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1500000115122718/2024-07799 | ||
---|---|---|---|
文 號 | |||
發布機構 | 自治區科技廳 | ||
主題分類 | 科技 | ||
成文日期 | 2024-12-19 | ||
公文時效 |
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重點產業鏈創新聯合體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4-12-19 19:50 來源:自治區科技廳
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各盟市科技局、滿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連浩特市教育科技局:
為促進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根據《內蒙古自治區黨委 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提升科技創新能力的意見》,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重點產業鏈創新聯合體建設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
????????????????????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2024年12月19日
?
內蒙古自治區重點產業鏈創新聯合體建設
實施方案
?
為貫徹落實《內蒙古自治區黨委 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提升科技創新能力的意見》,堅持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進一步深化科技體制改革,以建設自治區重點產業鏈創新聯合體為重要載體,打造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的改革樣板,進一步提升重點產業創新能力和發展競爭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功能定位
創新聯合體是產業技術創新平臺的組成部分,由創新資源整合能力強的龍頭企業牽頭,聯合相關領域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以及產業鏈上中下游企業共同參與的體系化、任務型、開放式創新合作組織,為開展關鍵共性技術研發以及科技成果中試和示范應用而組建。布局重點產業鏈創新聯合體(以下簡稱“聯合體”)是推動創新鏈產業鏈資金鏈人才鏈深度融合,優化重大科技創新組織機制改革的“試驗田”,旨在圍繞自治區重大產業集群和重點產業鏈,“自上而下”統籌布局一批聯合體,通過開展全鏈條有組織科研,形成一批產業創新人才團隊,實現大兵團作戰、集成式創新和產學研融通,進一步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
二、目標任務
圍繞自治區重大產業集群和和重點產業鏈,以及自治區黨委和政府部署的其他重點產業,按照“成熟一個、啟動一個”和“每個重點產業鏈至少一個聯合體”的原則,謀劃建設一批聯合體。到2027年,聯合體總數達到30個左右,在自治區重點產業鏈實現全覆蓋,形成自治區重大任務攻關新機制和產學研深度融合新模式,科技支撐重點產業鏈高質量發展能力顯著增強。
三、組建條件
(一)建設目標明確。每個聯合體要以實現關鍵核心技術突破,解決制約產業發展“卡脖子”技術,研發引領未來發展的基礎前沿技術,提升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為目標,以推動產業協同創新、產出重大科技成果、創制高價值專利和技術標準、培育一流企業、孵化科技型中小企業等為任務,在知識產權、人才培養、品牌建設、推廣應用等方面構建較為完備的布局。
(二)優勢企業牽頭。聯合體牽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聯合體的主要負責人。牽頭單位為自治區內注冊的企業(含央企在內蒙古的分公司),一般為產業鏈龍頭企業、鏈主企業,具備較強的行業影響力,能夠集聚產業鏈上中下游企業、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等創新資源,有專職研發團隊,一般應建有自治區級及以上創新平臺,近三年研究開發費用占營收比例不低于3%或年度研發費用不低于1億元。原則上一個牽頭單位僅限牽頭組建一個聯合體。
(三)產學研充分聯合。聯合體組成單位包括區內外產業鏈內相關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或其他組織機構等,鼓勵聯合體積極吸納區內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業、科技重大創新平臺加入。成員單位應具備一定的研發和技術配套能力,成員單位間在技術研發、成果轉化、標準制定等方面具備合作基礎,成員單位(含牽頭單位)原則上不少于10個,在自治區注冊或駐區單位比例不低于50%,成員單位中企業數量不低于50%,應分布在產業鏈上中下游。
