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1500000115122718/2021-7038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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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號 | 內科發政字(2021)24號 | ||
發布機構 | 自治區科技廳 | ||
主題分類 | 科技 | ||
成文日期 | 2021-11-25 | ||
公文時效 |
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科技計劃監督工作規定》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1-12-09 10:23 來源:自治區科技廳
各盟市科技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相關單位:
為加強和規范自治區科技計劃監督工作,根據《關于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國發〔2014〕64號)《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廳字〔2018〕23號),我廳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科技計劃監督工作規定》,現予以印發實施,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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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202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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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科技計劃監督工作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自治區科技計劃監督工作,根據《關于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國發〔2014〕64號)《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廳字〔2018〕23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科技計劃管理改革加強科技項目和資金管理的意見》(內政發電〔2015〕23號)要求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中的監督是指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監督部門”)按照自治區科技項目管理辦法和財政規章制度,對科技計劃實施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所開展的檢查和督導工作。簡稱“科技監督”。
監督部門包括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自治區直屬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盟市旗縣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具有協同管理或項目推薦權的單位。
第三條?科技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相關科技管理部門管理科技計劃和資源配置的科學性、規范性,以及在管理過程中的履職盡責情況。
(二)科技計劃承擔(實施)單位、法人責任落實情況,科技計劃執行情況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
(三)科研人員在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過程中的誠信和履職盡責情況。
(四)參與科技計劃、項目咨詢評審評估工作的專家履職盡責情況。
(五)其他與科技計劃、項目組織實施相關的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履職盡責情況。
第四條?科技監督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管理監督協調統一。把監督工作融入到科技計劃管理工作中,達到協調統一,同時突出監督工作的獨立性,確保客觀、公正。
(二)遵循科學規律。根據科技計劃的性質和特點,實行分類監督管理,提高科技計劃項目和資金管理的水平。
(三)分層分級監督。結合科技計劃管理層級,強化事中、事后監督和績效評估評價,加強責任倒查,突出對關鍵環節的監督。
(四)內部管理與外部監督相結合。強化內部管理,加強公開公示和外部監督,減少對科技管理和正常科研活動的影響。
(五)堅持績效導向。加強績效評估評價,強化監督結果的運用。
第五條?科技監督要貫穿于科技計劃組織實施的各個環節,各環節的管理部門和承擔(實施)單位都要自覺接受監督部門的監督。
第六條 在科技計劃組織實施過程中,監督部門應當對受其直接管理或者協同管理的相關單位和個人履職盡責情況開展監督檢查。被監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七條 監督部門可委托科技管理類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科技服務機構組織開展科技計劃評審論證、過程管理、評估和評價等環節的監督檢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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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職 ?責
第八條?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自治區科技計劃監督工作,主要監督職責包括:
(一)落實國家科技計劃監督相關政策,研究制定科技監督相關制度、規范。
(二)加強自治區本級科技計劃監督工作的統籌協調和基礎能力建設,指導盟市、旗縣科技計劃監督工作。
(三)對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組織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對國家委托自治區管理的科技計劃項目進行監督檢查。
(四)組織開展為科技計劃、項目實施提供服務的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參與項目的科研人員,咨詢評審評估專家等責任主體誠實守信和履職盡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加強監督結果的反饋和運用,建立統一的科研信用制度體系。
(六)開展對相關項目的績效評估評價。
(七)完成國家、自治區交辦的其他科技監督工作。
第九條 自治區直屬有關行業管理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一)落實國家、自治區科技計劃監督相關政策,參與制定科技監督相關制度、規范。
(二)指導所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等的科技監督工作,協助開展常規科技監督檢查工作。
(三)參與國家、自治區交辦的科技監督任務。
第十條?盟市旗縣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主要監督職責包括:
(一)按照自治區科技計劃管理職責,加強對科技計劃(項目)和資金的監督管理,配合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管理部門開展相關科技監督工作。
(二)負責對承擔科技計劃、項目的所屬單位日常管理和監督,配合相關監督部門對所屬單位存在的重點問題和線索進行核查。
(三)在科技計劃實施全過程管理中,對發生的科技重大事項及時向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承擔(實施)單位主要監督職責包括:
(一)負責對所承擔的科技計劃項目實施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日常監督和管理。
(二)加強作風和學風建設,開展科研人員遵規守紀宣傳和培訓,強化科研人員自律意識和科研誠信意識。
第十二條?監督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與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協作配合機制,加強監督工作內外銜接,形成監督合力。
第三章?內部管理
第十三條 監督部門要建立科技計劃監督工作制度,形成科學、合理、規范的內部監管體系。依法依規開展內部監督檢查工作,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四條 承擔(實施)單位要加強科技計劃管理工作的日常記錄和資料歸檔,實施全過程“痕跡化”管理,自覺接受單位內部的日常監管。遇有重大事項或特殊情況,應及時向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科研人員和專家要弘揚科學家精神,恪守科研誠信規范,強化責任意識,嚴格遵守科技計劃、項目和資金管理的各項規定,自覺接受有關方面的監督。
