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企業研究開發投入財政后補助辦法
發布時間:2022-11-14 16:53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科技興蒙”行動?支持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精神以及研發投入攻堅行動要求,進一步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引導企業加大研發投入,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研究開發投入財政后補助(以下簡稱“后補助”)是指為鼓勵創新主體持續加大研發投入,自治區財政按一定比例對符合條件企業的研發投入給予的事后補助資金。后補助資金實行總額控制。
第三條??后補助的使用和管理遵照“注重引導、公平普惠、高效管理、分級承擔”的原則。
——注重引導。鼓勵企業增加研發投入,加強研發管理,不斷提升自主創新能力,進一步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
——公平普惠。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以下簡稱“自治區稅務局”)提供的企業自主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情況結合企業自主申請進行補助,公平覆蓋符合規定的企業。
——高效管理。加強部門之間的協調會商,建立高效科學的管理機制,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分級承擔。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醫療衛生領域、科技領域、教育領域自治區與盟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內政辦發〔2020〕32號)規定,后補助資金由自治區和企業所在地的盟市按照8:2的比例承擔。
第四條??獲得后補助的基本條件:
(一)在內蒙古自治區境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未被列入嚴重失信行為記錄。
(二)企業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已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第五條 ??建立跨部門的工作協商機制,各部門主要職責為:
(一)自治區科技廳負責自治區企業研究開發投入財政后補助的具體管理工作,牽頭組織申報、審核、公示,對企業研究開發活動開展情況、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績效評價。
(二)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自治區企業研究開發投入財政后補助的預算安排,根據自治區科技廳、自治區稅務局核定的補助方案,下達補助資金。盟市財政局要做好后補助的預算安排,根據自治區科技廳、自治區稅務局核定的補助方案,下達補助資金。
(三)自治區稅務局負責向自治區科技廳提供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申報情況等基礎信息;會同自治區科技廳指導和幫助企業用好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要求對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企業開展后續管理。
(四)各級科技、財政、稅務部門應建立管理信息交流通報機制,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協商會議,及時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第六條??后補助分為企業年度研發費用后補助和規上工業企業新增研發費用后補助兩種類型。
(一)企業年度研發費用后補助。以企業最近一個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向稅務部門自行申報的享受稅前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數額為補助測算基數,按照企業研發費用的1%給予后補助支持。
(二)規上工業企業新增研發費用后補助。對于最近連續兩個年度都享受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對于研發費用增量部分給予企業最高10%的后補助支持。
享受企業年度研發費用后補助的企業可同時享受規上工業企業新增研發費用后補助,單個企業年度支持資金最多不超過500萬元,兩項合計補助額度少于1萬元的不予補助。
第七條??企業研究開發投入財政后補助的主要流程為:
(一)組織申報。自治區科技廳會同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稅務局聯合發布申報通知,明確相關要求。
(二)企業申請。盟市科技局組織企業按照自愿的原則提出補助申請。
(三)審核上報。盟市科技局會同同級財政、稅務部門參考企業研究費用加計扣除申報等基礎信息,對所屬地企業補助資金申報情況進行綜合審查,確定擬補助對象與補助金額,匯總后報送自治區科技廳、自治區財政廳和自治區稅務局。
(四)補助下達。自治區科技廳會同自治區稅務局對盟市上報的補助情況進行核對確認,提出補助方案,在自治區科技廳網站向社會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后,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科技廳下達補助資金,抄送自治區稅務局。
第八條??各盟市按規定及時將自治區補助資金和盟市補助資金撥付到企業。
第九條??按照自治區部門預算編制要求,自治區科技廳會同自治區財政廳將自治區企業研究開發投入財政后補助資金編入次年預算。盟市科技局會同盟市財政局將盟市企業研究開發投入財政后補助資金編入次年預算。
第十條??企業將后補助資金重點用于新材料、新工藝、新產品等的研發活動,及與高校、科研院所聯合開展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企業應對后補助資金及其發生的支出進行單獨核算,加強資金使用管理,并持續加大研發投入。
第十一條??后補助資金符合現行財稅政策規定中不征稅收入的,在計算應納所得稅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第十二條??企業取得后補助資金后,稅務部門通過檢查調減企業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的,由自治區稅務局匯總情況定期函告自治區科技廳,由自治區科技廳會同自治區財政廳追回調減研發費用對應的后補助資金。
第十三條??獲得后補助資金的企業要自覺接受和配合科技、財政、稅務、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各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區分正常的生產成本費用支出和研發費用支出,依法如實填報研發費用支出數額,對弄虛作假的,按照相關規定納入嚴重失信行為記錄,并追回相應的后補助資金。
第十五條??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適時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對政策實施、資金落實、資金使用等情況開展績效評價,作為后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自治區科技廳、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稅務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