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1500000115122718/2025-000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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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號 | |||
發布機構 | 自治區科技廳 | ||
主題分類 | 科技 | ||
成文日期 | 2024-12-30 | ||
公文時效 |
《內蒙古自治區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印發
發布時間:2025-01-03 11:19 來源:自治區科技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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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科技局、滿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連浩特市教育科技局,各國家高新區管委會,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內蒙古自治區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內蒙古自治區技術轉移體系建設實施方案》,引導和支持市場化、專業化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發展,現將修訂后的《內蒙古自治區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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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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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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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推深做實“科技興蒙”行動,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引導和支持市場化、專業化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發展,根據《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管理辦法》(國科發火字〔2007〕565號)、《內蒙古自治區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內蒙古自治區技術轉移體系建設實施方案》(內政發〔2018〕4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內蒙古自治區技術轉移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是指經自治區科技廳備案的、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提供各類服務的服務機構。
服務機構應為獨立法人機構或法人的內設機構。
第三條 ?服務機構的業務范圍按照《技術轉移服務規范》國家標準規定,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技術咨詢、技術評價、技術投融資、“互聯網+”技術轉移等服務。
第四條??自治區科技廳負責服務機構的備案及服務業績評價。各盟市科技局、國家高新區管委會、自治區各高校、科研院所是本地區、本單位服務機構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機構的日常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
第二章 ?服務機構備案條件和程序
第五條??申請備案服務機構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報單位在自治區登記注冊時間不少于1年;
(二)有符合條件的經營場所,有滿足經營需求的辦公設備和條件;
(三)擁有專業化的技術轉移服務團隊,從業人員中有經過國家技術轉移專業人員能力等級培訓的技術經紀人2名以上;
(四)執行《技術轉移服務規范》國家標準,有規范的服務規程和服務質量保障措施;
(五)有較好的服務業績,經營狀況良好。獨立法人機構上年度營業收入不低于50萬元,其中技術轉移主營業務收入不低于30萬元。
(六)符合科研誠信要求,無在懲戒執行期內的科研失信行為記錄和相關社會領域信用“黑名單”記錄。
第六條 ?服務機構備案工作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自治區科技廳下發通知,申報單位根據通知要求填寫《內蒙古自治區專業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備案申報書》,報歸口管理部門審核;
(二)歸口管理部門對申報書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考察和論證,合格的連同推薦文件一起報送自治區科技廳;
(三)自治區科技廳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合格的經公示無異議后予以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服務業績考核評價和政策支持
第七條??自治區科技廳每年組織對服務機構進行服務業績考核評價。考核評價依據《內蒙古自治區技術轉移服務機構評價指標體系》,采取定性評價和定量評價相結合的辦法進行。同一機構按照《技術轉移服務規范》國家標準開展不同類型業務取得的服務業績可累計計分。
第八條??按照服務業績考核評價得分對服務機構劃分等級,施行動態管理和末位淘汰制。一級占比15%,二級占比25%,三級一般占比55%左右,不合格一般占比5%左右。
第九條 ?對考核評價為一級、二級的服務機構,分別按規定給予50萬元、20萬元后補助支持,通過“蒙科聚”平臺向區內外宣傳推廣。
第十條??對連續兩年服務業績考核評價不合格的服務機構,取消技術轉移服務機構資格,取消后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備案。
第十一條??服務機構應如實提供服務業績評價所需資料和數據。對提供虛假資料的,按《內蒙古自治區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自治區科技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5月印發的《內蒙古自治區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