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1500000115122718/2024-0377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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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號 | |||
發布機構 | 自治區科技廳 | ||
主題分類 | 科技 | ||
成文日期 | 2024-04-24 | ||
公文時效 |
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信訪工作規程
發布時間:2024-05-30 10:40 來源:自治區科技廳
為維護和規范我廳信訪工作秩序,提高信訪工作質量和效率,保證信訪事項及時辦理,根據《信訪工作條例》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結合我廳工作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一章?信訪工作范圍和原則
第一條 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信息網絡、書信、電話、傳真、走訪等形式,向我廳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規依法由我廳處理的活動。
信訪人,是指采用前款規定的形式,向我廳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二條 科技廳信訪工作堅持按照職能職責分工、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及時就地解決問題和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科技廳各處室和廳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黨的政策,嚴守國家秘密,遵守職業道德,本著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態度,認真做好信訪事項辦理工作。
第二章 信訪工作職責
第四條?信訪事項的包案廳領導是包案信訪事項的責任領導。
第五條 辦公室
1.負責受理本廳職責范圍內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
2.負責對上級部門、自治區信訪主管部門轉來、信訪人直接提出、廳領導交辦的信訪事項提出擬辦意見;
3.負責按照職責分工,向廳各處室和廳屬單位轉辦、交辦信訪事項,督促信訪事項的辦理;
4.負責及時向自治區信訪主管部門報送我廳信訪工作情況,按照要求及時將信訪事項錄入自治區信訪信息系統。
第六條 機關各處室和廳屬單位
1.機關各處室和廳屬單位負責人是包案信訪事項的主要負責人;
2.負責辦理屬本處室、本單位包案的信訪事項;
3.負責包案信訪事項化解到位、銷號結案,教育疏導信訪人不以任何形式再次上訪。
第三章?信訪事項受理和辦理
第七條 信訪人首訪接待。辦公室負責來訪群眾的首訪接待工作,在信訪接待室請信訪人填寫登記表,明確訴求,對于屬于我廳職責范圍的,報請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根據廳領導批示轉交包案處室、單位辦理。對于不屬于我廳職責范圍的,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提出。接訪地點為廳機關一樓信訪接待室,如遇疫情等特殊情況,另行安排接訪地點。
第八條?上級部門移交信訪事項受理。科技廳接到上級部門、自治區信訪主管部門移交的信訪事項,由辦公室統一登記、編號,并區分情況進行處理:對于符合規定、屬于我廳職責范圍的,呈報廳領導閱批并根據批示辦理;經甄別,不符合規定、不屬于我廳職責范圍的信訪事項,應當自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自治區信訪管理部門申請轉交其相關部門單位辦理;屬于下級科技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信訪事項,直接轉送下級科技部門。
第九條 對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第十條 對已經按程序辦理完結的信訪事項、已回復的重復來信、無參考價值或內容不清的來信,從簡登記,按存信處理,不予辦理。
第十一條 包案處室、單位接訪。包案處室、單位及時與來訪群眾對話,了解詳細情況,能當場處理的及時提出處理意見,不能當場處理的告知答復時間,做好上訪群眾的勸返工作。對于要求見廳領導的,由包案處室、單位視情況并請示有關領導決定。接待來訪群眾過程中,應當隨時注意觀察來訪人員情緒,做好思想疏導工作,出現異常情況,及時向廳領導報告。
第十二條 ?對到自治區信訪管理部門上訪的信訪人,辦公室、包案處室單位及時與自治區信訪管理部門溝通對接,按照自治區信訪管理部門要求受理辦理。
第十三條 已受理信訪事項辦理。包案處室、單位應當自受理之日60日內辦結信訪事項。情況復雜的,經包案廳領導批準,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包案處室、單位應當主動溝通聯系信訪人,依法按政策解決合法合理訴求,對訴求合理的及時解決問題、訴求無理的進行思想教育、生活困難的幫扶救助、行為違法的依法處理。信訪事項辦理意見及時征求法律顧問意見,并出具信訪事項處理(答復)意見書。
第十四條 歸檔管理。信訪事項辦理完畢后,承辦處室、單位應將所有資料(答復意見書、息訴罷訪承諾書、送達回執單、處理報告等)及時交機要室歸檔。
第四章 ?群體性信訪和特殊情況處理
第十五條 集體來訪。上訪現場應當由辦公室、包案處室單位、保障中心等相關人員共同接訪,穩定上訪人員情緒,維持上訪現場秩序,并立即向廳領導報告。
第十六條?突發群體性上訪。物業公司值班人員要在第一時間向辦公室報告。辦公室接到報告后,要立即向廳領導報告,并迅速趕往現場進行登記、接待,安撫信訪人員情緒,按照廳領導指示辦理上訪現場的處理工作。
第十七條?對下列非正常上訪行為,可商請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糾纏、侮辱、毆打接待人員的;嚴重損害接待場所公共財物的;已經接待處理或已結案,不返回仍來纏訪的;在接待過程中發生信訪人自殺、自殘或疾病發作的;在場接待工作人員立即撥打110、120電話,以最快速度將其送往醫院搶救,并及時報告廳領導。
第十八條?對信訪人捏造歪曲事實、提出不合理訴求時,應對信訪人進行勸阻或教育,經勸阻和教育無效的,報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來訪人員表示要到北京、敏感部門上訪或有過激言行的,及時向廳領導匯報,并迅速向自治區信訪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章 獎懲
第十九條?對在信訪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有關處室、廳屬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二十條 因違反有關規定導致信訪異常事件發生,造成嚴重后果的,對有關處室、廳屬單位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