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1500000115122718/2022-0129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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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號 | 內科政字(2022)12號 | ||
發布機構 | 自治區科技廳 | ||
主題分類 | 科技 | ||
成文日期 | 2022-03-31 | ||
公文時效 |
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科研誠信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2-04-12 16:16 來源:自治區科技廳
內蒙古自治區科研誠信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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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科技創新治理體系,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誠實守信科研氛圍,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廳字〔2018〕23號)《關于進一步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強作風和學風建設的意見》(中辦發〔2019〕35號)文件精神,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和自治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的其他科技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中科研誠信管理是指自治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對參與科研活動的信用主體在遵守科研行為準則和履職盡責等方面的科研誠信記錄評價、失信調查處理以及相關信息管理等。
第四條 本辦法中的信用主體包括項目申報(申請)單位、項目承擔(實施)單位、項目負責(主持)人,參與人員、評審(評估)咨詢專家、管理人員、工作人員,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和第三方科技服務機構等。
第五條 科研誠信管理依據科技創新相關政策法規和科技計劃、獎勵、科技創新平臺載體建設等相關管理制度,以及申報材料、合同(任務)書、承諾書、評估評價、科技報告、審計報告、驗收結論及調查結果等。
第六條 科研誠信管理遵循客觀公正、獎懲分明,鼓勵創新、寬容失敗,防范風險、懲治不端,分級分類、協調聯動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做到客觀記錄和公平公正評價。
第七條?自治區科技廳負責全區科研誠信統籌協調和宏觀指導,組織開展科技活動全過程科研誠信管理,制定相關制度文件。
科研項目管理部門履行本地區、本系統科研誠信管理責任,建立健全科技計劃項目誠信監管機制,認定、處置所屬地區、系統的科研失信行為,并報自治區科技廳備案。
科技活動實施單位(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是科研誠信管理的第一責任主體,要貫徹落實科研誠信要求,履行科研誠信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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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機制
第八條 科研誠信管理實行科研誠信承諾制度。要將科研誠信承諾貫穿于科技活動全過程,落實到科技計劃項目指南編制和發布、項目申報、評審立項、項目實施、監督檢查、結題驗收和評估評價等各個管理環節。
第九條 實行信用審核制度。按照“誰管理、誰審核”“誰委托、誰審核”的原則,開展信用審查工作。將具備良好誠信狀況作為評審立項、審核通過的必要條件。
第十條 建立科研誠信獎懲機制。加強與發改委、社科聯、教育廳、財政廳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信用信息共享、聯動管理,對嚴重失信行為信用主體,開展聯合懲戒。對信用良好的信用主體,給予容缺審批、免于科研誠信審查和科技監督等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 建立科研誠信信息共享機制。依托內蒙古自治區科技計劃管理信息系統,構建內蒙古自治區科研誠信與科技監督信息平臺,加強科研誠信信息的歸集、匯交、共享和應用,與國家科研誠信信息系統和自治區級社會信用管理平臺及盟市科研信用平臺互聯互通。
第三章 記錄和評價
第十二條 對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和其他科技活動實施過程中產生的科研誠信進行記錄,記錄內容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等。
第十三條 基本信息是指相關信用主體的身份和與科技計劃任務相關的信息,包括參與科技計劃任務的類型、名稱、編號、完成時限、目標任務、參與方式、經費額度及其他信息。
第十四條 良好信用記錄是指各信用主體參與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申報、評審立項、組織實施、結題驗收等全過程中遵守相關規定,奉行科研行為準則和遵守科技管理工作規定的守信情況。如期較好完成項目實施、管理和服務,履行相關承諾的行為。
第十五條?不良信用記錄是指相關信用主體違反職業道德、違規違紀違法的行為記錄。分為一般失信行為記錄、較重失信行為記錄和嚴重失信行為記錄。
第四章 失信調查
第十六條 科研失信行為被調查對象是自然人的,由其被調查時所在單位負責調查。調查涉及被調查人在其他曾任職或求學單位實施的科研失信行為的,所涉單位應積極配合開展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情況及時送被調查人所在單位。被調查對象擔任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被調查對象是法人單位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調查。沒有上級主管部門的,由自治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調查。社會影響大或者涉及多個部門的科研失信行為的由自治區科技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多個部門調查處理。
第十七條 自治區科研誠信失信行為調查處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調查部門認為被調查對象存在科研失信行為的,應制作處理決定書送達處理對象,同時逐級上報上級科技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自治區科技主管部門要將科研失信行為處理信息錄入內蒙古自治區科研誠信與科技監督信息管理平臺,實行動態管理。嚴重科研失信行為處理信息要錄入科技部科研誠信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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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