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 你想知道的都在這里啦!
發布時間:2022-04-11 10:04 來源:基礎處
近日,自治區科技廳、發改委、財政廳聯合印發了《內蒙古自治區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試行)》)。為幫助大家詳細了解新政策內涵,創新內蒙古特邀請自治區科技廳基礎研究處負責人就相關問題進行解答。
Q1
《管理辦法(試行)》新修訂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是用于探索未知世界、發現自然規律、實現技術變革的復雜科學研究系統,是突破科學前沿、解決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問題的技術基礎和重要手段。自治區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工作始于1999年,2006年自治區出臺了《內蒙古自治區大型科學儀器協作共用網管理辦法》,2012年對該政策做了修訂,同年,自治區還出臺了《內蒙古自治區大型科學儀器協作共用網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內蒙古自治區大型科學儀器協作共用網補貼高層次科技人才實施細則》兩個政策。
近年來,自治區科研基礎設施與大型科研儀器規模持續增長,覆蓋領域不斷拓展,技術水平明顯提升,綜合效益日益顯現。同時,科研基礎設施與大型科研儀器利用率和共享水平不高的問題也逐漸凸顯出來,我區原有的政策已經不適應形勢發展與要求,為加快推進科研基礎設施與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進一步提高科技資源利用效率,自治區科技廳對2012年原有的政策進行修訂,形成了《管理辦法(試行)》。
Q2
《管理辦法(試行)》基本框架與起草過程?
答:《管理辦法(試行)》包括總則、管理職責、開放共享、考核與獎懲、附則五章27條內容。
《管理辦法(試行)》的修訂過程,是在學習借鑒國家和兄弟省市做法的基礎上,形成了《管理辦法(草稿)》,在征求廳內各處室意見的同時面向社會公開征求了意見,之后進一步征求了有關高校、科研院所與平臺等單位的意見,共收到修改意見和建議30條,采納了18條。
Q3
《管理辦法(試行)》涉及內容有哪些?
答:《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我區實際情況,明確了納入開放共享的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的范圍,以及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科技創新發展中心、有關主管部門以及管理單位在開放共享工作中的職責。對管理單位的制度建設、隊伍建設、服務收費、知識產權及信息誠信等方面作了要求,并規定了評價考核的范圍和對象、周期和內容、結果和應用,建立了評價考核后補助機制,制定了懲罰措施。
Q4
《管理辦法(試行)》中科研基礎設施與大型科研儀器的范圍是什么?
答:《管理辦法(試行)》所指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是指政府預算資金投入建設和購置的、用于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的各類大型科學裝置、科學儀器中心、科學儀器服務單元和單臺(套)價值30萬元及以上的科學儀器設備,但必須納入自治區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網絡管理平臺(以下簡稱“自治區開放共享網絡管理平臺”)。
在這里要注意的是對于新購新建的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要在建設或安裝使用驗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其納入自治區開放共享網絡管理平臺。
對于單臺(套)原值在30萬元以下的大型科研儀器,由管理單位自愿申報,對于符合條件的將納入自治區開放共享網絡管理平臺。同時,自治區開放共享網絡管理平臺鼓勵非政府預算資金投入建設或購置的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加入,實現開放共享。
Q5
《管理辦法(試行)》在科研基礎設施與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中的職責分工是什么?
答:《管理辦法(試行)》對自治區科技主管部門、自治區相關部門、盟市主管部門和管理單位在科研基礎設施與大型科研儀器的開放共享工作中的職責做了明確的分工,具體的職責劃分如下。
自治區科技廳牽頭負責全區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共享的宏觀管理與綜合協調,主要職責是研究制定有關規劃、政策和標準規范。同時組織建設并監管自治區開放共享網絡管理平臺,建立評價考核制度和激勵約束機制并評價考核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共享情況。
自治區財政廳協同推動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的開放共享工作,主要職責是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的評價考核工作,通過后補助機制予以支持,根據評價考核結果推動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優化配置。
自治區科技創新發展中心受自治區科技廳委托,依托自治區開放共享網絡管理平臺,推進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
各盟市科技局等有關主管部門在推動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中的主要職責是審核所屬管理單位報送至自治區開放共享網絡管理平臺的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相關數據信息,監督指導本部門、本地區所屬管理單位的開放共享工作,組織本地區、本部門所屬管理單位參加開放共享評價考核。
管理單位是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建立健全激勵和約束機制,建立網絡服務平臺,建立和穩定高水平、專業化的實驗技術隊伍。在公開服務價格目錄中,組織實施本單位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共享工作。同時,要積極配合開放共享評價考核工作,并接受社會監督。
Q6
《管理辦法(試行)》中有哪些措施保障科研基礎設施與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有效實施?
