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自然科學基金聯合基金項目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5-01-23 18:53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基礎研究多元化投入體系,規范和加強內蒙古自治區自然科學基金聯合基金項目管理,自治區科學技術廳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自然科學基金聯合基金項目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現予以發布,請遵照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2025年1月23日????
內蒙古自治區自然科學基金聯合基金
項目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內蒙古自治區自然科學基金聯合基金(以下簡稱“聯合基金”)項目管理工作,根據《關于進一步提升科技創新能力的意見》(內黨發〔2024〕20號)《內蒙古自治區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內科基字〔2024〕24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聯合基金由自治區科技廳與盟市人民政府、自治區有關部門、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以及有條件的企業、新型研發機構、社會組織等法人機構(以下簡稱“聯合資助方”)共同出資,在商定的科學與技術領域支持開展基礎研究與應用基礎研究。
第三條 聯合基金旨在發揮內蒙古自治區自然科學基金(以下簡稱“自治區自然科學基金”)的導向作用,引導整合社會資源投入基礎研究,促進地區、部門、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合作,培養科學與技術人才,推動全區源頭創新能力的提升。
第四條 聯合基金項目是自治區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的組成部分,按照自治區自然科學基金項目運行和管理方式組織實施。
第二章? 聯合基金設立
第五條 聯合基金可由聯合資助方向自治區科技廳提出意向申請設立。自治區科技廳也可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戰略需求,邀請并確定聯合資助方,共同設立聯合基金。
聯合基金試點先行,根據創新發展需求,調整、增設基金類型,優化資助體系。
第六條 自治區科技廳與聯合資助方應在充分協商基礎上,簽署聯合基金合作協議,明確各方出資額度、資助領域、合作期限等。
第七條 聯合基金項目包括一般聯合基金項目和重點聯合基金項目。一般聯合基金項目支持自由探索,不設指南方向,從自治區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項目、青年項目中擇優資助;重點聯合基金項目支持目標導向的應用基礎研究,由科技廳發布指南、統一評審程序和項目管理,面向全區公平競爭,按照自治區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組織實施。
第八條 一般聯合基金項目按照自治區科技廳與聯合資助方3萬元和7萬元的額度資助支持,科技廳和聯合資助方按協議約定將聯合資助資金分別撥付至項目承擔單位;重點聯合基金項目按照自治區科技廳與聯合資助方不低于1:3比例出資(科技廳每年出資不低于100萬元,聯合資助方每年出資不低于300萬元),聯合資助方按協議約定將聯合資助資金撥付至自治區科技廳賬戶。
第三章? 職能職責
第九條 自治區科技廳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及管理制度;
(二)發布年度項目指南,組織項目申報、評審、立項、結題驗收等工作;
(三)監督項目過程管理和資金使用,開展績效評價和信息公開等工作。
第十條 聯合資助方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出年度項目指南建議,擇優推薦申請項目;
(二)按約定提供聯合資助資金,配合項目資金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三)通過聯合基金分享研究成果,推動成果轉移轉化。
第四章 申報與立項
第十一條 重點聯合基金項目聯合資助方根據合作協議約定的重點資助領域,圍繞地方、行業、產業和企業發展需求,提出聯合基金項目指南建議。
第十二條 自治區科技廳圍繞國家和自治區黨委、政府重大決策部署以及相關規劃精神,結合學科建設、產業需求和聯合資助方指南建議,在廣泛聽取專家意見的基礎上,編制重點聯合基金項目指南,發布申報通知。
第十三條 重點聯合基金項目面向全區發布指南,由自治區自然科學基金依托單位(以下簡稱“依托單位”)牽頭申報,鼓勵與區外優勢科研力量開展合作,聯合資助方以外依托單位申請項目應與聯合資助方共同申請,合作單位不超過2家。
第十四條 聯合基金項目申請人的相關條件,應符合自治區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報條件,聯合基金申報通知及合作協議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項目評審一般按照形式審查、同行專家評審等相關程序進行。
第十六條 自治區科技廳根據評審結果,提出聯合基金項目立項建議,按相關程序下達立項文件。
第五章 項目實施
第十七條 依托單位接到立項通知后,應當組織項目負責人填寫項目計劃任務書,履行審核程序后在規定期限內統一報送自治區科技廳。
第十八條 重點聯合基金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項目計劃任務書組織開展研究,依托單位應做好項目年度進展報告審核工作,每年12月底前報送自治區科技廳和聯合資助方。
第十九條 賦予項目負責人更大技術路線自主權,在不降低主要研究目標的前提下可自主調整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報依托單位核準,相關手續可作為項目結題時的依據。
第二十條 項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和知識產權的歸屬、使用和轉移,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依托單位應積極推動科學數據共享和研究成果轉化應用。
第二十一條 發表基金項目取得的成果(包括論文、專著等),均應標注“內蒙古自治區自然科學基金資助(Supported by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of China)”以及項目批準號。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對于項目立項申報和實施中存在科研失信以及違反科技倫理相關規定等行為的,一經查實將嚴肅追究相關責任,并將有關單位或個人納入科研失信行為記錄,在科研項目申報、科技獎勵等方面根據相關規定予以限制。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自治區科技廳負責解釋。未盡事宜參照《內蒙古自治區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內科基字〔2024〕24號)執行。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