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1500000115122718/2024-066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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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號 | |||
發布機構 | 自治區科技廳 | ||
主題分類 | 科技 | ||
成文日期 | 2024-08-22 | ||
公文時效 |
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科創飛地建設與備案管理工作指引(暫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4-08-25 17:06 來源:自治區科技廳
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各盟市科技局:
為加快推進內蒙古自治區“科創飛地”規范化建設和發展,提升我區創新資源集聚能力,我廳研究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科創飛地建設與備案管理工作指引(暫行)》,現印發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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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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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科創飛地建設與備案
管理工作指引(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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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深做實“科技興蒙”行動,探索建立靈活高效的招才引智機制,引導推進內蒙古自治區科創飛地規范化建設和發展,提升自治區創新資源集聚能力,特制定《內蒙古自治區科創飛地建設與備案管理工作指引》。
科創飛地是指自治區各級政府、部門、園區和企事業單位聚焦產業發展需求在區外建立獨立運營的,或是引進國內知名高校院所、企業在我區建立運營的,重點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人才服務、成果轉化、技術轉移、項目孵化等創新活動的創新合作平臺。
二、建設目標和原則
按照“聚焦需求、政策引導、示范建設、市場運營”的原則,內蒙古自治區科創飛地納入“蒙科聚”創新驅動平臺統籌布局,到2027年,高質量備案建設內蒙古自治區科創飛地50家左右,建立跨區域創新資源協同聯動、共享合作機制,促進科創要素自由有序流動和區域協同發展。
三、建設模式
(一)政府主導型科創飛地
自治區各級政府主導推動,以引進科技項目、企業和人才到自治區產業化落地為目標,在區外發達地區設立的孵化器、人才引育機構、創新中心等機構。
(二)企事業單位自建型科創飛地
根據產學研合作需要,由區外高校院所、企業等創新主體在我區設立的或者自治區企事業單位在區外設立的實驗室、研究院、技術創新中心等研發機構。“飛出平臺”側重于就地吸引外部科技創新資源為己所用,“飛入平臺”側重于結合自治區應用場景落地轉化科研成果。
四、備案條件
(一)政府主導型科創飛地
1.申報主體為自治區各級政府部門,擁有科創飛地實際管控權,直接或委托第三方專業運營管理機構負責科創飛地建設運營。
2.科創飛地具備規范的運營管理、公共服務、保障機制等制度規范,具有穩定的經費來源,能夠保障科創飛地日常運營開支。
3.科創飛地在京津冀、長三角、粵港澳等創新資源集聚地區設立,能夠提供不少于200平方米的辦公場地及基本辦公設施。具有一定的運營經驗及相關的人才儲備,運營期內擁有不少于5名全職運營人員,并正常開展運營活動。
4.具有明確的招商引資、人才引育、項目培育、科技研發、對接考察、交流活動等任務和績效考核目標,并配合自治區相關部門實質性開展相關工作。
(二)企事業單位自建型科創飛地
1.申報單位為自治區內依法注冊登記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科研機構等,無違規違紀違法和嚴重失信行為記錄。
2.申報單位從事領域為自治區優先支持的重點產業領域,重視科技創新和技術研發,能為科創飛地運行提供穩定的研發投入和科研技術條件保障。
3.科創飛地發展目標任務明確,具備規范的運營管理、保障機制等制度規范,擁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辦公場地及基本辦公設施,研發成果應在自治區落地轉化。
4.科創飛地有穩定的研發團隊,全職聘用的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不少于5人。
5.科創飛地研發人員已參與實施科研項目3項以上,研發成果在內蒙古落地轉化不少于3項。
6.鼓勵“飛入平臺”建設,支持其設立獨立法人機構,通過整合、引進區外創新技術、項目成果,轉移、擴散到我區相關產業和企業,或者在我區轉化落地和產業化,應具備技術轉讓、技術集成、技術投融資等能力,設有明確的績效考核目標。
五、備案程序
(一)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各盟市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推薦符合條件的單位進行申報,開展材料初審并報自治區科技廳。
(二)自治區科技廳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并組織專家評審,必要時進行現場核查。
(三)根據評審評估或實地考察的結果,自治區科技廳研究確定擬備案的“內蒙古自治區科創飛地”名單,通過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四)擬備案名單公示無異議,由自治區科技廳發文公布,備案為“內蒙古自治區科創飛地”。
六、支持措施
(一)政府主導型科創飛地首次備案后,按照上年度服務自治區科技創新績效情況給予支持,主要支持額度為技術合同成交額的10%、落地自治區科技項目投資額的5%、開展引才活動經費的20%,以上支持額度可疊加,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二)企事業單位自建型科創飛地按照建設方式分別給予支持:“飛出平臺”首次備案后,依據上年度非財政支持研發經費投入的30%,對其自治區申報單位給予經費支持;“飛入平臺”首次備案后,結合飛入地支持情況和年度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對落地的“科創飛地”給予經費支持。支持經費均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三)科創飛地實行動態考核機制,結合科創資源利用、成果轉化、培育創新主體、招商引資引才等情況進行績效評價,考核工作由自治區科技廳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每3年考核一次。
(四)綜合績效評估優秀的科創飛地,給予100萬元獎補經費,用于技術研發、人才團隊建設等活動,每個科創飛地績效評估獎勵不超過2次。
(五)進駐科創飛地的企事業單位和人才,針對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需求所開展的研究開發工作,或其產出創新成果、經濟效益等歸屬自治區機構的,視同為自治區企業和人才,可向我區申報各級人才工程和科技計劃項目。
(六)鼓勵科創飛地創新成果在自治區轉化孵化為創新企業、創新產品或創新技術,科技成果轉化資金、科技創新類基金給予優先支持。
七、考核管理
(一)自治區科技廳負責科創飛地的規劃、考核、調整和撤銷等方面職責。
(二)自治區科技廳每年跟蹤科創飛地工作進展,根據需要綜合運用實地勘察、第三方測評等方式對科創飛地進行年度考核。對于考核結果整改成效不明顯、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科創飛地撤銷其“內蒙古自治區科創飛地”稱號。
(三)科創飛地的獎補資金使用需建立資金臺賬,資金使用范圍包括運營平臺建設、招商引資、項目孵化、研發創新、交流培訓、人才引育等。
(四)各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申請、審核、管理、使用等相關工作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非法騙取、惡意串通、惡意重復申報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五)自治區科技廳重點對考核指標完成情況、資金使用情況等進行考核檢查,確保激勵政策發揮效用,提高經費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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