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內蒙古自治區本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
發布時間:2022-11-13 22:44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精神,進一步改革完善自治區財政科研經費管理政策,擴大科研經費使用自主權,充分激發科研人員創新活力,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職責分工
科研經費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由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自主管理使用;按照“誰立項、誰監管”的原則,由項目管理部門承擔指導和監管責任。
(一)項目承擔單位職責。項目承擔單位是科研經費管理的責任主體,按照“權責一致、自我約束、自我規范、接住管好”的原則,自主管理使用本單位科研經費。具體職責如下:
1.建立健全相關工作體系和配套制度。制定并完善本單位財務、資產、政府采購、績效評價、成果轉化以及與此相關的科研、人事、科研誠信、科研倫理等內部管理制度和實施辦法。
2.建立并完善適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內部控制體系,強化內部流程控制。明確本單位科研經費預算調劑、間接費用統籌、勞務費和人員費開支管理、績效支出分配、結題財務審計、結余資金使用、急需科研設備耗材采購等管理權限和審核流程。
3.加強科研經費使用管理。完善本單位科研經費管理,實行專賬管理,及時向自治區項目管理部門報告項目實施、資金使用、績效自評價等情況。因故終止或撤銷的項目須及時向自治區項目管理部門報批,并按要求退回財政資金。根據需要設置科研財務助理崗位,完善相關配套制度,為科研人員提供專業化服務。
4.實行內部公開制度。積極推進重大決策、重大事項、重要制度等公開,定期公開科研資金使用、資金結余、科研成果等信息,自覺接受各方監督。
(二)項目負責人職責。項目負責人是科研經費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科研活動及項目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和相關性承擔經濟與法律責任。具體職責如下:
1.合理編制項目預算和績效目標,合法合規使用科研經費。
2.加強科研活動原始記錄,據實記錄科研項目及經費使用相關內容。如實編制項目決算,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審計和績效管理。
3.對因故需終止實施或撤銷的項目,須及時向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管理部門提出項目終止或撤銷書面申請并說明原因。
(三)項目管理部門職責。項目管理部門是科研經費預算執行、專項資金分配、項目監管和績效管理的主體。具體職責如下:
1.組織科研項目論證評審,研究提出資金分配方案,配合自治區財政部門下達科研經費。
2.指導項目承擔單位完善項目管理、內控制度,監督項目承擔單位規范管理,提高科研經費使用績效。
3.組織開展項目績效評價、實施期末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完善評價結果應用。
4.對項目實施重大事項進行審批。對因故終止實施或撤銷的項目,會同自治區財政部門核定項目結余資金并提出處理意見,配合財政部門按規定收回結余資金。
5.落實科研誠信管理和聯合懲戒機制,對嚴重違背科研誠信和科研倫理要求的項目承擔單位及科研人員,會同相關部門實施責任追究,并進行聯合懲戒。
(四)自治區財政部門職責。自治區財政部門是科研經費預算編制、支出政策審核和預算績效管理的主體。具體職責如下:
1.編制科研經費年度預算,審核自治區項目管理部門提出的資金分配意見,按時下達科研經費。
2.會同自治區項目管理部門制定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3.開展自治區級科研經費使用績效管理工作。
4.及時收回經自治區項目管理部門確認終止實施或撤銷的項目結余資金。
二、擴大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自主權
(一)簡化預算編制。進一步精簡預算編制科目,按照設備費、業務費、勞務費三大類編制直接費用預算。
設備費主要列支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計算類儀器設備和軟件工具可在設備費科目列支。
業務費主要列支項目實施過程中消耗的各種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發生的測試化驗加工、燃料動力、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等費用,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勞務費主要列支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訪問學者和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以及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等。
直接費用中除50萬元以上的設備費外,其他費用只提供基本測算說明,不需要提供明細。合并項目評審和預算評審,項目管理部門在項目評審時同步開展預算評審。項目預算評審工作重點是項目預算的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經濟合理性,不得將預算編制細致程度作為評審預算的因素。(項目管理部門負責落實)
(二)下放預算調劑權。進一步擴大預算調劑權限,設備費預算調劑權全部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不再由項目管理部門審批其預算調增。項目承擔單位要統籌考慮現有設備配置情況、科研項目實際需求等,及時辦理調劑手續。直接費用除設備費外的其他費用調劑權全部由項目承擔單位下放給項目負責人,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安排。項目間接費用預算總額原則上不得調增,經項目承擔單位與項目負責人協商一致后,可調減用于直接費用。(項目管理部門、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
(三)擴大經費包干制實施范圍。在自治區自然科學基金“杰青”類項目中推行經費包干制的基礎上,將包干制范圍擴大到自然科學基金所有項目、人才類項目和軟科學研究項目,不再編制項目預算。項目負責人在承諾遵守科研倫理道德和作風學風誠信要求、經費全部用于與本項目研究工作相關支出的基礎上,自主決定項目經費使用,由項目承擔單位制定經費包干制相關內部管理規定。(項目管理部門、項目承擔單位,自治區財政廳、有關部門和盟市負責落實)
三、改進科研項目經費撥付機制
(一)加快經費撥付進度。自治區財政廳、項目管理部門可在部門預算批復前預撥科研經費。自治區財政廳與項目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快自治區本級科研經費撥付進度,除特殊情況外,原則上應在資金下達文件印發后30日內將指標下達至本級項目承擔單位。探索科研經費對下轉移支付單獨調撥、單獨清算的管理模式,實現科研經費專戶管理、封閉運行。項目牽頭單位要根據項目負責人意見,及時將經費撥付至項目參與單位,同時在落實好內控制度、確保資金安全的前提下,簡化單位科研經費內部撥付流程。允許項目承擔單位將“標識科研項目資金”的資金撥付至單位實有資金賬戶。(自治區財政廳、項目管理部門、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