答:第一,推動儀器納入開放共享網絡管理平臺管理。管理單位的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納入自治區開放共享網絡管理平臺統一管理后,可以跟國家網絡管理平臺對接,并向全區及全國跨部門、跨領域開放,提高了服務需求對接的效率。
第二,允許對外共享服務合理收費。《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管理單位提供開放共享服務可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營利原則收取費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按照政府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保障了開放共享主體的合理利益。
第三,通過后補助機制鼓勵開放共享。《管理辦法(試行)》規定,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根據評價考核結果和財政預算管理要求,對評價考核結果為優秀和良好的管理單位予以后補助支持。
第四,加強對實驗技術人員的保障,提高一線技術人員的積極性。《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管理單位應建立和穩定高水平、專業化的實驗技術服務隊伍,在崗位設置、薪酬待遇、職稱晉升等方面建立有效措施。
Q7
《管理辦法(試行)》提出的科研基礎設施與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評價考核與后補助的具體要求有哪些?
答:《管理辦法(試行)》從評價考核的組織方式、范圍和對象、周期和內容、結果和應用四個方面對開放共享評價考核與后補助作了具體規定。
1.關于評價考核的組織
自治區科技廳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評價考核工作,并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
盟市科技局等各有關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本部門所屬管理單位參加開放共享評價考核,并審核報送數據。
自治區科技創新發展中心具體承辦評價考核事務性工作,以開放共享數據為基礎,采取專家組會議評價與現場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對管理單位進行評價考核。
2.關于評價考核的范圍和對象
主要評價考核已經納入自治區開放共享網絡管理平臺統一管理的自治區有關高校、科研院所、國有企業、新型研發機構等單位中,政府預算資金投入建設和購置的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情況。
3.關于評價考核的周期和內容
評價考核工作每年開展一次,主要評價上一年度對外共享服務工作。
評價考核內容是管理單位主體責任落實情況,重點為組織管理和運行使用情況,主要包括: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組織管理、開放效果和服務成效。
4.關于評價考核的結果和應用
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檔次,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根據評價考核結果和財政預算管理要求,對評價考核結果為優秀和良好的管理單位予以后補助支持。
后補助額度以管理單位上年度為非關聯單位、創新創業團隊等提供開放共享服務的收費總額為核定標準,優秀單位補貼系數為20%,良好單位補貼系數為10%,每個單位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30萬元。
管理單位獲得的開放共享服務后補助資金,可用于開展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的應用技術、升級改造、檢測方法等方面的開發研究與應用創新研究,及維修維護、人員績效、培訓交流等與開放共享工作相關的費用支出。
Q8
《管理辦法(試行)》針對評價考核不合格處置措施有哪些?
答:《管理辦法(試行)》針對評價考核不合格的單位,具體規定了處置措施。
一是對于使用效率低、開放效果差、評價結果較差的管理單位,自治區科技廳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約談,責令其限期整改。并視情節采取核減管理單位修繕購置資金、在申報科技計劃(專項、基金)項目時限制購置儀器設備等措施予以約束。
二是對于通用性強但使用率比較低、開放共享差的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可以按規定在部門內或跨部門無償劃撥,管理單位也可以在單位內部調配。
三是管理單位提供開放共享服務應基于誠信的要求,對虛報數據、材料獲得后補助的管理單位,自治區科技廳將其失信行為列入誠信記錄系統,視情節停撥或追回后補助資金,3年內不再安排科技領域相關財政扶持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