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加速器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2-11-14 10:38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科技部《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國科發區〔2018〕300號)、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內黨發〔2018〕23號)和《科技部火炬中心關于印發<科技企業孵化器評價指標體系>的通知》(國科火字〔2019〕239號)等文件精神,引導自治區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加速器高質量發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快速成長,構建良好的科技創業生態,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上水平,加快創新型內蒙古建設,結合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科技企業和企業家精神為宗旨,提供物理空間、共享設施和專業化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是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創新創業人才培養的基地、大眾創新創業的支撐平臺。孵化器分為綜合孵化器和專業孵化器。專業孵化器是指在同一產業或技術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70%(含)以上,且提供細分產業的精準孵化服務,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的孵化器。除專業型孵化器之外的其他孵化器為綜合孵化器。
第三條?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圍繞科技企業的成長需求,集聚各類要素資源,推動科技型創新創業,提供創業場地、共享設施、技術服務、咨詢服務、投資融資、創業輔導、資源對接等服務,降低創業成本,提高創業存活率,促進企業成長,以創業帶動就業,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
第四條?科技企業加速器(以下簡稱“加速器”)以高成長科技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主要功能是通過提供滿足企業加速成長的發展空間,配備專業技術平臺,提供企業規模化發展的技術研發、資本對接、市場拓展等深層次孵化服務,加速科技企業做大做強。
第五條?自治區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為“自治區科技廳”)是孵化器和加速器的宏觀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區孵化器和加速器的培育發展進行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各盟市科技管理部門、區直有關部門、自治區直屬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自治區本級國有企業、中央駐自治區有關單位是孵化器和加速器的歸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為“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本單位)孵化器和加速器的培育建設、具體管理和指導發展工作。
第二章 自治區級孵化器備案條件
第六條 申請備案自治區級綜合孵化器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孵化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發展方向明確,具備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機構在自治區實際注冊并運營時間滿1年。
2.孵化場地集中且在同一縣域內,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使用面積不少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60%以上。屬租賃場地的,應保證自備案之日起3年及以上有效租期。政府投資開發的孵化器應安排30%左右的場地,免費提供給高校畢業生使用。
3.孵化器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200萬元,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5%,并有不少于1個的資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占運營機構總人數的70%以上,每15家在孵企業至少配備1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1名創業導師。
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是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創業導師是指接受科技部門、行業協會或孵化器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
5.孵化器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3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比不低于20%。
6.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2家。
7.孵化器累計畢業企業應達到10家以上。
第七條?申請備案自治區級專業孵化器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須達到第六條前5項條件。
2.專業孵化器內在孵企業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1家。
3.專業孵化器累計畢業企業應達到5家以上。
4.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70%(含)以上。
5.能夠提供細分產業的精準孵化服務,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可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
第八條?本辦法中孵化器在孵企業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被孵化企業:
1.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應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相關要求。
2.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3.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現代農牧業、集成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第九條?本辦法所稱孵化器畢業企業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的一項:
1.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2.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300萬元。