(四)運行機制健全。聯合體各參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需共同簽訂組建協議,明確各方任務分工、權利義務等。聯合體管理協調機構,應為相對固定機構,能夠統籌協調管理聯合體內攻關任務的組織實施,支撐聯合體良性運轉,并有相應的條件保障。聯合體應建立專家委員會,為攻關決策提供技術咨詢。根據不同攻關技術領域,建立健全產學研協同攻關、收益分配激勵、知識產權共享等運行機制,充分激發各方協同創新活力。
四、組建程序
(一)遴選牽頭企業。確定牽頭企業以“自上而下”決策為主,由自治區科技廳會同行業主管部門,依據企業發展基礎、創新優勢等情況,結合產業鏈創新需求,擇優確定牽頭單位。
(二)編制建設方案。牽頭單位根據聯合體組建要求,聯合行業內相關企業、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確定擬參加聯合體的成員單位,編制聯合體建設方案,提出聯合體建設的目標任務、組織架構、運行機制、進度安排等。
(三)可行性論證。自治區科技廳組織相關領域專家、自治區相關部門人員,對聯合體建設方案等進行論證,形成論證意見。
(四)制定章程和組建協議。牽頭單位會同成員單位共同擬定聯合體章程和組建協議,章程應明確聯合體的建設宗旨、業務范圍、組織架構、運行機制等。組建協議明確工作目標、工作任務、合作內容、成員單位權利義務、成果和知識產權歸屬、違約責任及解決爭議方式、成員單位進入或退出機制等。
(五)核準組建。擬建聯合體由自治區科技廳組織相關方面,以聯席會議研究方式審定通過后,由自治區科技廳正式批復,命名為“內蒙古自治區×××產業鏈創新聯合體”。
五、支持措施
(一)支持聯合體深度參與重大科技決策,發揮行業科技智庫作用,組織聯合體開展專題研究,提出中長期科技規劃、產業創新人才隊伍建設、創新平臺布局、技術標準等方面的政策建議。
(二)指導聯合體全鏈條梳理科技基礎條件和創新需求,提出關鍵核心技術和重大轉化成果“兩張清單”,促進企業成為科技重大任務“出題人”。
(三)在自治區重點研發和成果轉化計劃中設立重點產業鏈專項,按照“以需求定任務,以任務配資源”,系統布局全鏈條攻關,通過“揭榜掛帥”、定向委托等方式,支持聯合體承擔重大任務,推動企業成為重大科技問題“答題人”。
(四)改革重大項目考核機制,對重點產業鏈專項實行成果應用導向的評估問效機制,將市場和用戶評價作為驗收評估主要依據,促進聯合體圍繞產業需求組織科技項目,推動企業成為重大創新成果“閱卷人”。
(五)充分利用“蒙科聚”創新平臺,以積分獎勵和項目資助等方式,推進區內外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重大成果二次開發和中試熟化,在聯合體內實現成果轉化和產業化。
(六)支持聯合體引進培育一批頂尖創新人才及其團隊、青年科技人才,采取“人才+項目”的方式給予一定的資金獎勵,鼓勵其開展應用基礎研究、前沿技術創新、工程技術突破和跨學科跨領域交叉合作。
(七)加強與各盟市的聯動,形成協同支持聯合體研發攻關機制,加大經費支持。加強與金融機構合作,推動完善科技金融政策,吸引產業基金、創投基金等金融資本投入,多元化支持聯合體開展攻關任務。對運行良好的聯合體,其成員單位有融資需求的,優先向金融機構推薦。
(八)協調聯合體內大型科研設備儀器共享共用,共同建設檢驗檢測、技術咨詢、知識產權、技術培訓等專業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為成員單位提供高質量專業服務,實現創新資源高效利用。
(九)支持聯合體填補行業創新平臺空白,引導聯合體建設創新平臺載體,支持聯合體內形成穩定合作關系的成員單位組建或參與建設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概念驗證和中試熟化平臺、孵化器、加速器等創新創業平臺,助力實現“一條產業鏈一個重大創新平臺”目標。
(十)優先在聯合體內開展各類科技成果轉化、人才活力激發、體制機制創新等改革試點工作。
六、管理監督
(一)自治區科技廳作為聯合體建設主管單位,要健全完善聯合體建設管理等工作制度,對聯合體承擔自治區科技項目執行情況、聯合體事項變更等進行跟蹤監督。自治區行業主管部門、盟市科技管理部門為聯合體推薦和歸口管理單位,應對聯合體內部管理、成員單位合作情況等定期進行評估評價。對于通過“自下而上”建設的創新聯合體,按《內蒙古自治區創新聯合體備案管理辦法》執行。
(二)聯合體須建立完備的承擔自治區科技項目的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在申請和承擔項目時,須清晰界定成員單位間的“責權利”關系,如出現經費分配不當、任務配合不力等問題,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將及時終止項目,收回經費。
(三)聯合體可依據《章程》對組織機構、成員單位、共建協議等聯合體內部事宜進行變更和調整。聯合體的名稱或者牽頭單位主體發生變更的,原有的聯合體自行解散。變更事項如與承擔國家或自治區科技項目相關,須向項目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四)聯合體各成員單位要嚴格遵守國家及自治區科研誠信建設有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