評審專家選取條件,明確專家構成及選取范圍,由系統隨機產生候選專家。
(三)輪換原則。原則上每位專家每入庫兩年參與咨詢論證業務不超過5次。
(四)回避原則。專家在收到咨詢論證邀請后或評審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申明回避:
1.是被評審項目的負責人或參與人員;與被評審項目負責人有近親屬關系、師生關系以及其他重大利益關系。
2.與被評審項目負責人共同承擔科研項目尚在執行期內。
3.與被評審項目負責人隸屬于同一法人單位的(如果法人單位擁有二級及以下內設機構時,應與被評審項目負責人隸屬不同機構);
4.與被評審項目單位尚存聘用關系;與被評審項目單位有經濟利害關系,如持有涉及申報單位的股權(申報單位為上市公司的除外)等。
5.其他有可能影響客觀、公正評審的情形。
第十七條 專家選取程序
(一)專家選取包括自動抽取和擇優選取兩種方式。自動抽取是指由專家庫信息系統根據設定條件自動產生評審專家名單。擇優選取是指由專家庫信息系統根據設定條件隨機抽取評審專家后再擇優選取的專家名單。專家庫專家數量、質量不能滿足要求的,根據本辦法第九條邀請專家入庫。
(二)使用單位開展預抽(選)取工作。科技論證、咨詢活動開展前,由單位統一通過專家庫信息系統在線抽取專家,并在機關紀委和政策法規與監督處備案監督下進行。
(三)候選專家由使用單位通知,專家因故不能參加,或由于其它原因專家數量不能滿足要求的,按照設定的條件再次抽取。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對專家抽(選)取、專家咨詢論證、信息查看、回避等操作全程留痕,做到可申訴、可查詢、可追溯。 ?
第十九條 專家庫運行管理單位、使用單位及其它參與主體認真履行保密職責,嚴禁工作人員私自復制、下載、轉讓或出售專家庫中的信息和資料,泄露需保密的專家名單、專家意見、評審(咨詢)結論等信息。
第二十條 專家如存在科研失信行為、填寫虛假信息、在咨詢論證中存在違規行為,一經核實,取消專家資格,并按科研信用管理要求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專家所在單位要認真履行法人主體責任,加強專家信息審核,對學術失范、違法違紀等重大事項及時反饋科技廳。如因單位審核不嚴謹、報告不及時,給評審活動造成重大影響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計入單位誠信檔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直至取消單位推薦資格等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