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1500000115122718/2024-0679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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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號 | |||
發布機構 | 自治區科技廳 | ||
主題分類 | 科技 | ||
成文日期 | 2024-11-25 | ||
公文時效 |
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科技創新容錯免責事項清單(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4-11-27 09:50 來源:自治區科技廳
各盟市、旗縣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各高校、科研院所和有科技創新活動的企事業單位: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科技大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進一步鼓勵科技創新及其管理人員擔當作為、勇于創新,根據《關于進一步提升科技創新能力的意見》精神,結合自治區科技創新工作實際,自治區科技廳研究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科技創新容錯免責事項清單(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
2024年11月25日??
內蒙古自治區科技創新工作容錯免責事項清單(試行)
內蒙古自治區內高校、科研院所及有科技創新活動的企事業單位使用財政資金,開展科技研發、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認定可予以容錯免責。
一、各科研單位、部門及管理人員認真落實國家、自治區相關工作規定要求,嚴格執行單位相關管理制度,在工作中大膽創新、積極作為,出現失誤錯誤但沒有造成重大損失的;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失誤錯誤但沒有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科研人員在科技研發項目實施過程中,探索使用新路線、新工藝、新技術、新方法、新模式,履行勤勉盡責義務,非因主觀故意導致項目實施不成功的。
三、科技研發項目立項經過充分論證,并按照規范的決策程序實施集體決策,項目實施不成功或未達到預期目標的。
四、因不可抗拒因素、因技術路線選擇失誤、或因現有水平和條件難以克服的障礙或實現的技術,致使科技研發項目不能繼續或不能完成研究開發內容和目標的。
五、因項目研發的關鍵技術已由他人公開、市場變化導致研發成果產業化應用沒有必要、沒有意義等不可預見因素致使科研項目不能繼續,導致不能完成研究開發內容和目標的。
六、因不可預見的市場因素,導致科研成果不能實現預期經濟效益,造成相關方面損失,但未造成重大損失的。
七、科技成果交易時合法合規且權屬清晰,因后續接受外部投資或市場環境變化等因素導致相關科技成果發生較大的價值變化,導致出讓單位利益受損的。
八、在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后,按規定程序將成果以轉讓、許可、作價入股等方式轉化給全資國有企業或科研人員,對于協議約定取得成果轉化收益情形的,在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因經營不善或創業失敗,導致出讓單位國有資產減損、無法收回收益或負債的。
九、科技成果轉化雖已履行規定程序,但因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引起科技成果權屬爭議、獎酬分配爭議,給單位造成糾紛或不良影響的。
十、按國家和自治區科技成果轉化改革試點要求,先行先試開展有利于試點單位科技成果轉化的改革和激勵舉措,給單位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十一、試點單位管理人員和負責人已履行勤勉盡職盡責義務,按照相關規定履行通知、告知、公示等程序,因科研人員對已經授權的科技成果進行放棄,導致試點單位利益受損的。
十二、按照“投小、投早、投長期、投硬科技”原則支持科技成果轉化,在嚴格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及合規經營責任后仍產生重大投資損失的。
十三、按照中央和自治區黨委政府有關規定,其他可以容錯的情形。
各相關單位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開展容錯工作,其他要求遵照自治區黨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容錯糾錯工作的意見》(內黨辦發〔2022〕23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