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科研信用評價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5-03-27 16:52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各盟(市)科技局,滿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連浩特市教育科技局,自治區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體系建設,營造公平公正良好有序的科技創新環境,根據《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科技部令第19號)《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國科發監〔2022〕221號)《內蒙古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科研誠信管理辦法》(內科發〔2024〕87號)等法規和文件精神,自治區科學技術廳修訂了《內蒙古自治區科研信用評價辦法》,現予以發布,請遵照執行。
?
???????????????????????????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2025年3月27日
?
?
內蒙古自治區科研信用評價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體系建設,規范科學技術活動中責任主體的科研信用行為,營造公平公正良好有序的科技創新環境,根據《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科技部令第19號)《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國科發監〔2022〕221號)《內蒙古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科研誠信管理辦法》(內科發〔2024〕87號)等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自治區科研信用管理工作需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自治區科技廳)歸口管理的各類科學技術活動的科研信用責任主體(以下簡稱信用主體)的信用評價管理,覆蓋科技計劃項目、科技創新平臺(基地)、科學技術獎勵、科技人才及其他科學技術活動的提名、申報、受理、評審、立項、實施、績效評價和監督評估等全過程。
其他行業主管部門和各盟市組織開展的各類科學技術活動的信用評價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信用主體,是指科學技術活動實施單位、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受托管理機構,以及科學技術人員、科學技術活動咨詢評審專家、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和受托管理機構中的工作人員等自然人。
(一)科學技術活動實施單位,即具體開展科學技術活動的科技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及其他組織;
(二)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即為科學技術活動提供審計、咨詢、績效評估評價、經紀、知識產權代理、檢驗檢測、出版等服務的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三)受托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即受自治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委托負責開展相關科學技術活動管理工作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四)科學技術人員,即直接從事科學技術活動的人員和為科學技術活動提供管理、服務的人員;
(五)科學技術活動咨詢評審專家,即為科學技術活動提供咨詢、評審、評估、評價等意見的專業人員。
第四條?自治區科技廳負責制定自治區科研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對自治區科學技術活動相關信用主體進行信用評價;負責統籌各類信用主體在科學技術活動中有關失信行為的認定、科研信用記錄與管理、失信行為記錄的異議與處理等。
自治區科技廳可委托專業管理機構負責收集、日常管理、維護和應用科研信用記錄。
第五條?自治區科技廳、各行業行政管理部門、各盟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相關管理部門)負責所屬各類信用主體科研信用的監督與管理,按照分層級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科研信用信息記錄、匯交、管理和修復機制, 依法依規處理科研失信行為。
??自治區科研機構、高等學校、醫療衛生機構、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社會團體等機構(以下簡稱各類機構)負責記錄和匯交本單位產生的或者參與科技管理服務過程中產生的科研信用信息。
第二章 ?信用評價與信用等級認定
第六條 ?科研信用評價實行分級評價制度。信用等級分為優良、一般失信、較重失信、嚴重失信4個等級。
(一)科研信用評價為優良的,等級為A;
(二)科研信用評價為一般失信的,等級為B;
(三)科研信用評價為較重失信的,等級為C;
(四)科研信用評價為嚴重失信的,等級為D;
第七條??各信用主體科研誠信原始等級為A級,已有科研失信行為記錄的除外。
第八條??信用主體產生不良信用時,按照信用主體的類型,參照內蒙古自治區科研信用評價指標體系(見附件)分類分級進行評價。
第九條??信用主體在1年內,若出現2次同等級的科研失信行為記錄,將按照下一等級信用進行評價;若出現2次不同等級的科研失信行為記錄,將按失信程度重的等級進行評價;若出現3次及以上科研失信行為記錄,將直接按照嚴重失信等級進行評價。
第十條??信用主體在科學技術活動實施過程中發生《內蒙古自治區科技創新工作容錯免責事項清單》所列情況,根據寬容失敗原則,經自治區科技廳審定后,可不記入失信行為記錄。
第三章 ?信用評價程序
第十一條??信用評價堅持“誰主管、誰評價”的原則,由各相關管理部門和各類機構對其管理的信用主體進行信用評價。
自治區科技廳歸口管理的科學技術活動提名、申報、受理、評審、立項、實施、績效評價等環節信用主體的信用評價由自治區科技廳各業務主管處室負責記錄。
