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1500000115122718/2021-6576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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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號 | 內科發成字〔2021〕10號 | ||
發布機構 | 自治區科技廳 | ||
主題分類 | 科技 | ||
成文日期 | 2021-09-29 | ||
公文時效 |
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1-09-30 15:55 來源:自治區科技廳
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技術轉移
人才培養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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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科技局,滿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連浩特市教育科技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內蒙古自治區黨委 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科技興蒙”行動支持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措施〉通知》精神,建立自治區技術轉移人才培養體系,我廳研究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做好落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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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 ????????????????????????????????2021年9月29日
內蒙古自治區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內蒙古自治區黨委 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科技興蒙”行動支持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措施〉通知》精神,建立支撐我區創新體系建設的技術轉移人才培養體系,培養一支高水平專業化的技術轉移人才隊伍,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內蒙古自治區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以下簡稱人才培養基地)是指經自治區科技廳認定,依托有關法人單位(以下簡稱“依托機構”),承擔技術轉移專業人員能力等級培養任務的實體培訓機構。
第二章? 職責
第三條? 自治區科技廳負責人才培養基地的認定、考核、調整和撤銷,制定有關管理規定,開展技術培養基地交流,并監督指導其運行。
第四條? 盟市科技局或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本部門人才培養基地的申報推薦和具體管理,審核并上報年度培訓計劃和總結報告。
第五條? 依托機構負責建立健全人才培養基地管理機構,配備專門人員,制定人才培養基地運行管理辦法,承擔培訓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認定條件和程序
第六條??人才培養基地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托機構為自治區內登記、注冊的除黨政機關以外的獨立法人實體;
(二)具備完善的組織管理機制,主要包括:教學組織管理、學員考核管理、培訓經費管理、后勤保障管理,以及培訓效果跟蹤反饋等制度;
(三)具備政治素質過硬、業務素質較強、教學和實踐經驗豐富、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
(四)具備用于開展技術轉移人才培養活動的穩定場所和網站;
(五)具備滿足技術轉移人才培養需要的教學和輔助設施;
(六)符合科研誠信要求。
第七條 人才培養基地按以下程序認定:
(一)自治區科技廳發布申報通知,明確相關要求。
(二)申報單位填報《內蒙古自治區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申報書》,并附相關佐證材料,報送所在盟市科技局或主管部門。盟市科技局或主管部門對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上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符合條件的報送自治區科技廳。
(三)自治區科技廳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組織有關專家或委托有關機構開展實地考察、評審答辯,形成專家評審意見。
(四)自治區科技廳根據評審意見對合格的申報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予以認定。
(五)人才培養基地經認定后,統一命名為“內蒙古自治區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
第四章? 培訓機制
第八條 人才培養基地按照“政府引導、市場主導”的原則運行。
第九條 人才培養基地主要承擔自治區技術轉移人才培訓工作,按照《國家技術轉移專業人員能力等級培訓大綱(試行)》,開展技術轉移人才培訓理論研究,開發有針對性和實效性的培訓項目、培訓課程和培訓教材。
第十條 自治區級人才培養基地可組織開展初級、中級技術經紀人培訓,獲批國家級人才培養基地的可開展高級技術經理人培訓。經培訓合格的人員由自治區科學技術成果轉化中心與人才培養基地依托機構聯合頒發結業證書,報自治區科技廳備案。
第十一條 人才培養基地應嚴格遵守繼續教育法規和政策,加強培訓過程管理和質量監控,持續強化師資隊伍建設,逐步形成技術轉移專業培訓品牌。
第十二條 人才培養基地應充分運用現代技術手段,積極開發在線學習平臺,拓展網絡遠程培訓。
第五章?? 考核評價
第十三條 實行人才培養基地考核評價制度,每兩年考核評價一次。考核評價工作由自治區科技成果轉化中心組織相關專家、機構實施,主要考核培訓績效、誠信情況等內容,考核評價結果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面向社會公開發布。對考核評價結果為優秀的人才培養基地優先推薦參評國家級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對首次考核評價不合格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時限為1年。
第十四條 人才培養基地應在接到考核通知后的30日內將考核期工作績效報告報送至自治區科技廳。不按規定報送考核材料的,視為不合格。
第十五條 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人才培養基地資格:
(一)連續兩次考核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
(二)機構發生內部調整,不具備繼續開展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工作條件的;
(三)自行要求撤銷人才培養基地資格的;
(四)機構被依法終止的;
(五)不符合科研誠信要求的。
對按上述一、二、三款規定取消人才培養基地資格的,兩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六條 人才培養基地發生變更經營范圍、合并、分立等情況,應在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盟市科技局或主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經盟市科技局或主管部門核實后需進行調整、變更、撤銷等處理的,應及時報自治區科技廳批復。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科技廳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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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自治區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績效考核評價指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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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指標 |
二級指標 | ||
名稱 |
分值 |
名稱 |
分值 |
1.基礎條件 |
20 |
1.1管理機制 |
6 |
1.2師資隊伍 |
6 | ||
1.3穩定場所 |
4 | ||
1.4教輔設施 |
4 | ||
2.培訓績效 |
80 |
2.1年均舉辦培訓班期數≥2期 |
20 |
2.2年均培訓總人數≥80人 |
20 | ||
2.3年均獲得技術經紀人/經理人證書人數≥60人 |
30 | ||
2.4年均引進、培養師資≥2人 |
10 | ||
2.5年均編寫培訓教材或教學提綱≥5本/套 |
10 | ||
2.6建立學籍檔案率≥90% |
10 | ||
3.誠信記錄 |
-100 |
3.1存在違規宣傳、收費問題 |
-20 |
3.2存在擴大培訓范圍問題 |
-20 | ||
3.3不符合科研誠信要求。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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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標闡釋
1.基礎條件
主要考核評價是否具備完善的組織管理機制,包括教學組織管理、學員考核管理、培訓經費管理、后勤保障管理,以及培訓效果跟蹤反饋等制度;是否具備政治素質過硬、業務素質較強、具有豐富教學和實踐經驗,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是否具備用于開展技術轉移人才培養活動的穩定場所;是否具備滿足技術轉移人才培養需要的教學和輔助設施;
2.培訓績效
主要考核評價培訓總人數、參訓人員合格數,以及建設師資隊伍、編寫培訓教材、建立學籍檔案等教學管理情況。
3.誠信記錄
主要考核是否存在違規宣傳、收費、擴大培訓范圍、發生責任事故等問題,是否符合科研誠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