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科技領軍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發布時間:2022-11-14 16:42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第一條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推進科技型企業創新發展,引導科技型企業做優做大做強,按照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培育創新主體的總體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自治區科技廳負責內蒙古自治區科技領軍企業(以下簡稱“科技領軍企業”)認定、管理和監督。各盟市科技局和國家高新區管委會作為歸口管理單位,負責本地區科技領軍企業組織申報、推薦和跟蹤服務、日常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三條科技領軍企業遵循自愿申報、擇優認定的原則。認定為科技領軍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內蒙古自治區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在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
(二)企業在行業內具有一定知名度,屬盟市重點支持的行業龍頭企業,上一年度企業銷售收入在5億元以上,成長性好,產業創新帶動能力強;
(三)上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達到3%以上;
(四)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具有持續的知識產權創造和成果轉化能力;
(五)擁有穩定的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及研發平臺;
(六)上年度及當年未發生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和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無在懲戒執行期內的科研失信行為記錄和相關社會領域信用“黑名單”記錄。
第四條?自治區每年組織一次科技領軍企業認定工作,每年培育認定科技領軍企業20家左右。通過認定的科技領軍企業,其資格自認定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
第五條科技領軍企業認定程序如下:
(一)企業申請
自治區科技廳發布申報科技領軍企業通知。申報企業對照本辦法進行自我評價,自評符合認定條件可向歸口管理單位提出認定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1.內蒙古自治區科技領軍企業申請表(附后);
2.企業近兩年(不含申報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統計報表,企業上一年度研發活動統計報表。企業注冊成立未滿2年的按實際年限計;
3.企業獲得的有效自主知識產權匯總表及授權證書,企業科技創新相關文件、證書等;
(二)審核推薦
歸口管理單位對企業的申報材料認真審核,在通過審核的企業申請表上加蓋單位公章匯總行文報送自治區科技廳。
(三)專家評審
自治區科技廳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評審專家從高新技術企業評審專家庫中選取。
(四)公示發布
自治區科技廳根據專家評審結果,擇優提出科技領軍企業擬認定名單,并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正式發布科技領軍企業名單。
第六條對首次認定的科技領軍企業,經相關程序,給予不低于300萬元資金支持,由企業凝練技術攻關方向,采取產學研結合方式,用于科技創新項目,開展關鍵技術攻關,提升企業創新能力。
第七條已認定的科技領軍企業實施動態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失效的;
(四)企業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五)企業注冊地或主要經營場所遷出內蒙古自治區的。
第八條本辦法由自治區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