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丨關于疫情防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這樣說!
發布時間:2022-05-25 11:32 來源:法治上海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疫情防控越到最吃勁的時候,越要堅持依法防控,并要求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依法防控的重要依據,在第二個“民法典宣傳月”期間,讓我們一同了解民法典關于疫情防控的有關規定吧!
1.不遵守疫情防控措施,給他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對違反疫情防控措施的行為人,無論其知道或不知道自己是病毒確診者、攜帶者、疑似患者,是否存在過錯,只要其違反了法定傳染病防治措施,侵害他人權益,均應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無過錯”、“裝糊涂”不能成為違法人員免除賠償責任的擋箭牌。
法律小貼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應當實施保護。任何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未經被收集者或其監護人同意,不得公開公民個人姓名、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家庭詳細住址等信息。因疫情防控工作確需公開的,應當經過加工處理,確保無法識別特定個人。
法律小貼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條: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名稱、肖像、個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體人格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條: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九十二條:國家保護公民個人健康信息,確保公民個人健康信息安全。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公民個人健康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公民個人健康信息。
3.因為疫情影響的合同能否以不可抗力原因解除合同?
要視合同因疫情影響的具體情況而定:如果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僅導致合同履行發生了一般的困難,比如受疫情影響,不能按期發貨、生產成本增加等,合同雙方應當重新協商,通過采取延遲發貨期限、增加價款等方法使得合同繼續得到履行。若在合理期限內,雙方的協商不能達成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為由將對方訴至法院,請求變更合同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價款數額。
如果疫情及其防控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依法適用不可抗力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小貼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4.由于發生疫情,監護人被強制隔離,被監護人的監護職責由誰承擔?
因發生疫情等突發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法律小貼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四條: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5.疫情期間,政府是否有權征用個人經營賓館作為隔離場所,使用后是否給予補償?
出現疫情防控的緊急情況,政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個人的房屋,但在使用后應當予以返還并給予補償。
法律小貼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條:因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后,應當返還被征用人。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6.物業根據政府的通知對業主出行嚴格進行管控,業主需要執行嗎?
?業主應當配合執行。民法典總結了社區防控的經驗,為了維護社區居民的人身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在疫情防控等特殊情況下承擔應急處置的責任,并明確業主的配合義務,便于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開展相關工作。
法律小貼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條:對于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