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1500000115122718/2021-703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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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號 | 內科發成字〔2021〕12號 | ||
發布機構 | 自治區科技廳 | ||
主題分類 | 科技 | ||
成文日期 | 2021-12-20 | ||
公文時效 |
內蒙古自治區科技廳 財政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技術交易后補助實施細則》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1-12-24 14:42 來源:自治區科技廳
內蒙古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
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技術交易
后補助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盟市科技局、財政局,滿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財政局,二連浩特市教育科技局、財政局,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內蒙古自治區黨委 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科技興蒙”行動支持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內黨發〔2020〕17號),鼓勵和支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進一步規范自治區技術交易后補助工作,現將《內蒙古自治區技術交易后補助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予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2021 年12 月20日
內蒙古自治區技術交易后補助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 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科技興蒙”行動支持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加強對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活動的精準支持,鼓勵先進適用技術和服務在我區落地轉化,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八項措施》和《內蒙古自治區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技術交易后補助是指對已在自治區內企事業單位實施有償技術轉移轉化交易及相關服務進行的激勵性、普惠性補助,補助對象分為交易方后補助和服務方后補助。主要支持自治區內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活動的科技成果需求方、供給方以及促成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技術轉移服務機構。
第三條? 工商注冊和納稅所在地均在我區的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等單位(以下簡稱申報單位)開展技術轉讓、許可和與科技成果轉化相關的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承包、技術中介等活動,可申請后補助。以科技成果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作價入股實施科技成果轉化,可按年度股權實際收益申請后補助。
第四條? 職責
(一)自治區科技廳負責牽頭制定技術交易后補助實施細則,提出補助資金年度預算建議及資金分配方案,公示并進行異議處理,下達補助計劃等。自治區科學技術成果轉化中心承擔申報材料的收集匯總、形式審查、組織專家論證等日常工作。
(二)自治區財政廳負責安排年度后補助資金預算,審核自治區科技廳提出的預算建議及資金分配方案,及時下達資金,強化預算執行,對補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
(三)盟(市)科技局、自治區有關部門等負責受理技術交易后補助申報材料、初審并推薦,協調撥付補助資金。
(四)申報單位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并主動接受相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 申報單位應符合科研誠信要求。
第六條 申報單位的技術交易活動需簽訂技術合同并辦理認定登記,技術合同登記日期或實際交易完成日期應在年度補助規定時間范圍內。
(一)需求方應符合以下條件:
1.購買技術成果,需簽訂技術轉讓、技術許可合同;購買與科技成果轉化相關的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承包、技術中介等服務,需簽訂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合同;
2.購買技術成果后在自治區內自行或合作實施轉化應用,申報前應已實施轉化或已制定切實可行的轉化方案并具備相應的轉化條件。
(二)供給方應符合以下條件:
1.轉讓技術成果或受委托定向開發技術,需簽訂技術轉讓、委托開發合同。
2.自治區企事業單位自主研發的科技成果進行轉讓、許可、合作開發、作價入股的,需已辦理科技成果登記。
(三)服務方應符合以下條件:
1.經自治區科技廳認定的內蒙古自治區技術轉移服務機構,有效促成科技成果在自治區轉化落地,或在成果轉移轉化過程中提供相關服務并取得合理報酬。
2.促成科技成果轉化落地的,需簽訂技術轉讓、許可三方合同或技術中介合同;提供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相關服務的,需根據服務類型簽訂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承包等技術合同。
3.對符合條件的服務方按照《內蒙古自治區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予以補助。
第七條? 專利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動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權、獸藥權、動物疫苗權等權屬類技術轉讓合同需提交相關權屬變更文件。
第八條? 上年度已獲后補助項目支持的企事業單位在申報過程中需提交成果轉化績效報告。
第九條 申報單位同一年度獲得后補助資金總額最多不超過500萬元,同一技術多次轉讓的不重復補助。
第十條? 以下情形不予補助:
(一)單個合同補助金額低于1萬元的;
(二)企業關聯方之間進行技術交易的;
(三)申請單位是技術轉賣、轉包交易中間方的;
(四)交易雙方中有一方是機關法人的;
(五)與科技成果轉化不相關的設計、安裝、監理、軟硬件維護升級服務等交易活動。
第三章? 審核程序
第十一條? 網上申報。自治區科技廳常年受理、集中審核技術交易后補助申請。申報單位通過內蒙古自治區技術交易后補助系統進行網上申報,按要求提供申報材料。
(一)需求方
1.技術交易后補助申報書;
2.技術合同及認定登記證明;
3.銀行付款憑證及相應交易發票;
4.以技術轉讓方式購買技術的需提供知識產權權屬變更證明材料。
(二)供給方
1.技術交易后補助申報書;
2.技術合同及認定登記證明;
3.銀行收款憑證及相應交易發票;
4.實施技術轉讓的需提供知識產權權屬變更證明材料;
5.以作價入股方式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須提供股東會決議、技術成果出資和約定權屬協議、股權收益憑證等材料。
(三)服務方
1.技術交易后補助申報書;
2.上年度受理業務項數、金額、服務客戶數、資產負債表、服務報酬的銀行收款憑證、發票等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分級審核
(一)初審。盟(市)科技局、自治區有關部門對申報單位的資格條件及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審核,合格的推薦至自治區科技成果轉化中心。
(二)復審。自治區科技成果轉化中心對申報單位及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組成專家組對申報自治區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的單位進行評審;對單項交易補助金額大于50萬元,或技術轉讓、委托開發的供需雙方均為區內企業且補助金額合計大于10萬元的技術交易項目進行審核論證或實地驗證。
(三)審定。自治區科技廳對交易方后補助項目按不低于10%比例進行抽查。根據審查意見提出資金安排建議,會商自治區財政廳確定擬補助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的,會同自治區財政廳下達資金。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獲得補助資金的單位要切實加強對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自覺接受科技、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第十四條 補助資金管理實行責任追究機制。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騙取補助資金等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 427 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追究有關單位及相關人員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細則由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