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求《內蒙古自治區科普示范基地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函
發布時間:2024-08-26 15:49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科技廳政策法規處
各相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科技創新、科學普及是實現創新發展的兩翼,要把科學普及放在與科技創新同等重要的位置”的重要指示精神,進一步規范內蒙古自治區科普示范基地的運行和管理,自治區科技廳起草了《內蒙古自治區科普示范基地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請各單位結合工作實際,認真研究,提出意見建議,于9月9日前反饋自治區科技廳,未反饋視為無意見。
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2024年8月26日????
(聯系人:孫云霞,聯系電話:6328711)
內蒙古自治區科普示范基地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科技創新、科學普及是實現創新發展的兩翼,要把科學普及放在與科技創新同等重要的位置”的重要指示精神,緊緊圍繞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工作主線,加強全區科普能力建設,進一步規范內蒙古自治區科普示范基地(簡稱“科普示范基地”)的運行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劃綱要(2021—2035年)》《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普及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新時代進一步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科普示范基地,是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夯實創新發展社會基礎的重要場所,是向公眾傳播普及科學知識、宣傳展示科技創新成就、提高公民科學素質、提供公共科普服務的重要陣地,在開展社會性、群眾性、經常性的科普活動中具有典型示范、帶動輻射作用,是我區科普能力建設的重要部分。
第三條?科普示范基地采取“政府引導、示范引領、定期考核、動態調整”的管理機制。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科普示范基地的申報、認定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報條件與分類
第五條 申報科普示范基地的主體,應為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或受法人單位依法委托獨立開展科普活動的單位,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有具體的科普工作機構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有年度科普工作計劃和中長期科普工作規劃;
(二)具有穩定的經費來源,科普經費列入單位年度預算,能保證科普活動的正常開展;
(三)具備與開展科普工作相匹配的資源、設施、場所等條件,具有可供公眾觀看、閱讀和索取的科普音像、文字、圖片資料;
(四)具有一定數量的專、兼職科普工作人員;
(五)具備一定的開展對外科普合作與交流能力;
(六)面向公眾開展群眾性、社會性和經常性的科普活動,科普服務實效明顯,近2年累計組織開展具有一定規模的科普活動5次以上,對中小學生、老年人給予優先和優惠;
(七)具有網站、微信、微博等對外宣傳渠道,并定期更新。
第六條 除符合上述基本條件外,申報不同類型的科普示范基地還需具備以下條件 :
(一)科技場館類科普基地
科技場館類科普基地是指以展示和宣傳涵蓋多學科、多領域或專題性科學知識和科技成果的有形展品為主,長期面向公眾開展科普活動的固定場所。包括科技館、博物館、天文館、氣象館、地震臺、植物園、標本館、陳列館、科技場館、圖書館、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
申報場館類科普基地應具備以下分類條件:
1.場館面積不少于600平方米,每年向公眾開放不少于200天;館內有相應的科普場所和支撐科普工作的公眾服務、管理保障等用房及設備;
2.具備與場館面積、展品數量、參觀人次相應的專、兼職科普講解人員不少于3名;
3.具有科普活動策劃、組織及實施能力,能利用多種手段和載體面向公眾(社區、學校、基層單位、農村牧區等)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所規定的科普活動;
4.每年向社會公眾開放一般不少于200天,每年對青少年實行優惠或免費開放的天數不少于30天(含法定節假日),科技活動周、全國科普日等國家、自治區級重大科普活動期間對公眾實行優惠或免費開放,并公布開放的具體日期和活動內容;
5.年接待或服務公眾一般不少于3萬人次。
(二)科技創新平臺類科普場地