(二)優化結余資金管理。項目完成任務目標并通過綜合績效評價后,結余資金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項目承擔單位要將結余資金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直接支出,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需求,制定結余資金內部管理制度,盤活結余資金,加快資金使用進度。(項目管理部門、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
四、加大科研人員激勵力度
(一)提高間接費用比例。項目承擔單位按照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后的一定比例核定間接費用,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使用,其中,500萬元以下(包括500萬元)部分的間接費用最高可提高到30%,500萬元至1000萬元(包括1000萬元)部分最高可提高到25%,1000萬元以上部分最高可提高到20%;數學等純理論基礎研究項目,間接費用比例進一步提高到不超過60%。項目承擔單位可將間接費用全部用于績效支出,并向創新績效突出的團隊和個人傾斜。(項目管理部門、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
(二)擴大勞務費開支范圍。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由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等納入勞務費科目列支。(項目承擔單位、項目管理部門負責落實)
(三)動態調整績效工資總量。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結合自治區直屬高校、科研院所的發展階段、類型定位、承擔任務、人才結構、所在地區、現有績效工資水平、財務狀況特別是財政科研項目可用于支出人員績效的間接費用等實際情況,動態調整其績效工資水平和績效工資總量。分配績效工資時,要向承擔自治區科研任務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員傾斜。借鑒承擔國家和自治區關鍵領域核心技術攻關任務科研人員年薪制的經驗,探索對急需緊缺、業內認可、業績突出的極少數高層次人才實行年薪制。(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科技廳、財政廳、國資委,項目承擔單位主管部門負責落實)
(四)落實科技成果轉化獎勵激勵政策。各單位要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內蒙古自治區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等相關規定,對持有的科技成果,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市場化方式進行轉化。科技成果轉化所獲收益可按照法律規定,對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剩余部分留歸項目承擔單位用于科技研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具體分配方式和比例在充分聽取本單位科研人員意見基礎上進行約定。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計入所在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但不受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限制,不作為核定下一年度績效工資總量的基數。(自治區科技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等有關部門負責落實)
五、減輕科研人員事務性負擔
(一)全面落實科研財務助理制度。項目承擔單位需根據科研活動需要,制定科研財務助理內部管理制度,自主選擇多種形式聘用科研財務助理,確保每個項目配有相對固定的科研財務助理,為科研人員在預算編制、經費報銷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科研財務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費用(含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可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情況通過科研項目經費等渠道統籌解決。(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
(二)改進財務報銷管理方式。項目承擔單位要制定符合科研實際需要的內部報銷規定,因科研活動實際需要,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由其主辦的會議等,對確需負擔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可在會議費等費用中報銷。允許項目承擔單位對國內差旅費中的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和難以取得發票的住宿費實行包干制。(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
(三)推進科研經費無紙化報銷試點。選擇部分電子票據接收、入賬、歸檔處理工作量比較大的自治區直屬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納入電子入賬憑證會計數據標準推廣范圍,推動科研經費報銷數字化、無紙化。(自治區財政廳、內蒙古稅務局、項目承擔單位主管部門等負責落實)
(四)簡化科研項目驗收結題財務管理。合并財務驗收和技術驗收,在項目實施期末實行一次性綜合績效評價。完善項目驗收結題操作指南,細化明確預算調劑、設備管理、人員費用等財務、會計、審計方面具體要求,避免有關機構和人員在項目驗收和檢查中理解執行政策出現偏差。選擇部分創新能力和潛力突出、創新績效顯著、科研誠信狀況良好的高校、科研院所、企業作為試點單位,由其出具科研項目經費決算報表作為結題依據,取消科研項目結題財務審計。試點單位對經費決算報表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項目管理部門適時組織抽查。(項目管理部門負責落實)
(五)簡化科研儀器設備采購。創新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自治區直屬高校、科研院所要建立和完善科研儀器設備采購工作機制,按照“誰采購、誰負責”原則,落實采購人對采購需求和采購結果負責機制,簡化內部審批流程,充分利用“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采購網”指定媒體和專業網站優勢,為高校、科研院所提供采購信息公開發布渠道;利用已建成的電子賣場平臺優勢,切實提升小額零星科研儀器設備和耗材的采購便利度。對科研急需的設備和耗材采用特事特辦、急事急辦的采購機制,可不進行招標投標程序。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采用非招標方式的,項目承擔單位依法向財政部門提出申請,財政部門實行限時辦結制度,原則上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部門要研究推動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等相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修訂工作,進一步明確除外條款。(項目承擔單位主管部門、項目承擔單位,自治區司法廳、財政廳負責落實)
