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1500000115122718/2021-4368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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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號 | 內科發基字〔2021〕6號 | ||
發布機構 | 自治區科技廳 | ||
主題分類 | 科技 | ||
成文日期 | 2021-05-24 | ||
公文時效 |
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1-05-24 17:45 來源:自治區科技廳
各盟市科技局,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內蒙古自治區重點實驗室管理,規范內蒙古自治區重點實驗室評估工作,我廳修訂了《內蒙古自治區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試行)》,現予以發布,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
1.內蒙古自治區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試行)
2.內蒙古自治區重點實驗室評估指標體系
3.內蒙古自治區重點實驗室評估指標體系說明
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2021年5月24日
附件1
內蒙古自治區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內蒙古自治區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管理,規范實驗室評估工作,參照《國家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按照《內蒙古自治區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試行)》(內科發基字〔2021〕4號)要求,結合自治區實際,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定期評估是實驗室管理的重要環節。評估對象是所有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自治區科技廳)批復成立,依托自治區高校、科研院所、企業和其他科技創新機構建設的實驗室。評估周期為3年,每年安排部分領域實驗室分組進行。批復滿3年的實驗室均須參加評估。
第三條 定期評估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檢查實驗室3年運行狀況,總結經驗和成績,發現問題,促進實驗室高質量發展。主要評估實驗室的研發條件與能力、科研水平與貢獻、團隊建設與人才培養、開放交流與運行管理等方面。
第四條 評估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注重實效、動態調整、以評促建的原則。
第五條 自治區科技廳負責評估的組織實施,制定評估規則與工作規程,確定參評實驗室名單,組織開展評估,確定和發布評估結果。
第六條 自治區有關部門、盟市科技局等主管部門及實驗室依托單位應做好配合工作,為實驗室評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并負責審核評估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實驗室依托單位須簽訂《科研誠信承諾書》。
第二章?? 評估材料
第七條 評估材料是實驗室評估的基本依據,主要是三年工作總結報告。
第八條 參加評估的實驗室須按要求提交近三年工作總結報告。三年工作總結報告中列舉的數據和成果必須是實驗室固定人員或流動人員在評估周期內取得,并標注有實驗室名稱。評估材料中屬于國家科學技術涉密范圍的內容,應按照《科學技術保密規定》執行。
第九條 依托單位應對實驗室評估材料中所列的數據和成果嚴格審核。同一人不可同時是兩個實驗室的固定人員,同一成果被兩家以上實驗室評估使用時應標注權重,同一實驗場地不可同時被兩個實驗室掛牌。
第十條 所提交的三年工作總結需在依托單位內公示不少于 5 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按要求報送。
第三章?? 評估程序
第十一條 評估包括會議評審、現場考察和綜合評議三個階段。
第十二條 會議評審專家組通過審閱實驗室三年工作總結報告和聽取現場答辯,經討論評議,根據評估指標體系記名打分和排序,提出專家組會議評審意見。
第十三條 現場考察根據會議評審結果,選取一定比例實驗室分組進行。現場考察專家組通過聽取實驗室代表性成果匯報、核查實際運行管理情況、個別訪談等,形成現場考察意見。
第十四條 綜合評議專家組結合會議評審和現場考察情況,對實驗室進行評議,提出綜合評議意見。
第十五條 評估專家由本領域學術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實驗室工作的同行專家和管理專家組成。評估專家的選取根據評估工作需要,在專家庫內隨機抽取或條件抽取,并征求專家本人意見后確定。
第十六條 評估實行回避和專家信用記錄制度。與實驗室有直接利害關系者不能作為評估專家參加評估。實驗室可提出回避專家并說明理由,在評估工作開始前按程序上報。
第四章?? 評估結果
第十七條 自治區科技廳根據專家評估意見,確定并發布實驗室評估結果。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整改和未通過五類。
第十八條 評估結果為優秀和良好的實驗室,經公示無異議后,優先給予支持,主要用于自主選題研究、研發條件提升、開放合作及研發人才引進培養等。評估結果為整改的實驗室,整改期為1年,期滿后,自治區科技廳將組織專家現場檢查整改結果,通過檢查的評估結果定為合格,未通過檢查的不再列入自治區重點實驗室序列。評估結果為未通過的實驗室、拒不參加評估或中途退出評估的實驗室,不再列入自治區重點實驗室序列。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實驗室在參加評估過程中應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評估的公正性。凡發現弄虛作假、違反科研誠信、學術道德等情況的,其評估結果定為未通過類。
第二十條 工作人員和評估專家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保密規定,科學公正、嚴肅認真地行使職責和權利。
第二十一條 實驗室評估費用由自治區科技廳支付。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由自治區科技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內蒙古自治區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試行)》(內科發基字〔2018〕10 號)同時廢止。
附件2
內蒙古自治區重點實驗室評估指標體系
?
備注:基礎研究類評估指標適用于依托高校建設的實驗室;
??????應用基礎研究類評估指標適用于依托科研院所、企業和其他科技創新機構建設的實驗室。
??????市(盟)廳共建類實驗室據實適用。
附件3
內蒙古自治區重點實驗室評估指標體系說明?