創新平臺類科普場地是指科研院所、高校、高新區、產業園區、企業或其他組織內部具有科普功能并有條件向公眾開放的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科學中心、科技成果轉化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數據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科技企業孵化器等科技創新平臺。
申報平臺類科普基地應具備以下分類條件:
1.面積不少于500平方米,每年向公眾開放不少于100天;平臺有相應的科普場所(展廳)和支撐科普工作的公眾服務、業務研究、管理保障等用房及設備;
2.定期舉辦科普展覽展示,每年不少于10次,展覽展示應突出區域、行業或專題特色,具有展品、展板等形式多樣,以及多媒體、數字化、互動類的科普設施設備,及時更新擴展科普內容;
3.具備與平臺相應的專、兼職科普講解人員或科普宣傳員不少于2名;
4.具有科普活動策劃、組織實施能力和技術服務能力;
5.具有一定的經費投入和條件保障能力。
(三)非場館類科普基地
非場館類科普基地是指依托各類特色資源建立并具有顯著科技內涵和科普功能的國家公園、動物園、植物園、地質公園、礦山公園、地質遺跡、自然遺產、文化保護地、自然保護區等。
申報非場館類科普基地應具備以下分類條件:
1.已獲《全國旅游景區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標準》4A級以上旅游景區(點)或相應資質認定;
2.建有室內科普展館,展示面積不低于1000平方米,配有能容納100人以上的多功能報告廳;
3.室內外展示緊扣自然保護主題,傳播科普知識內容準確,科技含量高,信息容量大,充分體現科技元素,具備與旅游參觀線路相匹配的科普旅游觀光導覽、導視系統,設有通俗易懂的科普解說系統,包括完整的科普講解詞、科普標識等;
4.配備3名以上專、兼職科普講解人員;
5.常年向公眾開放,年接待公眾不少于10萬人次;
6.定期開展科普宣傳活動,積極面向青少年組織開展環境教育、自然體驗等活動。
(四)產業類科普基地
產業類科普基地是指在新型化工、現代裝備制造、新材料、生物醫藥、農畜產品加工以及稀土、新能源、乳業等自治區重點產業領域或行業具有代表性,又具備面向公眾開展科普活動能力的企業、高新區、產業園區、現代產業示范園等。
申報產業類科普基地應具備以下分類條件:
1.具有固定的科普場所(展廳),面積不低于500平方米;
2.定期組織開展科普活動。所展示的技術或工藝流程在同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或具有規模示范性;
3.設有安全的參觀通道和匹配的科普標識,具有體現特色的科普解說詞;
4.配備2名以上專、兼職科普講解人員;
5.面向社會公眾開放不少于100天、年接待公眾不少于5000人次。
(五)研發創作類科普基地
研發創作類科普基地是指從事科普設備、展品、教具科普產品的研究開發或科普作品、科教作品的創意制作等。
申報研發創作類科普基地應具備以下分類條件:
1.具有固定的場所、儀器設備及其他必需的研發條件;
2.有明確的研究開發方向和年度研究開發計劃;
3.研究開發人員不少于5名;
4.每年投入的科普產品研究開發經費應不低于本單位研發費用的10%;
5.每年研發的科普設備、展品、教具等科普產品不少于3個并實際用于開展科普活動。
(六)科技傳播類科普示范基地
科技傳播類科普示范基地是指具有區域覆蓋能力或廣泛社會影響力,以電子媒介(視頻、直播、錄音、錄像等)、印刷媒介(報紙、雜志、書籍)等為載體,通過廣播、電視、網絡、新媒體、報社、雜志社、出版社等形式,面向公眾開展科普宣傳的平臺或機構。
申報科技傳播類科普示范基地應具備以下分類條件:
1.具備主管部門批準的傳媒資質或相關機構的經營許可資質;
2.具有一定的基礎,有固定的欄目或版面針對科技成果、科普知識、科技新聞、創新文化、科普活動、科技政策等相關內容進行宣傳,并及時更新;
3.有專門從事科普內容策劃、制作、編輯等職能的部門和不少于3名的專兼職科普工作人員;
4.每年原創科普圖文不少于50篇,或原創科普圖書出版不少于1本,或原創科普音頻、視頻、直播不少于50個(次);
5.原創科普內容在主流平臺傳播,每年覆蓋人群不少于30萬人次。
第三章 ?申報與認定
第七條?科普示范基地的申報與認定工作每兩年進行1次,由自治區科技廳負責組織實施。
(一)申報。各盟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科普示范基地的審核與推薦工作。自治區各相關部門所屬單位、中央駐區單位直接報送申報材料到歸口主管部門。聯合申報科普示范基地的需指定一個主要依托單位。
凡符合本辦法申報范圍和條件的單位,均可通過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門戶網站下載《內蒙古自治區科普示范基地認定申請書》進行填報,提供相關佐證材料,并保證填報信息和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二)受理。申報單位的申報材料經所在盟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或歸口主管部門逐級審核同意后,統一報送自治區科技廳。
第八條?評審程序
(一)評審。自治區科技廳根據本辦法規定的申報條件,依據科普示范基地的類別遴選5-9名專家,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擇優審定。必要時可組織相關專家進行現場考察。 ??