第四章?外部監督
第十六條 外部監督是指監督部門根據職責和科技計劃相關制度辦法對所屬單位承擔實施科技計劃、項目情況開展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外部監督一般采取現場監督、專項審計和績效評價等方式。外部監督可采用一種或兩種以上組合的形式進行。
(一)現場監督是指采用實地檢查或報告監督的形式,對科技計劃項目承擔(實施)單位落實法人責任,建立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財經法規,科研資金管理規定,項目過程管理和科研資金使用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對于不能到達實地進行檢查的項目,可采用總結報告的形式進行監督檢查,需要附相關佐證材料,材料提供單位要對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二)專項審計是指監督部門委托具備相應能力和條件的審計機構開展對科技計劃項目承擔(實施)單位科研資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規性和合理性以及內部管理的有效性進行專項審計的監督方式。
(三)績效評估評價是指監督部門或委托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對科技計劃(項目)實施成效進行績效評價,同時對承擔(實施)單位和管理單位履職盡責情況進行評估。
第十八條 原則上執行期3年以內的項目不進行現場監督,超過3年的項目現場監督1次。風險較高,存在較重和嚴重失信行為的項目承擔(實施)單位不受3年內的限制,加大監督頻次。
第十九條 納入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現場監督的項目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任務書(合同書)規定執行期3年及以上的在研項目。
(二)任務書(合同書)執行期到期未驗收項目,且實際執行期已超過3年。
第二十條 對納入符合現場監督檢查的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采用分級分類的模式進行,按照“隨機抽取”、“重點抽取”的形式確定現場監督檢查項目名單。
(一)由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經費300萬元以上的科技計劃項目隨機抽取比例控制在10~15%,300萬元以下的控制在3~5%。抽查的重點為自治區重大專項項目。
(二)盟市旗縣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按照實際情況自行設定條件開展現場監督檢查。
(三)在項目執行期內有投訴舉報或過程管理、年度總結等工作中發現存在高風險的項目,直接列入現場監督檢查項目名單。
第二十一條 現場監督事前不打招呼,直奔現場,走實地、看實物、核賬本、查實情、重實效。被監督檢查項目承擔(實施)單位按項目實施計劃正常開展工作,不需事先準備匯報材料,不開座談會、不做PPT。
第二十二條 現場監督根據申報書、任務書(合同書)約定的事項,主要核查以下內容:
(一)主要任務進展和實施效果,以及階段性成果的創新水平、技術就緒度、產業應用、效果影響等情況。
(二)科技專項資金和自籌資金投入情況。
(三)科研經費管理使用情況。
(四)逾期未驗收項目完成情況。
(五)需要核查的其他事項。
(六)科研誠信義務履行和違約責任追究情況。
第二十三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年度科技監督任務發布科技計劃監督工作通知,各盟市旗縣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按照通知要求提出本級(單位)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監督檢查清單,將科技項目監督檢查清單和監督檢查工作報告報送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在除去其他監督部門要監督檢查的科技計劃項目后,對剩余符合條件的科技計劃項目開展現場監督檢查,避免重復監督。
第二十五條 咨詢評審評估專家、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由監督部門另行組織監督檢查,可參照外部監督的方式執行,也可采用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條 根據監督工作需要,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可與相關業務管理部門協調,組成自治區科技計劃聯合監督工作組,集中開展科技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章?結果運用和信用管理
第二十七條?科技監督結果分為合格、建議整改和不合格。
(一)科技監督結果為合格的科技計劃(項目),繼續實施。
(二)科技監督結果為建議整改的科技計劃(項目),監督部門按照相關制度規定下達整改通知書,承擔(實施)單位應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并將整改結果書面報送監督部門。拒絕整改或未能完成整改、整改后檢查仍然不合格的,按照監督不合格處理。
(三)科技監督結果為不合格的科技計劃(項目),按照相關管理辦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監督部門按照統一要求,視情況將科技監督結果向社會公開。科技監督結果應包括監督主體、對象、內容、時間、程序、結論和重要事項記錄等。
第二十九條 承擔(實施)單位對監督結果有異議或對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申請復核或申訴。
科技監督申訴堅持“誰監督、誰受理”的原則,由承擔(實施)單位提出申請,附上證明材料,逐級上報。受理單位要在5個工作日給予受理回復,并在3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復核單位或申訴單位反饋核查結果。
向盟市旗縣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監督部門申請核查或申訴仍有異議的,可申請提交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再次復核。
第三十條?科技監督結果將作為科技計劃項目立項、資金安排、專家聘用、提供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等管理決策的重要參考。
(一)科技監督結果與項目承擔(實施)單位、專家和科研人員信用等級掛鉤。
(二)科技監督結果為合格,且承擔(實施)單位信用評價良好的,結余科研經費按規定由單位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
(三)信用等級與監督頻次掛鉤,對于信用等級良好的承擔(實施)單位、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專家和科研人員,可減少或在一定時期內免除監督;對于信用等級為較重失信或嚴重失信的,應作為監督重點,加大監督頻次。
第三十一條 在科技監督過程中,發現科研活動有違規行為的,按照《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科學技術部令第19號)進行處理。涉嫌違紀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在科技監督過程中,有科研誠信案件或接到舉報投訴的,按照《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則(試行)》(國科發〔2019〕323號),啟動調查處理程序。
第三十三條 科技監督結果,誠信案件和科研活動違規行為處理結果納入自治區科研誠信與監督信息系統。存在嚴重科研不端行為、嚴重違反財經紀律及違法的單位和個人列入“黑名單”。
第三十四條 監督部門要建立健全科研誠信與科技監督管理體系,加快科研誠信與科技監督信息化建設,實現與信用內蒙古和自治區協同監管平臺的信息互聯互享,實施聯合懲戒。
第三十五條?監督部門要公布多種簡便易行的反饋、溝通、投訴、舉報方式,認真接受公眾和輿論監督,并按有關規定及時處理和反饋。
第六章?條件保障
第三十六條?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科技監督專家隊伍建設;盟市旗縣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應當加強內部監督機構和人員能力建設。
第三十七條?實施監督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能夠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八條?監督部門應當保障科技計劃監督工作所需經費,并列入本單位預算。
第三十九條 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科技計劃監督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將依法依規追究其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其他科技活動的監督工作,可參照本規定執行。盟市、旗縣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規定開展本級科技計劃監督檢查工作,也可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條?本規定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