一、研發條件與能力
1. 實驗室功能定位及發展方向
符合自治區重點實驗室定位要求,地區特色鮮明。有 3-5 個明確的研究方向,有 3 年清晰的發展規劃,符合科學發展和國家、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需求。作為本領域內的研究中心,對學科發展起到了輻射帶動作用。
2. 依托單位研發投入及科研基礎條件
依托單位應投入穩定的經費,保障實驗室運行。主要評估依托單位對實驗室的科研和運行經費投入情況(包括日常運行經費、人才培養與引進經費、儀器設備經費、開放課題經費等基礎條件經費)。以及實驗室的科研基礎條件情況。
3. 承擔科研任務
主要研究方向發展良好,有較強的承擔和組織國家及自治區重大科研任務的能力,主要評估新增承擔科研項目的數量、質量及獲得資助的經費情況。
二、科研水平與貢獻
4. 標志性成果
產出具有顯著影響力的標志性研究成果(重大科學發現、關鍵技術攻關、取得重大經濟效益的科研成果等),而不是某研究方向上關聯度不高的成果匯總和拼湊。主要評估在實驗室主要研究方向上,以實驗室為基地、實驗室固定人員為主產生的1-2 項標志性重大研究成果,注重投入產出比。標志性成果名稱表述應明確、具體,成果按基礎研究成果、應用基礎研究成果、基礎性工作成果分類。
4.1 基礎研究成果
對論文評價實行代表作制度,注重評價“三類高質量論文”(包括發表在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國內科技期刊、業界公認的國際頂級或重要科技期刊論文,以及在國內外頂級學術會議上進行報告的論文)成果,產生重要學術影響,對相關領域的科技創新具有帶動作用。期刊、學術會議的具體范圍由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本著少而精的原則確定(每個評價周期代表作數量原則上不超過20篇,其中國內科技期刊原則上不少于1/3。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國內科技期刊參照中國科技期刊卓越計劃入選期刊目錄確定;業界公認的國際頂級或重要科技期刊、國內外頂級學術會議由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結合學科或技術領域選定)。
學術專著主要評估實驗室各個研究方向上的專著(實驗室人員為作者、主編或副主編)。
4.2 應用基礎研究成果
在解決國家和自治區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等重大需求和在國家及自治區重大工程中具有創新思想與方法,實現重要理論創新、關鍵技術突破或集成,擁有核心專利等自主知識產權,提供科學基礎和技術儲備,取得創造性成果并獲得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或在實驗技術方法、專用設備研制改進方面取得突破性進展等。主要評估實驗室人員申請和獲得的發明專利、軟件著作權、新藥證書,新品種審定,制(修)定的國際、國家及行業標準等的水平及行業影響力。以及實驗室建設層次提升,培養產生杰出人才,實驗室人員獲得的其他相關獎勵等。
4.3 基礎性工作成果
主要評估基本科學數據、資料和信息具有權威性、系統性、完整性、科學性,并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務和資源共享,為相關領域科學研究提供支撐,為國家或自治區宏觀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5.成果轉化及經濟和社會效益
研究成果的可轉化性高,轉讓和推廣應用情況良好,產生的經濟和社會效益顯著。主要評估技術成果轉讓和轉化情況,以及為政府科技及相關產業發展規劃提供咨詢和決策服務情況等。
三、團隊建設與人才培養
6. 實驗室主任與學術帶頭人作用
實驗室主任應是本領域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在實驗室的建設與發展中起主導作用。各研究方向有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和學術骨干。主要評估實驗室主任與各研究方向學術帶頭人的科研水平、組織管理與協調能力、學科影響力,以及取得的科研成果及承擔重大課題情況等。實驗室學術骨干在主要研究方向上開展工作,并且是代表性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7. 團隊結構及人才培養
實驗室固定人員結構合理、穩定,并在長期合作基礎上圍繞主要研究方向形成若干活躍的創新團隊。注重引進和培養高層次人才,特別注重青年研究骨干的比例和作用。主要評估團隊的規模、專業配置、年齡層次、崗位設置、職稱比例,人才成長和學術水平。培訓與培養行(產)業技術人員情況,引進和培養或聯合培養碩士、博士、博士后及其他高層次人才,以及建立博士后流動站(工作站)情況等。實驗室流動人員數量、層次、學術水平,在本實驗室工作方式、時間以及對固定人員的影響等。
實驗室固定人員是指依托單位在編,與實驗室簽訂固定人員合同的人員;流動人員是指依托單位在編或非在編,與實驗室簽訂流動人員合同的人員。
四、開放交流與運行管理
8. 管理體制與運行機制
實驗室應為相對獨立的科研實體,擁有充分的人財物調配權;內部規章制度健全(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須包含在內),財務管理規范,激勵創新政策措施得力,人員崗位職責明確,研究資料完整,儀器設備和科研用房相對集中;學術委員會發揮重要作用;依托單位在人才引進、研究生招生、實驗室面積、崗位津貼分配、經費和后勤等方面對實驗室有明確的政策和措施保障。管理辦法中要求向自治區科技廳備案的材料納入評估范圍。
9. 開放、合作與交流
與國際、國內一流科研機構和學術機構開展實質性合作交流情況(含科研合作、產學研合作、開放課題、與其它實驗室聯動、學術交流等);儀器設備等資源開放共享情況;實驗室開展科學普及,向社會公眾特別是學生群體開放情況。
10. 實驗室文化
具有積極創新、良好協作、學術民主、寬容失敗的創新文化,具備寬松民主、潛心研究的學術環境,注重學風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