(二)公示。評審結果經自治區科技廳審核通過后,在廳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有異議者,應在公示期內實名向科技廳書面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逾期和匿名異議不予受理。
(三)認定。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或經調查異議不成立的,授予“內蒙古自治區科普示范基地”牌匾,認定有效期為三年,到期后需進行復核。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九條?科普示范基地應不斷加強自身科普能力建設,完善組織機構及工作制度,充分發揮自身特色,尤其注重強化基層科普工作,著力提高全民科學素質,在全社會推動形成講科學、愛科學、學科學、用科學的良好氛圍。
第十條?科普示范基地每年應在科技活動周、全國科普日等國家、自治區級重大群眾性科普活動期間,積極組織開展特色科普活動,主動做好信息報送和宣傳推廣工作,積極發揮科普示范基地的示范帶動作用。
第十一條 自治區科技廳負責科普示范基地管理辦法的制定和實施,加強對各科普示范基地工作的檢查,規范和指導全區科普示范基地開展科普工作,推動全區科普示范基地能力建設。
第十二條 各盟市科技管理部門對轄區內的科普示范基地進行屬地化管理,建立常態化檢查機制,開展日常管理。自治區有關部門應結合各自職責,對推薦并認定為科普示范基地的單位開展科普工作給予指導和協調。
第十三條?科普示范基地實行動態管理。科普示范基地每年需向科技廳報送年度科普工作總結和計劃。自治區科技廳對3年有效期滿的自治區科普示范基地組織復核,復核方式包括材料核查和實地核查兩種,具體方式根據實際情況選擇確定。復核結果包括:
(一)合格。能夠按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持續開展科普工作,發揮示范帶動作用的定為合格,繼續認定為“內蒙古自治區科普示范基地”。其中,對復核評估結果為優秀的科普基地,給予最高20萬元后補助支持,用于科普示范基地建設、科普能力提升等,主要包括開放運行費、基本建設費、儀器設備費等。其中,科普示范基地須將后補助資金的一定比例用于科技活動周、全國科普日等國家、自治區級重大群眾性科普活動。
(二)限期整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限期整改:
1.未根據工作要求,按期提交復核材料的;
2.科普內容陳舊或科普設施老化,不能正常運行和對外開放的;
3.觀眾對展示展覽條件、接待服務水平等意見較大且造成惡劣影響的;
4.不能按照工作要求發揮科普示范基地作用或評審專家認為不完全符合科普示范基地條件的。
整改期限為一年,到期后,自治區科技廳組織專家實地考核后合格的,繼續認定為“內蒙古自治區科普示范基地”。
第十四條?科普示范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內蒙古自治區科普示范基地”稱號:
1.科普功能已經喪失或發生重大變化且變化后不符合本辦法認定條件,經專家考核、審議后建議為不通過復核的;
3.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
4.申報認定、復核存在弄虛作假等行為的;
5.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受到國家、自治區或市有關部門處罰的;
6.宣揚邪教、封建迷信,或從事反科學、偽科學活動的;
7.有損害公眾利益或違法行為的;
8.不接受科技廳業務指導和科普任務的;
9.發生泄漏國家科技秘密或危害國家科技安全事件的。
第十五條?鼓勵、支持各旗縣區推薦申報科普示范基地。自治區有關部門要培育和支持本行業、本領域科普示范基地創建。
第五章 附則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內蒙古自治區科普示范基地建設管理辦法》(內科發政字〔2018〕6號)同時廢止。