3.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500萬元。
4.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十條?全國艱苦邊遠地區(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艱苦邊遠地區范圍和類別規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孵化場地面積、在孵企業和畢業企業數量、孵化資金規模、知識產權比例等備案條件可降低20%。
第三章 自治區級加速器備案條件
第十一條?申請備案自治區級加速器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加速器在自治區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內部機構設置合理,制度健全,管理規范。機構實際注冊并運營滿1年。
2.產業定位與發展方向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及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要求,有明確的產業導向。
3.加速器場地相對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入駐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0%以上。屬租賃場地的,應保證自備案之日起3年及以上有效租期。政府投資開發的加速器應安排30%左右的場地,免費提供給高校畢業生使用。
4.配套服務設施齊全,產業服務功能完善,能夠為高成長科技企業提供產業發展平臺、技術服務平臺、投融資平臺等深層次專業化服務。
5.加速器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占機構總人數70%以上,并且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不低于70%,每10家入駐企業至少配備1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1名創業導師。
6.具備自有或合作設立支撐產業發展的加速孵化資金,資金規模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獲得投融資的入駐企業比例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2個資金使用案例。
7.加速器入駐企業中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入駐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30%。
8.入駐高成長科技企業不少于20家,且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入駐企業總數的70%以上。
9.與孵化器有對接機制,建有入駐企業從孵化器快速入駐加速器的通道。從孵化器畢業的企業數量占加速器入駐企業總數不低于30%。
10.建有開放式的線上服務平臺,具有集成化的服務能力,能夠提供資本、信息、咨詢、人才、市場、技術開發與交流、國際合作等多方面服務,實際提供服務的合作機構數量不少于5家。
第十二條?加速器入駐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加速器場地內,從事研發、生產的主營項目(產品),應符合國家和自治區關于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要求,并符合國家節能減排標準,科技含量高、產業化程度強、市場前景好。
2.孵化器畢業企業或引進外地的優勢企業,并在加速器內注冊、繳稅。
3.入駐企業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500萬元以上。
4.加速期一般不超過5年。
第十三條?加速器畢業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二)經營狀況良好,主導產品有一定的生產規模,年銷售收入達到2000萬元以上或納稅額達到200萬元以上。
第十四條?全國艱苦邊遠地區(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艱苦邊遠地區范圍和類別規定)的加速器,孵化場地面積、在孵企業和畢業企業數量、孵化資金規模、知識產權比例等要求可降低20%。
第四章 ?備案與管理
第十五條 自治區級孵化器、加速器備案程序:
1.申報機構向所在歸口管理部門提交備案材料。
2.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并實地核查,評審結果對外公示。對公示無異議的機構書面推薦至自治區科技廳。
3.自治區科技廳負責對推薦備案材料進行審核并公示結果。對公示無異議的機構由自治區科技廳以文件形式確認為自治區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或加速器。
4.被備案為自治區級孵化器、加速器的機構,其原產權和隸屬關系不變。
第十六條 自治區級孵化器、加速器應按要求及時參加火炬統計調查工作并提供真實完整準確的統計數據。
第十七條?自治區級孵化器和加速器發生名稱變更或運營主體、面積范圍、場地位置等備案條件發生變化的,須在三個月內向歸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備案變更并附必要證明材料。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并實地核查后,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自治區科技廳提出變更報告;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自治區科技廳提出取消資格報告。
第十八條?歸口管理部門在備案與管理過程中,存在把關不嚴等未履職盡責行為的,視情況給予約談、通報批評等處理。
第十九條?各自治區級孵化器和加速器運營機構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以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備案、變更的,經查實后取消其自治區級備案資格,并將其失信行為納入科研信用記錄,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備案。
第二十條?自治區科技廳對備案的孵化器和加速器實行動態管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自治區級備案資格:
1.連續2次未上報統計數據的。
2.績效評價結果連續2年為不合格的。
3.有嚴重違法行為的。
4.因嚴重失信行為被納入社會信用“黑名單”的。
5.孵化器和加速器運營機構主動放棄備案資格的。
被撤銷孵化器和加速器備案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原則上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備案。
第二十一條?各孵化器、加速器應加強對在孵企業和畢業企業的規范管理。畢業企業或到期尚未畢業企業,應在規定期限內遷移出孵化器、加速器,并辦好有關法律和約定手續。
第五章 ?績效評價
第二十二條?自治區科技廳對自治區內國家級孵化器、自治區級孵化器和加速器定期開展績效評價工作。每個績效評價周期為3年,每年根據孵化器和加速器的備案時間依次安排績效評價。既是孵化器又是眾創空間的,以孵化器參加績效評價;既是加速器又是孵化器的,以孵化器為主、加速器為輔參加績效評價。