自治區科技廳歸口管理的科學技術活動實施過程的監督、評估,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等涉及到的信用主體的信用評價由自治區科技廳監督部門負責記錄。
自治區科技廳歸口管理的科學技術活動中涉及的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和受托管理機構在咨詢評審、現場考察、績效評價、監督評估等活動中的履職情況由自治區科技廳各業務主管處室負責記錄。
第十二條??自治區科技廳依托自治區科研誠信與監督管理信息平臺(以下簡稱誠信管理平臺),對各類信用主體科研信用行為進行信息化管理,并與自治區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對接國家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做好科研信用信息的共享和服務工作。
第十三條??信用主體對評價的信用等級有異議的,可書面提出異議,報屬地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逐級報送自治區科技廳復核。自治區科技廳應在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回復復核結果。認為異議屬實的,及時在誠信管理平臺更正;異議不成立的,處理的理由和依據應當告知信用主體。
自治區直屬高校、科研院所、中央駐區企事業單位可直接向自治區科技廳提出異議。
第四章 ?信用評價結果與應用
第十四條?堅持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原則,強化科研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用。科研信用評價記錄作為科技計劃項目立項、咨詢評審、授予科學技術獎勵、科技管理服務等科技活動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根據信用主體信用等級情況,在參與自治區科學技術活動時按照以下方式進行管理:
(一)科研信用評價為A等級的信用主體,正常開展各項科學技術活動。
(二)科研信用評價為B等級的信用主體,視違規主體和行為性質,可單獨或合并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1.科研誠信誡勉談話;
2.一定范圍內公開通報;
3.暫停科技計劃項目等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限期整改。
(三)科研信用評價為C等級的信用主體,視違規主體和行為性質,可單獨或合并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1.科研誠信誡勉談話;
2.一定范圍內公開通報;
3.暫停科技計劃項目等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限期整改;
4.終止或撤銷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科技計劃項目等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追回結余資金,追回已撥財政資金。
(四)科研信用評價為D等級的信用主體,視違規主體和行為性質,可單獨或合并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1.科研誠信誡勉談話;
2.一定范圍內公開通報;
3.暫停科技計劃項目等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限期整改;
4.終止或撤銷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科技計劃項目等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追回結余資金,追回已撥財政資金;
5.撤銷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相關學術獎勵、榮譽等并追回獎金,撤銷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職務職稱;
6.信用主體為科學技術活動實施單位、項目負責人、參加人員的,禁止其申請、承擔、主持及參與自治區科學技術活動5年;
7.信用主體為咨詢評審專家、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科學技術活動受托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禁止參與評審、管理項目、提供自治區科學技術活動相關服務5年;
8.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
第十六條?對各信用主體的科研信用記錄與評價結果實行動態管理。對處理期限屆滿的相關信用主體應及時調整,依程序移出失信記錄名單。
第五章 ?信用信息修復
第十七條?信用主體的失信信息自認定之日起,未產生新的同類失信信息,可以按照以下要求申請信用修復。
1.科研信用評價為B等級的信用主體,按照要求提前完成整改,且合格,由屬地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核查,逐級提出申請,并提交證明材料,經自治區科技廳審定后可提前修復,修復后恢復信用主體信用等級到A等級。
2.科研信用評價為C等級的信用主體等級狀態滿1年、科研信用評價為D等級的信用主體等級狀態滿3年,按照要求已經完成整改,且合格,由屬地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核查,逐級提出申請,并提交證明材料,經自治區科技廳審定后可提前修復,修復后恢復信用主體信用等級到A等級。
3.信用主體為自治區直屬高校、科研院所、中央駐區企事業單位的,可直接向自治區科技廳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信用主體在懲戒期內履行義務、主動整改、消除不良影響等取得顯著成效的,或者為經濟社會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可以申請信用提前修復,經自治區科技廳審定,可縮短懲戒期限或將其移出失信名單。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自治區科技廳負責解釋與修訂,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條?自治區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的信用主體的科研信用評價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
附件:內蒙古自治區科研信用評價指標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