(六)改進科研人員因公出國(境)管理方式。對科研人員因公出國(境)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的管理應與行政人員有所區別,對未完成科研項目任務目標、從科研經費中列支費用的國際合作與交流按業務類別單獨管理,根據需要開展工作。從科研經費中列支的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用不納入“三公”經費統計范圍,不受零增長要求限制。(項目承擔單位主管部門、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落實)
六、創新財政科研經費投入支持方式
(一)拓展財政科研經費投入渠道。發揮財政經費的杠桿效應和導向作用,引導企業參與,發揮金融資金作用,吸引民間資本支持科技創新創業。用好自治區科技創新類基金,撬動各類社會資本投資科技企業,吸引社會力量和地方人民政府加大對科技企業扶持力度,加快科技成果轉化與應用。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積極開展商標專用權、專利權、應收賬款等質押貸款業務,推動科技成果轉化應用。鼓勵企業和社會力量加大對基礎研究的投入力度,圍繞自治區產業和民生發展需求,吸引全區優勢科研力量集中攻克一批“卡脖子”技術,促進基礎研究與需求導向良性互動。(自治區財政廳、科技廳、知識產權局,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保監局、內蒙古證監局等負責落實)
(二)支持新型研發機構實行“預算+負面清單”管理模式。鼓勵新型研發機構采用市場化運行機制,實行理事會(董事會)領導下的院(所)長負責制。創新財政科研經費支持方式,給予穩定資金支持,探索實行負面清單管理,賦予更大經費使用自主權。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圍繞科研投入、創新產出質量、成果轉化、原創價值、實際貢獻、人才集聚和培養等方面進行評估。除特殊規定外,財政資金支持產生的科技成果及知識產權由新型研發機構依法取得、自主決定轉化及推廣應用。(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負責指導)
七、改進科研項目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一)健全科研項目績效管理機制。項目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強化績效導向,從重過程向重結果轉變,加強分類績效評價,對基礎研究、技術研發、成果轉化等不同類型科研項目,健全差異化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強化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項目調整、后續支持的重要依據。項目承擔單位要切實加強績效管理,引導科研資源向優秀人才和團隊傾斜,提高科研經費使用效益。(項目管理部門、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
(二)強化科研項目經費監督檢查。審計、財政、科技和項目管理部門要各司其職,加強審計監督、財會監督與日常監督的貫通協調,增強監督合力,嚴肅查處違紀違規問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創新監督檢查方式,實行隨機抽查、檢查,推進監督檢查數據匯交共享和結果互認。減少過程檢查,充分利用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手段,提高監督檢查效率。強化項目承擔單位法人責任,項目承擔單位要動態監管經費使用并實時預警提醒,確保經費合理規范使用;對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在科研經費管理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失信情況,納入信用記錄管理,對嚴重失信行為實行追責和懲戒。探索制定相關負面清單,明確科研項目經費使用禁止性行為,有關部門要根據法律法規和負面清單進行檢查、評審、驗收、審計,對盡職無過錯科研人員免予問責。(自治區審計廳、財政廳,項目管理部門、項目承擔單位主管部門負責落實)
八、組織實施
(一)及時清理修改相關規定。自治區有關部門要按照本意見精神,及時梳理并修訂本部門主管的自治區級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辦法。項目承擔單位要落實好科研項目實施和科研經費管理使用的主體責任,加強內部管理制度的建設與完善,確保科研經費“放管服”改革落到實處。(自治區各有關部門負責落實)
(二)加大政策宣傳培訓力度。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通過網站、新媒體等多種渠道以及開設專欄等多種方式,加強中央和自治區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相關政策宣傳解讀,提高社會知曉度。同時,加大對科研人員、財務人員、科研財務助理、審計人員等的專題培訓力度,不斷提高經辦服務能力水平。(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落實)
(三)強化政策落實督促指導。有關部門要加快職能轉變,提高服務意識,加強跟蹤指導,適時組織開展對項目承擔單位科研經費管理政策落實情況的檢查,及時發現并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推動改革落地見效。要適時對有關試點政策舉措進行總結評估,及時總結推廣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自治區財政廳、科技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落實)
(四)做好新舊政策的銜接。本意見印發時,科研項目執行期已結束、進入結題驗收環節的項目,相關經費管理和支出按照自治區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完善自治區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意見》,以及對應2018年修訂的各類自治區科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關于調整自治區科技項目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內科發資字〔2021〕1號)等原政策執行,不再作調整;尚在執行期內的科研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考慮本單位實際情況,與科研人員充分協商后,可以選擇執行原政策或新政策,選定后不得隨意調整。涉及需項目管理部門同意的事項,履行相關程序后執行;新立項的科研項目按照新規定執行。(項目承擔單位,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落實)
自治區財政廳、社科類科研項目主管部門要結合社會科學研究的規律和特點,參照本意見盡快制定自治區級社科類科研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各盟市要參照本意見精神,結合實際,進一步改革完善本地區財政科研經費管理。
2022年5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