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1500000115122718/2025-011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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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號 | 內科基字【2025】5號 | ||
發布機構 | 自治區科技廳 | ||
主題分類 | 科技 | ||
成文日期 | 2025-03-13 | ||
公文時效 |
內蒙古自治區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評價考核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25-03-13 18:37 來源:自治區科技廳
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評價考核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加快推動內蒙古自治區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共享,完善開放共享評價考核機制,提高科研儀器管理使用效益,我廳對《內蒙古自治區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評價考核實施細則(試行)》(內科基字〔2023〕9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內蒙古自治區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評價考核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2025年3月13日???
內蒙古自治區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
評價考核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內蒙古自治區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評價考核,促進資源優化配置,提高儀器使用效益,根據《內蒙古自治區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內科發〔2024〕83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自治區有關高校、科研院所、國有企業、創新平臺、新型研發機構等法人單位(以下簡稱“管理單位”),政府預算資金建設、購置的,單臺套價值在30萬元及以上的科研儀器(以下簡稱“科研儀器”)開放共享情況。鼓勵其他資金購置的大型科研儀器參加評價考核。
第三條?法定檢驗檢測、強制性檢驗檢測、醫療服務以及商業性檢測等不屬于科技創新或研發活動范圍的檢驗檢測,不納入評價考核范圍。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四條 ?自治區科技廳負責科研儀器開放共享評價考核工作的安排部署、組織實施和評價考核結果應用。
內蒙古自治區科研基礎設施與儀器共享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為評價考核工作提供技術支撐,確保考核過程的公平性和客觀性。
第五條 自治區有關部門及盟市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協調推進本部門、本地區科研儀器的開放共享工作,落實開放共享激勵政策,指導管理單位評價考核工作。
第六條 管理單位按要求及時報送評價考核及相關佐證材料,并保證其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
第三章 評價內容
第七條 評價考核工作按年度開展,根據管理單位性質、優勢儀器資源和服務特色等進行分類評價。評價過程中,充分考慮科研儀器應用領域、使用功能、服務范圍、共享需求等因素,科學、客觀、量化地實施評價。評價考核指標權重通過年度評價考核通知確定。
第八條 評價考核內容包括組織管理、信息公開、服務成效三個部分。
(一)組織管理。包括制度建設、儀器集約化管理、服務團隊建設。
1.制度建設。管理單位科研儀器開放共享、后補助資金使用、安全管理、人員考核激勵約束等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
2.儀器集約化管理。科研儀器設備集中集約化管理,自有平臺建設及與自治區服務平臺對接,自治區服務平臺使用,物聯網設備傳感器安裝,查重評議機制建立等情況。
3.服務團隊建設。高水平儀器應用專業團隊建設,專職技術服務人員配備、人員技能培訓、儀器功能開發等情況。
(二)信息公開。包括科研儀器信息、科研儀器服務信息、宣傳信息。
1.儀器信息。服務平臺入網科研儀器基本信息準確性、完整性和信息更新及時性;科研儀器利用率、開放率、共享率。
2.科研儀器服務信息。服務平臺上傳的檢測服務信息準確性、完整性和信息更新及時性。
3.宣傳信息。管理單位開展科研儀器共享服務,支撐基礎研究、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的典型案例和成效宣傳。
(三)服務成效。包括服務數量、服務質量、服務收入。
1.服務數量。利用科研儀器服務其他單位、個人等社會用戶數量。
2.服務質量。利用科研儀器支撐服務其他單位、個人等社會用戶科研任務及相關研究成果產出、水平和貢獻、用戶評價等情況;獲得國家、自治區檢驗檢測資質和實驗室認可情況等。
3.服務收入。利用科研儀器為其他單位、個人等社會用戶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等創新活動提供開放共享服務取得收入情況。
第四章 評價程序
第九條 自治區科技廳牽頭開展年度評價考核工作。工作流程如下:
(一)數據采集。管理單位按照評價考核通知要求,依托服務平臺報送自評價報告。
(二)集中審核。自治區科技廳進行評前審核,并組織專家進行會議評審。
(三)實地核查。在集中審核基礎上,抽取管理單位開展現場核查。
(四)綜合評價及結果公示。綜合集中審核和實地核查情況,對管理單位進行綜合評價,確定考核結果。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檔,由自治區科技廳向社會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通過服務平臺向社會公布,并抄送主管部門和管理單位。
第五章 評價結果應用
第十條 對考核結果為“優秀”和“良好”的管理單位,按照《內蒙古自治區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內科發〔2024〕83號)給予后補助支持。
第十一條 后補助資金包括基礎補助和績效補助。
(一)基礎補助指評價結果為“優秀”和“良好”的管理單位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后補助支持。
(二)績效補助指以管理單位利用科研儀器提供開放共享服務收入為依據,按照權重測算給予后補助支持。
每家管理單位年度后補助上限50萬元。
第十二條 后補助資金可用于開展科研儀器的應用技術、升級改造、檢測方法等方面的開發研究與應用創新研究、維修維護、人員績效、培訓交流和服務平臺建設與維護等開放共享工作相關費用支出。
第十三條 管理單位應充分發揮后補助資金的激勵導向作用,強化科研儀器操作人員、維修維護人員及管理人員的激勵,結合單位實際,制定后補助資金管理使用制度。
第十四條 對評價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管理單位進行通報,自治區科技廳會同主管部門責令進行為期一年的整改,整改期內對科技計劃項目的儀器購置實施限制,整改完成后方可參加下一年度績效評價。對評價考核過程中存在科研失信行為的管理單位,納入科研信用評價記錄并予以懲戒。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細則由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內蒙古自治區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評價考核指標體系
附件
內蒙古自治區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
評價考核指標體系
一級指標 |
二級指標 |
指標內容 |
組織管理 |
制度建設 |
開放共享管理、建立儀器收費標準、后補助資金使用、實驗技術人員開放服務成效的考核激勵、安全管理等制度建設情況。 |
儀器集約化管理 |
儀器設備集中集約化管理,使用自治區服務平臺,管理單位自有在線服務平臺建設,管理單位在線服務平臺與自治區服務平臺對接與使用,單臺套價值在30萬元及以上儀器物聯網設備傳感器安裝,單位內部查重評議機制建立情況等。 | |
服務團隊 建設 |
高水平儀器應用專業團隊建設,專職技術服務人員配備、人員技能培訓,儀器管理團隊產學研合作及儀器功能開發情況等。 | |
信息公開 |
儀器信息 |
服務平臺入網的科研儀器基本信息準確性、完整性和信息更新及時性;利用率、開放率、共享率等信息。 開放率:原值30萬元及以上,對外開放儀器數量與管理單位應開放儀器總量的比值(%); 利用率:年平均有效運行機時與額定機時的比值(%)(額定機時為1200小時); 共享率:年平均對外有效服務機時與年平均有效運行機時的比值(%)。 |
儀器服務 信息 |
服務平臺上傳檢測服務信息準確性、完整性和信息更新及時性。 | |
宣傳信息 |
管理單位開展共享服務、支撐基礎研究、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的典型案例或成效宣傳。 | |
服務成效 |
服務數量 |
利用科研儀器服務其他單位、個人等社會用戶數量。 |
服務質量 |
利用科研儀器支撐服務其他單位、個人等社會用戶科研任務及相關研究成果產出、水平和貢獻,服務滿意度等情況;獲得國家、自治區檢驗檢測資質和實驗室認可情況等。 | |
服務收入 |
利用科研儀器為其他單位、個人等社會用戶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等創新活動提供開放共享服務取得收入情況。(包括產學研項目收入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