第二十三條?績效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3個等級,評價得分80分(含)以上為“優秀”;得分79-60分(含)為“合格”;得分60分以下或不參加年度績效評價的為“不合格”。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孵化器和加速器的動態管理、政策激勵和資金獎補的主要依據。未按規定時間和要求提供績效評價資料的或提供虛假評價資料的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火炬統計不齊全的考核結果為不合格。
第二十四條 績效評價程序
1.自治區科技廳印發績效評價通知。確定績效評價對象,提供自評報告模板和歸口管理部門審查推薦表。
2.孵化器和加速器自評。孵化器和加速器按照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和有關通知要求進行自評,向歸口管理部門提交自評報告。
3.歸口管理部門審核。歸口管理部門對孵化器、加速器提交的自評報告進行審核并實地核查、科研誠信審核后向自治區科技廳提出評價等級建議。
4.專家評審。自治區科技廳組織專家進行材料評審,對材料評審為優秀的孵化器、加速器開展現場實地核查,并根據實地核查結果確定最終評價等級。
5.自治區科技廳公示公布績效考核結果。自治區科技廳在網站對績效評價結果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無異議后,公布績效考核結果。
第二十五條?績效評價結果應用
1.對績效評價優秀的孵化器給予50萬元獎勵性后補助。
2.對績效評價優秀的自治區級孵化器和加速器優先推薦認定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
3.對評價周期內首次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孵化器和加速器限期整改。整改期滿仍未達到合格等級的國家級孵化器,報請科技部取消其國家級資格,同時取消其自治區級備案資格;整改期滿仍未達到合格等級的自治區級孵化器和加速器,取消其自治區級備案資格。
第二十六條 獲得獎勵性后補助的孵化器和加速器須填報獎勵性后補助項目確認書,參加下一批次績效評價時在自評報告中附獎勵性后補助項目實施情況報告,作為績效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六章 促進與發展
第二十七條?孵化器和加速器應提升服務能力,利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提升服務效率。有條件的孵化器、加速器應形成“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鏈條,提供全周期創業服務,營造科技創新創業生態。
第二十八條?孵化器和加速器應加強從業人員培養,打造專業化創業導師隊伍,為入駐企業提供精準化、高質量的創業服務,不斷拓寬就業渠道,推動留學人員、科研人員和大學生創業就業。
第二十九條?孵化器和加速器應提高市場化運營能力,鼓勵企業化運作,構建可持續發展的運營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響力。
第三十條?孵化器和加速器應積極融入“科技興蒙”行動,積極開展區域技術轉移、異地孵化等業務,加強引進“科技興蒙”行動合作主體優質項目、技術成果和人才資源,幫助創業者對接區外市場。
第三十一條?盟市旗縣政府和相關管理部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機構應在孵化器和加速器發展規劃、用地、財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并將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區內外科技優秀成果優先布局在孵化器和加速器。鼓勵金融機構向孵化器和加速器傾斜金融資源。
第三十二條?自治區各級各類技術創新中心、重點(工程)實驗室、科研儀器(設施)、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范基地、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專業化技術研發與中試公共服務平臺等科技創新資源基地(平臺)優先向孵化器和在孵企業開放共享,提供低價、優質的專業服務。
第三十三條?各盟市應結合區域優勢和現實需求引導孵化器向專業化方向發展,支持有條件的龍頭企業、高校、科研機構、新型研發機構、投資機構等主體建設專業孵化器,促進創新創業資源的開放共享,推動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
第三十四條?鼓勵孵化器和加速器組建聯盟或聯合體,促進區域孵化器和加速器之間的經驗交流和資源共享。
第三十五條 自治區級孵化器、加速器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政策和文件規定享受稅收等優惠政策。
第三十六條 對備案為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獎勵性后補助。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范圍內的大學科技園,在自治區外建設的異地孵化器可參照績效評價指標體系進行評價。
第四十條?《內蒙古自治區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內科發新字〔2017〕10號)和《內蒙古自治區科技企業孵化器績效評價辦法(試行)》(內科發成字〔2020〕3號)同時廢止。
附件
內蒙古自治區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加速器
績效評價指標體系
一級 指標 |
二級指標 |
指標說明 |
綜合孵化器分值 |
專業 孵化器 分值 |
加速器 分值 |
服務能力(45%) |
硬件環境建設情況 |
孵化面積大小、設施設備配置及利用情況等 |
3 |
3 |
2 |
組織管理完善情況 |
管理制度、運營模式等建設與完善情況 |
3 |
3 |
3 | |
人才隊伍建設情況 |
管理機構人員學歷結構、管理團隊素質等建設提升情況 |
3 |
3 |
3 | |
創業導師機制 |
簽約創業導師數量及創業導師平均對接在孵企業數量 |
6 |
6 |
6 | |
創業配套服務 |
提供創業配套服務種類、簽約服務機構數量、搭建公共技術平臺等情況 |
9 |
10 |
10 | |
投融資服務 |
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數量占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 |
10 |
10 |
10 | |
運營服務 |
自身孵化服務收入和獲獎情況 |
4 |
3 |
3 | |
孵化鏈條建設 |
開展“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鏈條建設工作及成效 |
4 |
4 |
5 | |
統計工作 |
按時提交完整的火炬統計數據及材料 |
3 |
3 |
3 | |
孵化績效(40%) |
孵化企業情況 |
載體內企業總數、新增在孵企業數量 |
12 |
12 |
12 |
畢業企業數量 |
4 |
4 |
3 | ||
孵化企業研發情況 |
孵化企業申請和獲得知識產權數量、在孵企業研發投入等 |
10 |
10 |
11 | |
孵化企業獲獎情況 |
孵化企業獲批為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數量 |
4 |
4 |
4 | |
孵化企業獲得盟市級及以上獎勵、財政資助、承擔科技計劃項目情況 |
5 |
5 |
5 | ||
創新資源對接情況 |
開展跨區域技術轉移,引進“科技興蒙”合作主體創新資源情況 |
5 |
5 |
5 | |
社會貢獻 (15%) |
促進產業 發展作用 |
促進區域產業發展作用和推動大中小企業融通等方面的工作及成效 |
3 |
3 |
4 |
帶動和吸納就業 |
管理機構和在孵企業從業人員數量,特別是在孵企業吸納應屆大學畢業生數量,開展創新創業活動場次 |
7 |
7 |
6 | |
區域創新創業 影響力 |
孵化模式在區域內的輻射效應及對區域創新創業氛圍的影響 |
5 |
5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